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於加快推進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1.02.28
  • 實施時間:2001.02.28
各地、市、縣(區)黨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區直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
《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大力引進人才智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大力引進人才智力,推進我區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加快實施科教興寧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特做如下規定。
第二條 根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具體範圍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導師、碩士研究生導師、博士、碩士;我區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特色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重點工程、新興學科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發明及高新技術成果的人才;對傳統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所需的高技術人才;緊缺和急需專業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懂技術、善經營管理的複合型高級人才。
運用競爭機制,引進我區經濟發展所急需的高質量人才,從2001年起,每年在自治區重點發展領域,重點學科設定三至五名特聘教授或研究員崗位,向國內外公開招聘。
第三條 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用人原則,區外各類人才可以採取調動、兼職、諮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興辦企業等形式,來我區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為區外人才來寧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四條 引進的兩院院士,每人每月補貼10000元,提供不少於180平方米的住房和10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並根據需要建立實驗室,配備助手、專車,在寧工作滿8年後,住房產權無償轉讓本人;引進的博士研究生導師,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提供不少於150平方米的住房和3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在寧工作滿8年後,住房產權無償轉讓本人;以上費用中住房費用由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承擔1/2,科研費用由自治區財政承擔1/2,用人單位各承擔1/2。引進的碩士研究生導師,每人每月補貼200元,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和5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引進的博士,每人每月補貼200元,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住房和3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引進的碩士,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少於75平方米的住房和適量的科研啟動經費。以上補貼費用,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承擔1/2。
第五條 幫助支持國有和非國有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學位研究生來寧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對招收重點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專項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在區內外重點高校選擇所需專業,以定向培養、委託培養、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等形式資助優秀大學生,畢業生憑契約定向來寧工作。
第六條 對來寧進行學術交流、科技合作每年累計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職稱每月補貼3000元,副高級職稱每月補貼2000元,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於來寧進行科技開發、技術推廣、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員,從其所獲效益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8%歸本人所有。
第七條 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凡使企業扭虧增盈或使產品升級,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的,可實行工資加效益補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企業實施重獎。
第八條 自帶項目、資金興辦企業人員,有關手續一律從簡,除享受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外,其所帶科技、管理人員可根據本人願意,辦理戶口遷入或工作調動手續,引進人才自帶科研成果,並實現科、工、貿一體化的由企業實施重獎。
第九條 對應聘來我區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單位與應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協商確定工資、福利待遇。可實行協定工資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從優確定其報酬。鼓勵各類人才以專利、發明、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
第十條 各級經濟、高新技術開發區可建立青年企業家西部創業園和歸國留學人員創業園。青年企業家、留學人員、華人華僑來寧投資創辦企業,創業園要為他們提供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和優惠政策的落實等“一門式”服務。投資創辦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其合法提供的國外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或科研成果被採納投產後,由使用單位給予一次性成果轉讓費或連續3年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的稅後利潤8%獎勵本人;也可將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價入股,參與企業收益分配。對在區外承擔我區科研課題,其成果套用後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按科研經費(包括人才、技術等)投入比例分成;屬專利的,按雙方協定共享專利;非專利的,3年內每年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稅後利潤的35%獎勵本人。
第十一條 對同一專業3名博士以上或2名博士、3名碩士以上,共同研究的重要科研課題,經聯名申請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可獲得30萬元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或青年科學基金資助,作為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子女在寧入托就學的,可以自主選擇學校,由當地教育部門及時辦理入學手續;配偶需要寧工作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予以妥善安置;在寧落戶的,由當地人事、公安部門及時辦理調動和入戶手續,免收各種費用。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的原職稱、身份一律承認,貢獻突出的可破格晉升。引進人才在保質保量完成工作前提下,個人可以應聘到外單位兼職。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積極為引進的人才朝代檔案保管、聘用契約鑑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社會保險等各項人事代理服務。其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作為自治區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推薦、選拔對象。
第十五條 非公有制單位引進的人才,在其評先評優、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繼續教育、家屬子女入戶、入托、上學等方面與國有單位同等對待。各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持並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建立自治區人才市信息網路、寧夏科技項目信息庫、人才供需信息庫、定期通過網路、新聞媒體公布。通過各種渠道,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留學生組織、海外華人社團等聯繫,建立工作網路,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安排引進人才專項資金,資助和扶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拔尖人才;支持人才信息網路建設。設立寧夏“薦才獎”,對舉薦引進人才有功者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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