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工作程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7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7日。
2023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獎)異議處理工作程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異議處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自治區科技獎候選項目技術內容、候選人及候選單位、材料真實性等存在不同意見,均可提出異議。提名者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對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異議的受理、督辦和異議處理結果反饋;提名者負責異議內容的調查核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負責審議異議處理結果;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經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授權,對有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條 異議涉及方應當積極配合,如實說明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異議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
第五條 參與異議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複製或泄露異議有關內容及處理材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異議應當在《獎勵辦法》規定的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異議提出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個人提出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異議提出者應當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實屬於誣告陷害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對虛假署名異議、假冒他人名義或無法核實身份的署名異議;
(二)以不同意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的項目提出異議,無法通過調查處理解決的;
(三)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四)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沒有新的調查線索,無重複處理必要的。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在收到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將受理情況告知異議提出者,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異議審查和受理情況應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對異議期外提出的反映問題來信或由信訪轉辦的信件,可參照異議程式處理。
第三章 異議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獎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學術類異議:反映學術問題和候選人、候選單位爭議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轉辦提名者,由提名者限期調查處理;
(二)紀律類異議:反映候選人、候選單位違反黨紀政紀或存在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轉交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執法部門處理;涉及違反評審紀律的工作人員,由監督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轉辦實名異議時,原則上應隱去異議提出者身份信息;確實不適合隱去的,應當先徵得異議提出者的同意。單位提出異議的,以及個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權異議的,不適用異議提出者身份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提名者接到轉辦的異議件後,應及時通知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就異議內容提供申辯材料,並對異議雙方材料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諮詢,按照以下情況分類提出處理意見:
(一)對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申辯材料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
(二)對異議提出者撤回異議、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或存在一定問題但不影響提名的,提名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維持提名意見,但應對異議點進行逐條答覆說明;
(三)對異議成立,經協調各方同意變更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提名者申請變更提名材料;
(四)對異議成立或需對技術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
(五)對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且未妥善處理,或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
(六)對異議所涉事項正處於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等程式中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七)因異議原因候選人或候選單位要求退出評審,或存在其他情況影響項目繼續評審的,提名者應申請撤回提名,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異議調查處理的諮詢專家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堅持原則,公平公正,不得與異議各方存在利害關係,不得是異議項目提名單位、候選單位的專家。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報送結果。報送的異議調查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人、候選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諮詢意見;
(四)提名者的明確處理意見;
(五)經處理變更提名材料內容的,還應提交提名材料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檔案材料。
異議處理材料報送不齊的、提名者不作出明確表態的或提名專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未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  提名者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申請延期處理。項目在一個評審周期只能申請一次延期處理。
申請延期處理的項目經批准緩評後,提名者應當繼續履行異議調查處理責任。在下一評審周期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調查處理並報齊相關材料,項目技術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按其緩評節點提交下一評審周期後續程式的評審;在下一評審周期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異議調查處理的,視為放棄提名。
第十七條  提名者在異議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終止評審:
(一)異議調查處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確處理意見或僅轉述相關各方意見的;
(二)規定期限內,未報送異議調查處理結果,又不申請延期或撤回提名的。
第四章 異議的審議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提名者的異議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對項目終止評審的不再進行下一評審程式;對維持提名意見的,在下一輪評審時,需向評審組織匯報異議處理情況,由評審組織對異議內容是否影響授獎進行審議,經投票形成評審結果。如評審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對該項目緩評,由提名者補充調查。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獎勵委員會審議後、自治區政府批准授獎前收到反映當年擬授獎者問題的來信,如有證據表明問題重大、可能影響項目授獎的,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對該項目終止報批程式,並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項目授獎後收到的反映獲獎者或單位、個人存在問題的來信,如確有證據表明問題嚴重,相關受理及調查處理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程式執行。
符合《獎勵辦法》規定撤銷獎勵事由的,調查結果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交獎勵委員會投票表決,如同意撤銷獎勵的票數達到與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則作出撤銷獎勵的決議,並按程式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公開發布關於撤銷獎勵的決定,原獎勵證書宣告作廢,並責成提名者追回獎金和證書;對不端行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應記錄不良信譽,並按照《獎勵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當將異議(來信)處理情況及處理決定告知異議(來信)提出者。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獎異議處理過程接受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異議處理工作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問題的,均可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三條  異議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學術不端等科研誠信問題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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