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在2005.12.15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15
- 實施時間:2006.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獎範圍,第三章 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第四章 評獎標準和獎勵年度,第五章 獎勵的實施,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在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調動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區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自治區在社會科學、文學、藝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
對本自治區在哲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進行獎勵,適用本辦法有關社會科學獎勵的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
(一)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
(二)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三)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
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原創性、創新性和實際價值的原則。
第二章 評獎範圍
第五條 圍繞國家或者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開展基礎理論、套用對策、歷史經驗、地方特色、區域優勢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學術價值和明顯套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自治區外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寧夏經濟社會為主要內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第六條 下列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可以申報參評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開發表的專著、譯著、論文、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以及研究(調研)報告等;
(二)不宜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採用、推廣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有價值的歷史經驗比較研究報告等。
第七條 下列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不能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
(一)已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二)內容偏重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軟科學的;
(三)著作權有爭議,且尚未妥善解決爭議的。
第八條 申報參評自治區社會科學獎的研究成果,原則上是本屆評獎年度內發表的。評獎年度前發表未曾獲得社會科學獎、並被實踐證明有重大經濟社會價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報參評。
第九條 申報參評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應當是在本自治區長期從事文學、藝術創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藝術家。
第三章 獎勵評審組織及其職責
第十條 設立"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社會科學獎的評審工作。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十一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少於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的五分之四。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兩屆。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規則;
(二)評定自治區社會科學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
(三)決定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評審組,由本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學科評審組負責本學科研究成果的評審,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建議。
學科評審組的專家、學者由7名以上的單數組成,所提出的每個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學者同意。
第十四條 設立"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文學藝術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形式及其職責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四章 評獎標準和獎勵年度
第十五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在某一學科領域或者基礎理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創性研究成果,為學科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在套用對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於全國領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具有突出和廣泛的實際套用價值。
第十六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獎標準是:
(一)專著在本學科領域內有創新,對學科建設有較大貢獻,對弘揚民族精神、傳承民族文化有重要作用。
(二)翻譯引進的國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先進的研究方法和管理經驗,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論文在學術上有創新,在本學科領域中居於先進水平,並能正確闡明重要理論問題或者對經濟社會發展、學科建設等有重要影響。
(四)工具書的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
(五)教材在內容、結構上有創新,體例完整,對科研、教學、社會實踐有明顯套用價值。
(六)古籍整理出版物注釋準確,切合原意,對歷史考證有新的發現或者有重要價值。
(七)普及讀物具有時代特徵,並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產生了重要作用和影響。
(八)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能夠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具有較高套用價值,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明顯作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每四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和資金數額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十八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成果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授獎名額不超過申請評獎成果總數的20%,各獎勵等次的獎金數額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根據獎勵經費的數額確定。
第十九條 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獎標準,由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
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年度及授予人數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的實施
第二十條 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推薦自治區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
(一)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三)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聯名推薦。
推薦自治區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候選人,由推薦組織或者個人向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推薦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申報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申報人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進行初選,經初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按照下列規定評審:
(一)學科評審組對參評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進行初評,並向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及獎勵等級建議;
(二)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組織各學科評審組組長對建議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和獎勵等級進行複評,提出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和獎勵等級建議;
(三)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複評獲獎人選、研究成果和獎勵等級進行投票表決。對自治區社會科學突出貢獻獎獲獎人選投票表決時,應當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獲獎人選得票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的五分之四以上;
對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入選成果投票表決時,參加投票表決的委員不得少於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五分之四,獲獎成果得票數必須達到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將投票表決結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與獲獎人選、研究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社會科學獎評審結果在公開媒體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科學獎評審結果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徵詢學科評審組的意見後,將有關情況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理,並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處理意見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獲獎結果,記入獲獎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自治區社會科學獎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工作經費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獎勵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程式,由自治區文學藝術評審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已獲得自治區社會科學獎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突出貢獻獎的個人,發現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創作成果的,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被撤銷獎勵的,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對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自撤銷獎勵之日起6年內不受理其獎勵申報。
第三十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或者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員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人員在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可以設立"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並組織實施。
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評審年度及授予人數,參照執行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自治區文學藝術優秀作品獎的獎勵標準、評審程式,由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的實際,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和自治區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的評審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則。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市、縣(市、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本行政區域或者本學會(協會、研究會)、聯合會的獎勵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