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6-28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2001]65號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按照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則,實現政企、政事、政社分開,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依法行政,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區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
組織領導
清理範圍
清理標準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或調整:
1.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只要求監督管理,未要求審批的事項,自治區或者有關部門和地區將其擴大為審批的,應予取消或改為備案。
2.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規定的審批事項,在具體實施審批時超出其內容和範圍的部分,應予取消。
(二)對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自治區政府檔案規定的審批事項,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取消或調整:
1.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市場自行調節和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的審批事項,應予取消;
2.審批理由和依據不充分,或者已經不適應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審批事項,應予取消;
3.對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審批事項,應予取消;
4.對市場準入進行不合理限制和具有地區封鎖作用的審批事項,應予取消;
5.凡是一次行政審批能夠解決的,重複的行政審批應當取消;
6.凡是能夠由較低層次行政機關施行的行政審批,上級行政機關施行的同類行政審批應當取消;
7.政府部門之間重複設定的審批事項,管理職能交叉的審批事項,應調整為由一個部門進行審批;
8.對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可以解決的事項,所設立的行政審批應當取消。可以由審批改為備案,由事前備案改為事後備案的事項,應分別作出調整。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檔案規定的審批事項,參照上述標準依法進行清理。
(三)對沒有法定依據,由各地、市、縣(區)政府和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自行設定的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
(四)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及從我區實際出發,必須進行審批的下列審批事項應予以保留:
1.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新聞出版、文物、外事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2.涉及土地、水、森林、礦產等國家重要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審批事項;
3.涉及城市規劃、建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4.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少數專營專賣及特種行業的審批事項;
5.直接關係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審批事項;
6.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財政支出項目、國有資產管理以及金融、保險、證券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7.須嚴格控制的指令性計畫指標,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少數重要商品定價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審批事項;
8.涉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勞動管理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9.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明確要求省級政府代行審批的審批事項;
10.其他依法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應予保留的審批事項。
方法步驟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申報階段
從7月1日至7月31日,各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本部門、本系統現行有效的所有審批事項進行自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和建議,並按本通知要求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登記表》,報送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署或本級人民政府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自查,並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由固原行署,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人民政府統一審核後,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登記表》,報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審查核准階段
從8月1日至10月31日,由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區、各部門報來的自查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具體清理意見,報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領導小組審核。
(三)決定公布階段
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領導小組將審核後的清理意見,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審查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清理行政審批事項需要修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按照立法程式辦理。
清理要求
(二)對經過清理,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公開程式,簡化手續,除法定規費外一律不準收費。要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的規範化工作,一是要規範審批許可權,明確審批機關、許可權範圍以及審批標準;二是要規範審批程式,減少審批環節,強化服務意識;三是要規範審批期限,對每項審批都必須規定合理的審批期限。
(三)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要完善行政審批監督機制,對每項審批,都要制定相應的內部制約和監督措施,明確規定審批人員的許可權、職責和義務。重大審批事項必須建立集體決定的制度。對違法審批或因瀆職造成審批錯誤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確保行政審批的公正性,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四)今後,各地區、各部門凡需設定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定行政審批事項,必須認真研究行政審批的必要性,對通過市場機制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能夠解決的問題,一律不再設定新的行政審批。必須設定行政審批的,要明確審批條件,精簡辦事層次,公布審批程式,並明確規定審批機關相應的責任。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