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的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的通知在1987.10.17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10.17
  • 實施時間:1987.10.17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科技幹部隊伍的素質,適應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任務,是不斷更新科技人員的知識,改善科技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他們原有的知識得到補充,擴展和延伸,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研究開發能力。
第三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每個科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各單位應予落實和保證。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幹部局是全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專業技術幹部繼續教育的計畫、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地區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大、中專學歷或相當助理工程師職務(職稱)以上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幹部。
繼續教育的重點,是在科研、教學、醫療、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的中青年骨幹和科技管理骨幹。對於才能突出、成績優異、作風正派、思想進步的中級科技人員,各單位要制定專門培訓計畫,優先、重點培養。要重視回族等少數民族科技人員的培養。
第六條 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是消化、吸收、推廣、套用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理論和科研水平。要堅持緊密結合業務工作任務,缺什麼補什麼,學以致用的原則。
(一)中、高級科技人員學習的內容,主要是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擴展知識面,提高理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和動向,不斷學習新理論、新技術;同時,應注意適應學科交叉發展的需要,學習相關學科的知識;也要學習哲學、經濟學、管理學和外國語。
(二)初級科技人員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學習掌握本職工作需要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加深基本技能的訓練,提高獨立工作能力。
(三)新到工作崗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基礎理論知識與實際的結合,培養基本技能,進行見習教育,對他們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進行全面、嚴格地培訓。
(四)科技管理幹部學習的內容,主要是學習和掌握現代科技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知識,了解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的新動向,提高科學技術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條 繼續教育的形式,要靈活多樣,廣開學路,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規格的方式進行。提倡以自學為主,在職學習與脫產培訓相結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錄相、函授和刊授等教學手段。
(一)高、中級科技人員,可按國家規定的進修期自學,參加各種短訓班,到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短期進修或幫助工作,或者邀請專家短期講學、開展合作研究。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安排去國外考察或進修。
(二)初級科技人員除自學外,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為他們舉辦短訓班和講座。
(三)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分配的出國進修任務,結合我區經濟發展的需要,切實做好出國進修人員的選拔工作。
第八條 有職工教育中心的企事業單位要逐步完善教學設施、增加師資,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採用電化教育的方式,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 繼續教育的經費,科研單位從科研基金中列支;企業單位可在工資總額1.5%範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本,實報實銷,不提取基金,不足的,還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乾結餘或稅後留利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可在標準工資總額1.5%範圍內,從行政、事業包乾經費中開支。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時間,高、中級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幹部,每年應給予一定的進修時間。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處理好工作和進修的關係。
初級科技人員的進修時間,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安排。
第十一條 連續三年未安排繼續教育的高、中級科技人員,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所在單位應儘快安排。
第十二條 科技人員進修以前,必須向本單位提交培訓進修計畫(包括目的、內容、進度),由單位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批准執行。進修結束後,必須向本單位提交學習成果,論文或成績單,由單位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晉升技術職務、獎懲和能否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科技人員培訓、進修期間,所享受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部門負責,條塊結合的培訓體制。各業務主管部門要有專人負責繼續教育工作,制訂切實可行的培訓規劃,報自治區科技幹部局備案。專業培訓以條為主,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培訓,由自治區科技幹部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安排。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幹部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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