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4年5月,
甘肅省司法廳發布《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7月,《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經十四屆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全面排查、科學治理、政府監管、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範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化建設,鼓勵、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效能。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證投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計畫;
(五)定期組織並參與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屬於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加大排查頻次;
(六)組織研究、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以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事故隱患排查清單管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的排查依據、範圍、事項、方式、頻次、責任人;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的判定、治理、驗收流程及相關責任人;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信息;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培訓的對象、範圍、內容、方式、時間;
(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績效考核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獎懲機制,激勵全員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礎保障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的資金保障、技術保障、設備設施保障、專業力量保障等方面要求;
(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報送、保存等相關要求。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綜合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定期進行綜合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清單進行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變化的;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
(四)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本單位提供事故隱患排查清單編制、評估和修訂服務。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熟練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與自身崗位密切相關的隱患排查重點、隱患治理措施和緊急避險技能。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日常排查。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日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巡查。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每日對本崗位職責範圍內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全面排查:
(一)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佩戴、使用、管理情況;
(四)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五)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六)生產裝置和安全設備設施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七)作業場所危險性因素的警示、防範、消除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
(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設、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情況;
(十)其他應當排查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變化,且可能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原輔材料、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
(三)復工復產或者化工、冶煉等危險性裝置開停車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試生產或者竣工驗收後正式生產的;
(五)發現本單位生產經營中存在嚴重不安全行為或者從業人員存在多處違章作業的;
(六)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七)本行業領域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為保障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安全生產需要的;
(九)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經營場所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定,明確各自管理責任,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管理或者使用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未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條 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時,發現委託方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委託方,委託方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委託方不及時處理的,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止生產經營;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機構和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四)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複查驗收,編制複查驗收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並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複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以適當方式告知公眾,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後,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如實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以及治理、評估、驗收等相關情況。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信息檔案,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二)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複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檔案。
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並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除有保密規定的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監管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五)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
(一)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模板,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清單;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並督促其整改;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三)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採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後,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複查驗收,經複查驗收合格,方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進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化,依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指導、服務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將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計畫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建立監督檢查檔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助查事故隱患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於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並移送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
第三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掛牌督辦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一)危險性較大,且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治理難度較高,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系統整治方能消除的;
(三)受外部因素影響,生產經營單位難以單獨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
(四)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督導檢查發現並要求掛牌督辦的;
(五)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
(六)單位或者個人舉報並經核實的;
(七)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情形。
對於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掛牌、整改、驗收、銷號”閉環管理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指導、協助生產經營單位解決隱患整改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按照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確保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化建設,鼓勵、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效能;依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指導、服務生產經營單位。
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清單管理、閉環管理、台賬管理、教育培訓、績效考核、基礎保障、檔案管理等制度;編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對從業人員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按期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組織複查驗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建立治理台賬,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檔案。
《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除強調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責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責險外,還明確規定了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並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強化了政府部門的監管作用;規定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還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掛牌督辦的七種情形,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政策解讀
2024年7月2日,十四屆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6日經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對強化風險防控、治理安全隱患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強調要以對人民極端負責的精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我省於2016年制定出台《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建立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辦法》實施以來,對壓減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出台實施,現行《辦法》已不符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流於形式,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第一責任人”職責力度不夠,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問題均不同程度存在。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亟需根據新形勢和新要求修訂現行《辦法》,總結固化我省隱患排查治理創新舉措和經驗成果。
二、修訂的過程
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立法工作,將《辦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計畫調研項目、2024年度立法計畫正式項目。2023年3月,省應急廳正式啟動《辦法》修訂調研工作,廣泛徵求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及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意見;5月,在前期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修改,再次徵求全省應急管理系統意見;10月,結合國家、全省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工作內容,參考山東、江西等省份制定出台的規章,我們對《辦法》又進行修改完善,並再次徵集修改意見建議。2024年4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中旬,根據工作實際和前期徵求意見情況,赴蘭州新區、白銀市、定西市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座談研討、網上收集相關資料等方式圍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經驗做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對《辦法》的修改意見建議開展相關工作,調研企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商貿等多個領域,調研行業主管部門涉及公安、民政、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場監管等重點行業。《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及時有效銜接上位法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了立法後評估工作,深入學習應急管理部、外省等省份先進的立法工作經驗,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辦法(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辦法》共五章41條。與修訂前的《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總體章節由之前的六章變為五章,條款總數由之前的43條變為41條,修改條款31條,新增條款7條,刪除條款9條。總則一章,主要規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事故隱患的定義、工作原則、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職責、舉報獎勵、信息化支撐等內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一章,具體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清單、落實教育培訓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的各種情形,還規定了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等事故預防工作。監督管理一章,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涵蓋事故隱患處理措施、復產審查、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監督檢查、移送管轄以及應當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等內容。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附則一章,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四、修訂後的亮點
修訂的《辦法》通過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旨在提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效能,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修訂後的《辦法》呈現以下亮點:
聚焦“事前預防”治理模式,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生產安全事故具有可防可控性,通過有效的技術和管理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提升物的安全可靠性,從“被動防禦”向“源頭治理、主動防控”轉型,可有效防範化解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辦法》規定了“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的現實目標,既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內容,也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向事前預防轉型的重要路徑和方法。
聚焦隱患排查主體責任,防範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說到底還是要靠企業,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廣泛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載體和基礎支撐。《辦法》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核心作用,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同時也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的具體職責。
聚焦信息化手段運用,提高隱患排查治理效能。信息化支撐能力是檢驗安全生產基礎的標準之一,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安全管理智慧型化水平,對強化安全生產整體防控能力有顯而易見的作用。《辦法》體現了現代化管理手段的運用,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化建設,鼓勵、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效能;依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報送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指導、服務生產經營單位。
聚焦隱患排查制度建設,推動企業嚴格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現實需要和有效途徑,有助於形成系統化、規範化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流程。《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清單管理、閉環管理、台賬管理、教育培訓、績效考核、基礎保障、檔案管理等制度;編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對從業人員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按期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辦法》還對定期排查的事項和專項排查的情形做了細化規定。
聚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安全風險防範能力。“防風險、除隱患”,就是最大限度的把安全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避免小問題釀成大問題、小隱患釀成大事故。《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採取停止生產經營、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組織複查驗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建立治理台賬,按要求妥善保管信息檔案。
聚焦安責險保障功能,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要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辦法》除強調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全責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責險外,還明確規定了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聚焦政府部門監管職責,明確事故隱患處置措施。責任制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要想築牢守好安全生產基本盤,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必須各方同心協力。除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也責無旁貸。《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強化了政府部門的監管作用;規定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還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掛牌督辦的七種情形,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