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一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2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5]12號
- 發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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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寧政發〔1995〕12號)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理順自治區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調動兩個積極性,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政發〔1993〕128號文《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若干規定的通知》的有關內容做如下調整:
1、為調動市縣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增強市縣財力,自治區決定將原屬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增值稅25%部分,全部劃歸市縣級收入(除第二條所列企業外)。
2、為增強自治區調控能力,自治區決定將寧夏煉油廠、西北軸承廠、寧夏化工廠、銀川中策(長城)橡膠有限公司、青銅峽鋁廠(含一期、二期)和青鑫鋁業有限責任公司、常柴銀川有限責任公司、區電力局、大武口電廠、大壩電廠等企業增值稅25%部分全留歸自治區。
3、考慮到銀南、固原兩個地區的財政狀況,對銀南、固原兩行署所在市縣範圍內的地直企業增值稅的25%部分,劃為兩地財政收入。
4、將原屬自治區級固定收入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資源稅調整為共享稅,共享比例為5:5,即自治區和市縣各分享50%。
5、將原共享稅中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共享比例由7:3調整為3:7,即自治區分享30%,市縣分享70%。
6、將原共享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劃為市縣級固定收入。
7、為保持自治區和市縣1995年的既得利益,對因上述收入的調整而影響自治區與市縣財力部分,均以1995年的收入為基數,調整各市縣稅收返還基數。
8、以上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由區財政會同區人民銀行、區國稅局、區地稅局辦理。
為了理順自治區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調動兩個積極性,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政發〔1993〕128號文《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若干規定的通知》的有關內容做如下調整:
1、為調動市縣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增強市縣財力,自治區決定將原屬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增值稅25%部分,全部劃歸市縣級收入(除第二條所列企業外)。
2、為增強自治區調控能力,自治區決定將寧夏煉油廠、西北軸承廠、寧夏化工廠、銀川中策(長城)橡膠有限公司、青銅峽鋁廠(含一期、二期)和青鑫鋁業有限責任公司、常柴銀川有限責任公司、區電力局、大武口電廠、大壩電廠等企業增值稅25%部分全留歸自治區。
3、考慮到銀南、固原兩個地區的財政狀況,對銀南、固原兩行署所在市縣範圍內的地直企業增值稅的25%部分,劃為兩地財政收入。
4、將原屬自治區級固定收入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資源稅調整為共享稅,共享比例為5:5,即自治區和市縣各分享50%。
5、將原共享稅中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共享比例由7:3調整為3:7,即自治區分享30%,市縣分享70%。
6、將原共享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劃為市縣級固定收入。
7、為保持自治區和市縣1995年的既得利益,對因上述收入的調整而影響自治區與市縣財力部分,均以1995年的收入為基數,調整各市縣稅收返還基數。
8、以上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由區財政會同區人民銀行、區國稅局、區地稅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