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瓊府〔2007〕78號
【發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7-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瓊府〔2007〕7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省與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財政調控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與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中央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對現行省與市、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下簡稱財政體制)作適當調整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政策依據和必要性
我省自2002年重新確定省與市、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來,已基本規範了省與市、縣政府間的分配關係,地方財政收入穩步增長,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力度不斷加大,省級財力主要向市、縣傾斜,緩解了縣鄉財政困難,市、縣財力分配格局整體呈現均等化發展的趨勢,較好地保證了各級政府的正常運轉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重新確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2002〕50號)和《關於重新確定省對海口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2002〕77號)關於“自2002年起5年內,洋浦繼續執行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政策,5年後視情況另行考慮”、“2002年以後,對財政收入實現超速增長的個別市、縣,在較多照顧其利益的前提下,相應調整財政體制中的單項分配方式。具體方案由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以及“2003年至2006年省對海口市保稅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每年合計給予專項財力補助2000萬元,在年度結算中辦理”等規定,綜合考慮共享稅分享比例不一致一定程度地影響個別市、縣間財力差距和共享稅範圍較窄影響省級巨觀調控能力等因素,從2007年起我省對現行財政體製作適當調整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調整完善財政體制,有利於提高省本級財政巨觀調控能力,加快和諧海南建設;有利於貫徹落實區域發展戰略,促進地區間均衡發展;有利於強化省政府對土地、房產的監管;有利於規範市、縣政府稅收行為,從源頭防止不正當稅收轉移行為;有利於提高洋浦財政管理水平,增強洋浦開發建設合力。
二、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基本原則
(一)保證既得利益。
以2006年為基期,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保證市、縣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財力持續增長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收入增量,促進各級財政的可持續發展。
(二)適當增加省級財政調控能力。
通過體制調整,適當增加省級財力,確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的落實,加大對困難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公共產品的供給能力,促進海南更好更快發展。
(三)最佳化分配機制,進一步增強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
維持現行財政體制的總體框架,通過最佳化分配機制,適當擴大共享稅範圍,合理確定共享稅省與市、縣分享比例,鼓勵市、縣政府積極運用各種財政政策手段促進財源建設,建立既有利於促進各地區加快發展,又有利於充分調動省與市、縣兩級政府增收節支積極性的合理分配機制。
(四)力求簡明規範。
在確保完善財政體制目標實現的前提下,方案設計和實施辦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簡潔透明、規範易行。
(五)保持政策穩定。
財政體制是規定省與市、縣政府間分配關係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時期內,除中央政策及我省市、縣行政區劃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相應調整財政體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穩定。
三、調整完善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
(一)省與市、縣財政支出責任的劃分。
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界定省與市、縣財政支出範圍。省級財政主要承擔省級政權運轉和省直接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並為省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統一規劃、政策指導和巨觀調節,特別是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重大的產業布局,重點區域和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與管理,以及跨市、縣事務提供資金保證。市、縣財政主要承擔市、縣政權運轉和市、縣管理的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並為市、縣政府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強化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供資金保證。
(二)省與市、縣財政收入的劃分。
省本級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不含洋浦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按規定屬於省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洋浦原實行收入全留的利息所得稅調整為省本級固定收入。
市、縣固定收入包括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按規定屬於市、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為支持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其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仍作為洋浦固定收入。
省與市、縣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地方25%部分,下同)、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業營業稅,下同)、企業所得稅(地方40%部分,不含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中央企業所得稅,下同)、個人所得稅(地方40%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稅,下同)、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6項稅收。省與海口市分享比例為:省分享55%,海口市分享45%;省與三亞市、洋浦分享比例為:省分享35%,三亞市、洋浦分享65%;省與其他市、縣分享比例為:省分享25%,市、縣分享75%。
(三)稅收返還。
1.增值稅和消費稅返還。
省對市、縣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返還額按照上劃兩稅增長率的1∶0.3的係數逐年計算確定(簡稱環比法),即市、縣上劃兩稅增長1%,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在上年返還額的基礎上增長0.3%。用公式表示為:當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上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1+(當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上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上年市、縣上劃兩稅完成額×0.3〕。
2006年省對市、縣兩稅返還額按照2006年財政結算兩稅實際返還額確定。
2.所得稅基數返還。
2006年省對市、縣所得稅基數返還額按照2006年財政結算實際返還額確定。
對洋浦因體制調整損失的利息所得稅,以2006年決算收入數為基數,由省財政通過年終結算專項補助洋浦,併入省對洋浦所得稅基數返還。
(四)體制補助(或上解)。
