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7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82801
- 發布日期:2001-07-20
- 生效日期:2001-10-01
制定與頒布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1年7月2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1年7月20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內容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要求,擬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本系統或者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者登記設立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
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融通信息,提供諮詢,促進橫向聯合,溝通國際交流。
(一)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天;
(二)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有與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但與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權就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一)遵守繼續教育有關法律、法規;
(二)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接受繼續教育後應當返回原單位工作,但與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並提供學習經費和其他必要的條件;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本單位在崗人員同等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基地應當按照繼續教育規劃和計畫承擔培訓任務,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和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基地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學習;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
(四)出國進修;
(五)參加相近專業高一層次的學歷教育或者第二學歷教育;
(六)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繼續教育所需經費。
鼓勵社會力量資助繼續教育。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繼續教育中學習成績優秀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