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於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11月22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區)科技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科信局,各有關部門,各高校、科研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22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技成果登記與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於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由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完成的各類科學技術項目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套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和新工藝等,一般包括套用技術類成果、基礎理論類成果和軟科學類科技成果。
(一)套用技術類科技成果是指為提高生產力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後續試驗和套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利、產品、樣品、樣機、部件、標準等。
(二)基礎理論類科技成果是指發現並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著、論文等。
(三)軟科學類科技成果是指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開展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軟科學研究報告和著作等。
第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是指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科技成果登記是確認科技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科技成果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學術導向,本著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及時、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和技術轉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和管理,並委託專業登記機構承擔日常工作,負責成果登記材料審核、證書發放等工作。各市縣(區)、寧東基地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以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負責本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科技成果推薦、審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進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三章  登記範圍和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單位研究開發,或屬自治區為第一完成單位與區外合作研究開發產生,或區內單位引進並實施轉化套用的科技成果。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科技計畫(含專項、基金)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進行登記。鼓勵非財政資金產生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涉及國家秘密和科技安全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違反科研倫理,對社會公共利益或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記。
第八條科技成果登記由完成人(單位)負責辦理登記手續,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複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單位)牽頭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憑相關證明材料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一)驗收類:通過驗收(結題)的國家各類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課題(子課題);驗收合格的自治區研發類科技計畫(專項)項目、重大重點(課題)、驗收(結題)的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二)評價類: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自主設立的科研開發項目,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評價機構評價。
(三)行業準入和智慧財產權授權類:已獲得行業準入的新藥證書、藥品註冊批件、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取得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水產和畜禽新品種證書,已發布實施的自治區和國家級施工工法,已發布實施的由自治區內單位和個人完成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獲得專有權且在有效期內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均可辦理成果登記。藥品補充申請和藥品再註冊的,不予登記。
第四章  登記程式
第十條 科技成果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線上登記,實現自治區科技成果庫與國家科技成果庫數據的互通共享。
(一)通過驗收的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成果登記與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工作同步進行,成果完成單位線上列印“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二)通過驗收(結題)的國家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成果以及通過評價、行業準入、智慧財產權授權產生的科技成果登記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成果登記管理模組”進行登記,並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審核通過後,成果完成單位線上列印“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套用技術類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務書(立項契約)、評價證明、行業準入證明、批准檔案、智慧財產權證明以及研製報告和用戶證明等。基礎理論類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務書(立項契約)、相關的評價證明、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及驗收、結題報告和論文發表後被引用證明。軟科學類成果材料主要包括任務書(立項契約)、相關的評價證明和研究報告。
第五章  登記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面向全社會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查詢和共享服務,促進科技成果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信息,可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匯交平台、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召開新聞發布會、編制《寧夏科技成果彙編》、科技成果路演等形式進行發布,並定期向國家科技成果網推送。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發布。
(一)發布將影響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二)發布將有損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其他不適宜發布的。
第六章  異議處理及註銷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報告和發布申請等書面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單位負責。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專業登記機構實名提出書面意見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非實名提出異議不予受理。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專業登記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註銷登記證書,並記錄為嚴重失信行為,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專業登記機構以及負責信息公開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科技成果技術秘密、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支持  
 第十七條 登記的科技成果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可提名國家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二)可申請國家、自治區相關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技術交易補助項目中給予優先支持。
(三)可通過自治區科技成果匯交平台發布科技成果信息。
(四)可作為認定各類科技型企業、申報各類創新平台、確定相關財政補助資金、評價創新人才團隊的重要依據。
(五)可作為各市縣(區)、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關部門和企業實施科技項目成果產出的重要依據和評價創新績效、配置科技資源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寧夏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寧科發〔2018〕1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