為保證市、縣既得利益,以2006年為基期,省對市、縣因財政體制調整影響市、縣可支配財力給予體制補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為:省對某市、縣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2006年該市、縣可支配財力-按照調整後的財政體制計算的2006年該市、縣可支配財力+財政體制調整前2006年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上解額取負數)。計算結果為正數,省對市、縣給予定額體制補助;計算結果為負數,市、縣對省定額體制上解。以後年度市、縣共享稅實際完成數達不到2006年核定共享稅基數的,省財政將依據其影響體制補助情況相應扣減市、縣當年財力。
公式中受調整財政體制影響的市、縣可支配財力指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其他不受調整財政體制影響的市、縣可支配財力不列入體制補助額(或上解額)計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補助(或上解)。
為了平穩過渡,避免財政體制調整對市、縣財力產生較大影響,從2007年開始,省對市、縣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進行補助(或市、縣對省上解)。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2007-2011年各市、縣財政體制調整前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6項稅收所得環比淨增量收入的90%、70%、50%、30%和0%計算確定。用公式表示為:省對某市、縣某年度增量收入補助額(或某市、縣對省上解額)=上年度補助額(或上解額)+〔(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該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後的財政體制計算的該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前的財政體制計算的上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按照調整後的財政體制計算的上年度該市、縣共享稅稅收所得收入)〕×該年度退坡比例。計算結果為正數,省對市、縣給予補助;計算結果為負數,市、縣對省上解。從2011年起,省對市、縣增量收入補助額(或市、縣對省上解額)轉為省對市、縣定額補助(或市、縣對省定額上解)。
(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
完善現行均衡性轉移支付體系,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清理、規範、統籌安排各類專項轉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的穩定增長機制。落實中央調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對市、縣調整工資、規範津貼補貼、社會保障、農村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特產稅和農業稅等轉移支付,每年按照確定數下達。繼續實行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省級財政根據財政體制調整增加收入和中央對我省一般性轉移支付安排情況,逐年增加資金額度,採用統一規範的方法和相關政策進行分配,加大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省級財政通過體制調整從縣級市、縣集中的財力,全部用於增加省對市、縣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完善激勵性轉移支付,調動市、縣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態轉移支付體系,支持生態省建設。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七)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財政政策。
除洋浦外,省內其他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政策原則上按其行政隸屬關係由市、縣管理,省財政不對開發區另行制定財政管理體制。2007年以後,上述開發區因行政隸屬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確需相應調整省與市、縣財政體制的,由省財政廳制定具體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2007-2011年,省對海口保稅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每年繼續合計給予專項財力補助2000萬元。專項財力補助在年度財政結算中辦理。
(八)洋浦財政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洋浦視同市、縣管理,財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級(省本級預決算報批時,附列洋浦預算決算)。
(九)其他有關事項。
1.2007年以後,對財政收入實現超速增長的個別市、縣,省財政除運用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自動均衡功能進行調控外,在較多照顧其利益的前提下,相應調整財政體制中的單項分配方式。具體方案由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2.為配合省委、省政府“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發展戰略,各市、縣執行省政府制定的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財政稅收減收,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省級財政應負擔的稅收所得部分,由省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補助市、縣。
3.2007年及以後年度,省財政對各市、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繼續實行合併考核。如果某市、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完成數達不到省財政核定基數的,省財政將扣減所得稅基數返還額。扣減基數通過專項上解辦理。
4.2006年財政結算中數額未固定的省對市、縣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繼續保留。
5.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垂直管理部門,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6.按照中央對我省財政結算辦法相應確定省對市、縣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專項財力上解。
7.根據財政體制運行情況相應確定省對市、縣其他專項財力補助和市、縣對省其他專項財力上解。
8.省財政分享洋浦共享稅的部分(指省財政淨得部分),5年內按年度將20%用於支持儋州的發展。
四、有關措施
(一)調整完善財政體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調整財政體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顧全大局,共同做好財政體制調整工作。
(二)財政體制調整後,各市、縣要結合實際不斷調整完善市、縣以下財政體制,並加強財政管理,抓好增收節支,最佳化支出結構,切實解決基層財政困難。
(三)收入征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組織收入和按預算級次辦理入庫,不得混庫(鑒於2007年預算年度即將結束,2007年不再實行收入調庫,因財政體制調整引起的省與市、縣財力變化,通過2007年財政結算辦理)。財政部門、國庫管理部門和稅收征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預算級次辦理繳庫。繳庫辦法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體制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資金調度、財政預算結算以及2007年財政預算調整工作,保證各級財政的平穩運行和預算平衡。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和職能,加快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全省和省本級新的經濟成長點、新的稅源稅基的研究,逐步建立對市、縣經濟發展不均衡的監控機制,準確預測今後5年全省、省本級及各市、縣財政收入增長情況,以利於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分類指導。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後,視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再行考慮財政體制調整事宜。《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確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2002〕50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重新確定省對海口市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2002〕77號)同時廢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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