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山東省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棗政辦發[2012]54號
  • 頒布時間:2012-8-17
基本信息,棗莊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第三章 政府及部門職責,第四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第五章 附則,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文字號:棗政辦發[2012]54號
頒布時間:2012-8-17

棗莊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各類場所、設施、建(構)築物的產權(授權管理)單位或承包、承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較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局部或全部停產停業,並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很大,資金投入較大,應當局部或全部停產停業,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都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立即派人調查核實,督促隱患所在單位落實整改。
第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事故隱患報告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整改承諾制、整改公示制、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責任追究制和整改驗收銷號制。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對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隱患自查自糾自報機制,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上報責任制,實行分級治理、分級監控、分級督辦。其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技術或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方案(措施)的編制與審查;技術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技術指導;安全部門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驗收與責任追究。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從安全費用或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對生產項目或場所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各自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職責。發包、出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實施崗位、班組、車間、部室、公司逐級排查。其中,公司實行月排查,車間、部室實行周排查,班組、崗位實行日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評估,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從業人員的監控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對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整改。整改完成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部室驗收。對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事故隱患治理領導小組,並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期限、預案“五落實”。
第十二條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車間應按月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面向安全、生產、技術等部室報告;對較大、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向鄉鎮(街道)安監站(所)、安監中隊報告。接到報告後,鄉鎮(街道)安監站(所)、安監中隊應將較大、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將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無事故隱患實行零報告制度。
報告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二)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
(三)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四)隱患的治理方案;
(五)隱患的完成及銷號時限。
第十三條 實行事故隱患整改承諾制。事故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時,要對事故隱患整改的目標、整改治理措施、整改期間的防範措施、整改資金來源、整改完畢日期以及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承諾,在整改指令下達後,填報承諾報告書。
第十四條 實行事故隱患整改公示制。對排查出的較大、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網上進行公示。在事故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撤銷隱患排查治理公示,以便監督整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公示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單位;
(二)隱患內容及等級;
(三)整改完成時間及責任人;
(四)整改措施;
(五)督辦單位。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有警示標識並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後,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經審查或現場核查合格後予以核銷。
第十七條 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跟蹤治理台帳,安全、生產、技術等部室按照責任分工對隱患治理過程實施跟蹤監控,及時指導、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列入企業安全許可、標準化等目標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政府及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安委會及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政府安委會及辦公室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安監站(所)、安監中隊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指導轄區內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糾正、查處。
各駐廠(礦)安監員應盡職履責,積極指導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隱患排查的效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抓好日常排查的基礎上,要開展以下“五查”:
“集中查”:按照職責分工,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以“會診”方式集中查找有關區(市)、行業存在的隱患,做到力量集中、標準統一、同步實施。
“突擊查”:可根據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工作安排,隨時組織不打招呼的突擊檢查,突擊檢查以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部位為主。
“越級查”:上級有關部門可以越過下級直接到鄉鎮、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也可以越過企業直接到車間、班組開展安全檢查。
“專家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健全“專家查隱患”機制。要定期組織專家對所屬企業進行隱患排查,並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會診確認。每次檢查參與的專家不少於2名。
“暗查”:一是錯峰暗查。避開正常工作日,選擇夜間、節假日或明令禁止作業的特定時間段進行檢查。二是隨機暗查。在日常監管中,進行隨機抽查,不提前通知被查單位。三是回頭暗查。對已獲悉存在隱患的企業,一次檢查若受到干擾無法核實,可以短時期內再次進行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上報或舉報的事故隱患,由鄉鎮(街道)安監站(所)、安監中隊進行初審,報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覆核,並由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出具隱患等級認定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由檢查單位出具隱患等級認定報告。
認定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隱患的類別;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三)隱患等級認定;
(四)對隱患的監控保障措施、治理內容、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安監站(所)、安監中隊或區(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於下個月的5日前,將本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道路和水上交通、水泥、紡織、大型公共聚集場所及其它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本月排查出的較大、重大事故隱患和上月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報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將重大事故隱患匯總後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無較大、重大事故隱患的實行零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認定的較大事故隱患,由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隱患所在單位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經認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隱患所在單位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指令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概況;
(二)隱患的類別、等級;
(三)隱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隱患整改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的監督管理部門及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實際,對以下事故隱患實行整改掛牌督辦制:
(一)國家、省、市領導在安全生產督查、檢查過程中,發現並提出整改意見的事故隱患;
(二)有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隱患;
(三)需要由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協調解決的事故隱患;
(四)市、區(市)政府安委會研究確定的較大、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九條 負責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跟蹤督查,做好督查記錄。
第三十條 對因整改工程投資特別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別複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重大事故隱患,區(市)政府安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向市政府安委會書面說明情況,並承諾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間,要採取監控措施,確保全全。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較大、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或治理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應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將存在較大、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及相關設備、設施停產、停用。對不按指令停產、停用的,由市、區(市)政府安委會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停止供電、供水,確保全全。
第三十二條 實行較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銷號制。按照“分級管理”和“誰下達整改指令,誰負責驗收銷號”的原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事故隱患單位的隱患整改論證、驗收意見及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後,應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同意並簽字後銷號。

第四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各企業也要將其納入企業內部考核範圍,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嚴格兌現獎懲。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公眾舉報獎勵制度,並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評估、確認、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論證和驗收的;
(四)對存在的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有關單位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在事故隱患等級認定或驗收等環節,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該機構及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項目,整改後審查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責令改正或下達停產整改指令,或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式履行相應職責的,依法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導致事故發生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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