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在1997年8月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回族自治區
- 地理標誌:寧夏
- 批准時間:1997年8月5日
- 非遺級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7]71號
【發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1997-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行署、市、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和檢查。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
(一)享有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
(二)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規、規章和規定;
(二)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接受繼續教育後,應按有關規定或契約(協定)繼續為所在單位服務。
(一)依據繼續教育的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享受與在崗時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為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
(五)登記、檢查和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六)對在國內外脫產學習三個月以上或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就接受繼續教育後的服務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訂立書面契約或協定。
(一)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
(二)參加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境)學習和考察;
(五)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地學習;
(六)參加函授、刊授、夜大、業大、電大、自學考試等。
(一)各級財政應根據財力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應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安排,其中企業研究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中安排;
(三)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培訓費,可按一定比例納入繼續教育工作經費;
(四)有條件的部門、單位可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對繼續教育中學習成績優秀的人員應進行表彰和獎勵。
(一)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學習安排;
(二)未經單位批准,擅自放棄學習;
(三)學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四)未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修業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