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是為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有組織的科研,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區內外優勢科研力量解決自治區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提高創新效率,增強創新能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有組織的科研,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區內外優勢科研力量解決自治區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提高創新效率,增強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科技項目“揭榜掛帥”是指由發榜方提出具體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需求、政府提供對接平台並予以立項和經費資助的新型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揭榜掛帥”項目須聚焦自治區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核心技術需求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難題,充分調動和整合各方優勢資源,精準開展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強化科技創新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四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組織實施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遵循公開公平、競爭擇優、不論資歷、注重實效的原則。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揭榜掛帥”項目徵集、發榜、立項、管理,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揭榜掛帥”項目包括技術攻關類和成果轉化類項目。技術攻關類項目所提出的需求應聚焦傳統產業、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技術、前沿技術、顛覆性技術等,有助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成果轉化類項目所遴選的成果須具備轉化套用或產業化條件,符合自治區企業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有助於培育發展新動能、新優勢。
(一)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自治區重點產業領域企業提出技術難題或重大需求,通過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發榜,由全國範圍內的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進行揭榜攻關。
(二)成果轉化類項目主要遴選全國範圍內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的重大科技成果,通過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發榜,由區內有技術需求和套用需求的企業進行揭榜轉化或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共同承接轉化。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六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應是自治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重大技術需求或技術難題的企業,且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和規模,具備研發投入的能力。
第七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揭榜方應是全國範圍內研發能力強的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
第八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發榜方應是全國範圍內擁有成熟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具有擬轉化成果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明確的市場用戶和套用範圍,擁有成果轉化的支撐隊伍。
第九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應是自治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技術需求和套用場景的企業或其牽頭的創新聯合體,且有較強的成果轉化人才團隊,能夠提供成果轉化所需的資金、場地、市場等配套條件。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揭榜掛帥”項目組織實施主要包括需求徵集、論證遴選、發布榜單、揭榜申報、專家評審、組織對接、項目立項、簽訂協定、實施管理、驗收評價等環節。
(一)需求徵集。自治區科技廳長年徵集重點產業發展、生態保護、民生保障等領域重大關鍵核心技術需求和先進適用科技成果,定期篩選、擇優發布。發榜方(技術需求方或成果轉讓方)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技術需求或擬轉讓科技成果,需求內容應明確擬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核心指標、時限要求、資金投入、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揭榜方需具備的條件等。
(二)論證遴選。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需求進行論證,遴選出影響力大、帶動性強、套用面廣,產業發展急需、套用導向鮮明、最終用戶明確的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發布榜單。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經與發榜方共同商定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四)揭榜申報。區內外相關單位按照榜單要求,單獨或聯合其他單位共同揭榜,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揭榜申報書。
(五)專家評審。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和發榜方,共同對揭榜方的資質條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進行評審,提出揭榜方建議名單,核定“揭榜掛帥”項目經費總額,向社會公示揭榜結果。
(六)組織對接。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發榜方與揭榜方對接,充分洽談,細化落實相關內容要求並簽署契約。
(七)項目立項。自治區科技廳將公示無異議的“揭榜掛帥”項目及資金支持建議方案與自治區財政廳會商後,下達項目計畫。
(八)簽訂協定。項目計畫下達後,自治區科技廳與發榜方、揭榜方正式簽訂揭榜任務書(契約書),細化“里程碑”考核節點、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確經費額度及撥付方式、成果歸屬等約定。
(九)實施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發榜方負責監管,成果轉化類項目主要由揭榜方負責監管。自治區科技廳對項目開展“里程碑”節點考核,依據揭榜任務書(契約書)約定,按照“里程碑”考核情況分階段撥付經費。
(十)驗收評價。項目到期後,由自治區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通過現場驗收、用戶試用等方式,對“揭榜掛帥”項目進行任務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發榜方與揭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存在隸屬關係,不存在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  發榜方與揭榜方均需具有良好的科研誠信,未列入聯合懲戒名單,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揭榜掛帥”項目一般不得變更發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經自治區科技廳與發榜方共同審核同意後,可以延期實施或終止、撤銷。終止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形成終止結論,有關單位應退回結餘的財政科技資金。項目撤銷的,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形成撤銷結論,明確相關責任,有關單位應退回已撥付的財政科技資金,並酌情將有關單位或個人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進行處理。
第四章  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技術攻關類項目以發榜方投入為主,發榜方與揭榜方簽訂技術開發契約,契約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含)。自治區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採取前資助方式,按不超過契約金額的40%補助發榜方,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實行經費“包乾制”和“里程碑”考核,揭榜方無需編制項目預算,經費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立項後先撥付財政資金的50%,中期考核通過後,再撥付剩餘資金。
第十五條  成果轉化類項目以揭榜方投入為主,發榜方與揭榜方簽訂技術轉讓契約或技術許可契約,契約金額不低於500萬元(含)。自治區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採取後補助方式,按不超過契約金額的40%補助揭榜方(技術交易不再重複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立項後先撥付財政資金的50%,項目完成通過驗收和績效評價後,再撥付剩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發榜方和揭榜方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揭榜協定(技術契約)和任務書(契約書)中約定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利益分配,避免產生糾紛。
第十七條  “揭榜掛帥”項目各方應認真履行揭榜協定的各項約定,為項目任務目標的完成提供條件保障和支撐,及時報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技術攻關類項目的發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的揭榜方要加強項目實施進度的督促,並按約定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揭榜掛帥”項目各方應在技術攻關或成果轉化過程中,嚴格遵循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科技安全等有關規定,堅決杜絕弄虛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為發生。對弄虛作假或串通騙取財政科技資金的,自治區科技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項目“揭榜掛帥”實施辦法(試行)》(寧科規發〔20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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