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98.09.2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9.28
  • 實施時間:1999.01.01
經1998年9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獎勵在各種科技工作崗位上進行了創造性勞動,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勵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自治區級,廳(局)、行署(市)級和縣(市)級。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每一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其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者自治區內領先水平以上,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包括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軟科學研究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專著、科普圖書、科技教材)編著出版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並對加速科學技術傳播,培養人才,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和全民科學文化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論文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主要的科學理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採用的。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獎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證書 20000元
二等獎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證書 8000元
三等獎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證書 5000元
第六條 對本自治區經濟建設發展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科技成果,可以給予重獎。
申報重獎的項目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自治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經費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廳(局)、行署(市)級和縣(市)級獎勵經費自行解決。
第八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並由自治區主管廳(局)、行署(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單位聯合申報。
申報獎勵項目,須繳納評審費。
第十條 經批准的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異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屬於實質性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申報部門協助;屬於非實質性異議的,由申報部門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情況及處理意見,並提請審定。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0日內將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的審定意見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按貢獻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獎金,一般不少於該項獎金總額的70%;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其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協商分配。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果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級別,其獎金只補發前後獎勵的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人員的事跡,應當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已獲獎項目,如屬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當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廳(局)、行署(市)級和縣(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由廳(局)、行署(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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