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為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規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力量在激勵科技創新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國科發獎〔2023〕11號),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於2023年10月31日印發,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單位:
為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規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社會科技獎勵在激勵科技創新中的積極作用,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10月31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規範健康發展,發揮社會力量在激勵科技創新中的積極作用,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國科發獎〔2023〕11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科技獎”)是指國內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稱設獎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自治區內面向社會設立,獎勵在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等活動中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社會科技獎:
(一)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
(二)屬於業務性質的展示交流、人才評價、技能評定、水平評價、信用評價、技術成果評定、學術評議、論文評選、認證認可、質量分級等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及依據各類標準等進行的認定評定;
(三)屬於比賽競賽類、展覽展會類、信息發布類的評選;
(四)以本單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評選;
(五)以選樹宣傳先進典型為目的的評選。
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務和圖書、期刊、專利、產品、視聽作品等為對象的評選,以及與科學技術不直接相關的獎勵活動,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相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 社會科技獎設立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作用,不斷弘揚科學家精神,激發科技創新創造活力,走專業化、特色化、品牌化發展道路。
(一)堅持“誰辦獎、誰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科技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堅持學術性、榮譽性,控制獎勵數量,提升獎勵質量,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直接掛鈎。
(三)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突出獎勵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社會科技獎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獎勵設立
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區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社會科技獎,支持在重點學科和關鍵領域創設高水平、專業化的獎項,鼓勵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礎和前沿領域研究人員設立獎項。
設獎者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八條 設獎者為區內非營利法人的,可自行承辦。設獎者為區外組織或者個人的,應當委託區內非營利法人承辦,並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承辦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社會科技獎所涉學科和行業領域發展態勢;
(二)在有關部門批准的活動地域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三)遵紀守法、運作規範,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承辦機構負責社會科技獎的日常管理、評審組織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託第三方承辦或者合作承辦。
第九條 設獎者或者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書面報告社會科技獎設立有關情況,並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長期運作的社會科技獎,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照檢查完善,並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進行備案。
審核符合社會力量設獎的,納入自治區社會力量設獎目錄。
書面報告原則上應當包含徵詢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等對設獎的指導意見和建議情況,書面報告和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獎目的以及必要性、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獎勵範圍與對象、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與已有同類社會科技獎的差異說明。
第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社會科技獎設立情況,編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社會科技獎目錄,向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後,公布社會科技獎目錄。
社會科技獎目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制訂獎勵章程,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強調獎項學術性和榮譽性,避免與相關科技評價簡單直接掛鈎,並明確以下事項:
(一)設獎目的、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獎勵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獎勵範圍與對象;
(三)獎項設定、評審標準、授獎數量等;
(四)組織機構、受理方式和評審機制等;
(五)獎勵方式;
(六)爭議處理方式;
(七)撤銷機制和罰則等。
第十二條 獎勵名稱應當符合設獎宗旨,與承辦機構性質相適應,科學、確切、簡潔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不得使用“寧夏”“自治區”等字樣,名稱中帶有上述字樣的組織設獎並在獎勵名稱中使用組織名稱的,應當使用全稱。
(二)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三)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權益,以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標、商號等冠名的,應當取得合法授權;
(四)以功勳榮譽獲得者(“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友誼勳章”等勳章獲得者,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獲得者)姓名冠名的,還應當由自治區科技廳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具有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來源和規模,在獎勵活動中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資金使用應當相對獨立,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科學設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辦機構在同一學科或者行業領域承辦的獎勵,應當做好統籌設計,注重精簡規範;
(二)下設子獎項不得超過一級,各子獎項間應當界限清晰;
(三)設立獎勵等級的,一般不得超過三級,對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控制授獎數量和比例,合理設定不同獎勵等級授獎數量。
第三章 獎勵運行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當通過固定網站或者其他公開渠道如實公開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獎勵章程、辦公場所和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獎勵受理、評審、監督等機制,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審查機制,通過不涉密承諾等方式,確保不得受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參評社會科技獎。
第十八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獎勵活動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分類評價,完善同行評議,遵循科技倫理規範,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建設。
承辦機構應當設立由精通相關學科或者行業領域專業知識、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術道德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應當獨立開展獎勵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不得利用獎勵評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 社會科技獎應當堅持公開授獎制度,鼓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授獎前應當徵得擬授獎對象的同意。
第二十條 社會科技獎宣傳應當以促進學科發展或者行業科技進步、推動提升公民科學素養等為目的,強化榮譽導向。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技獎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獎項設定、授獎數量和獎勵周期等重大事項,承辦機構原則上應當徵詢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等的指導意見和建議後,及時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的變更材料。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技獎決定停辦,承辦機構應當在停辦時主動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書面報告。
第四章 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社會科技獎的設立、運行提供政策指導和諮詢服務,推動社會科技獎規範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鼓勵支持具備一定科技評審力量、資金實力和組織保障的社會科技獎向全國化方向發展,培育具有國內影響力的全國獎項。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鼓勵代表性較強、影響力較大的社會科技獎承辦機構共同制定發布社會科技獎設立和運行團體標準,引導推動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運行規範、社會影響力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社會科技獎適時組織重點宣傳或者專題報導,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通過定期評價和及時監督相結合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公開舉報受理渠道,接受監督舉報,發揮社會監督、公眾監督、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應當編制社會科技獎年度報告,並在3月31日前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報送上一年度社會科技獎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科技獎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發現的異常甚至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提請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實施部門聯合懲戒,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變更報告、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進行獎勵信息公開的;
(三)未按照獎勵章程開展獎勵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尚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視情節輕重給予移除社會科技獎目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等處理。
(一)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虛假宣傳誤導社會公眾的;
(三)違法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三條 以科學技術獎名義設立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獎勵活動,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