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

2015年1月12日上午,江蘇省公安廳、省信用辦等多家單位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向社會公布《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
  • 時間:2015年1月12日上午
  • 適用對象:江蘇的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
  • 包括12大類:飆車、肇事逃逸
發布,適用對象,內容解讀,

發布

2015年1月12日上午,江蘇省公安廳、省信用辦等多家單位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向社會公布《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詳細列舉了車主、開車人的哪些行為算是一般交通失信行為、較重交通失信行為、嚴重交通失信行為,其中,開車人闖紅燈20次便會被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一旦出現並累計到何種程度,將受到各級文明辦、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聯動實施的懲戒。據了解,對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失信行為及其懲戒措施作出系統全面的、可操作的規定,江蘇此舉在全國還是首次。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是江蘇的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
《辦法》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是指持有江蘇省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所有人是指在江蘇省註冊登記機動車的自然人。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在江蘇省發生交通失信行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9部門各司其職實施聯動管理
《辦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門和信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會同文明辦、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民銀行、保監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記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的交通違法、事故等信息,歸集駕駛人一般、較重、嚴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門負責將上述信息納入個人基礎信用資料庫,建立個人文明交通信用檔案,推進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套用。
對於文明交通失信人,《辦法》規定,由文明辦、公安、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銀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將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與評優評先、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等掛鈎,及時查詢相關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交通失信行為人實施相應懲戒。
失信行為分為3個層次:一般、較重、嚴重
一般失信行為包括5大類
一年內闖紅燈、超速等累計20起以上就算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四)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的;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或者除本條第(一)、(二)、(三)項外的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
【解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人士說,納入交通失信行為的情形,主要是主觀故意或與誠信有關的交通行為,比如遮擋號牌或者酒駕等嚴重交通違法,以及不及時糾正、經常性違法等,如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違法被記滿12分或機動車一年內闖紅燈、超速等累計20起以上的。
較重失信行為包括12大類
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都算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校車標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一年後仍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
(九)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渣土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二)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解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人士說,相對而言,醉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的,都是較強主觀惡意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提高失信層次以強化懲戒。並且,對於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為如果累積到一定程度,也應納入後果更重層次的失信行為中,《辦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開車人一個記分周期內,一般失信行為達到3次,就算入較重失信行為;一種是機動車所有人名下的機動車,在一個年度內一般失信行為達到3次,也要算入較重失信行為,以加大懲戒力度。同時《辦法》還強化對專業駕駛人的管理,對客貨運等駕駛人的標準高於普通駕駛人。
嚴重失信行為包括4大類
交通肇事被判刑算“嚴重失信”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後,有能力履行卻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解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人士說,上述四類情形的行為後果更加嚴重。其中第四類就是針對一些機動車惡意交通違法,如有的車一年內中有上百次交通違法記錄,遠超較重失信行為的範圍,必須採取更有力度的懲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層級也是勢在必然。
失信將如何懲戒?
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為主,較重、嚴重失信與評優評先、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等掛鈎
《辦法》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將依託綜合平台對駕駛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進行告知、歸集,並與個人基礎信用資料庫對接,然後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記錄檔案。依照《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對文明交通失信人實施聯動懲戒,具體就是將駕駛人交通信用狀況與評優評先、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等掛鈎,通過查詢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對其實施相應的懲戒。
【公務員招錄】各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按照《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予以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在評優評先時,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
【客運聘用】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校車服務、危險品運輸、渣土運輸企業在招聘營運駕駛人時,可以查詢應聘人員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對校車、渣土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通報所在單位,建議予以內部處罰、轉崗或解除聘用。對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危險品運輸車駕駛人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信貸】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作為限制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保費】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機動車所有人有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交通失信記錄並非伴隨終身
一年內參加交通志願服務滿60小時可修復一般失信記錄
【申請核查】《辦法》也設定了救濟程式,其中規定,車主、開車人對信用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受理,並在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於10個工作日內處理。對交通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覆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有誤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正並傳送至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更正有誤記錄。
【非終身制】交通失信記錄並非伴隨終身。《辦法》規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有效期3年;嚴重交通失信信用記錄,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有效期5年,期滿系統自動修復。
此外,一年內參加文明交通志願服務活動滿60個小時的,或因見勇為被市級以上表彰評為先進個人的,可對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記錄進行修復;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撤銷或變更原處罰決定、判決,已不屬於交通失信情形的,應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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