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科研單位改革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為了促進科技人員合理分流,推動科研單位轉軌變型,儘快把科研單位推向市場,現就深化科研單位改革,作如下規定:
一、深化科研單位改革,應當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積極探索建立能夠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的運行機制。所有科研單位都要跨入經濟建設主戰場,創辦科技企業,開拓與科技進步有關的新興產業,走科研、開發、生產、經營一體化的路子,努力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二、科研單位要積極同生產相結合,加快成果開發和成果轉化的步伐。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通過強化中試和生產手段,把科技成果物化成產品,形成規模產業;可以通過創辦、領辦、兼併、租賃等形式,使生產企業成為自己的試驗可生產基地;可以採取技術入股、參加企業集團等方式,與企業聯合開發、生產和銷售;可以憑藉技術優勢和配套能力,實行一條龍工程技術承包,發展科技諮詢、情報信息和其他科技產業,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要逐步發展成為科技開發型企業,也可以發展成為行業技術開發服務中心或中小企業及鄉鎮企業的技術開發中心;社會公益型和科技服務型科研機構要立足經濟,面向社會,逐步實現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發展成為新興的第三產業。農業科研單位要結合我區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進行結構性調整,組織部分人員進行農業技術開發,或到農村牽頭組織農業技術承包,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
三、進一步深化科技運行機制改革。各級主管部門應當簡政放權,落實科研單位的經營自主權,由直接管理改為巨觀指導,支持和幫助科研單位面向經濟,進入市場,科研單位的計畫安排、經費使用、機構設定、分配製度、人員調配、資產處置等,由科研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
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一律實行院長負責制,全面推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和其他有條件的科研單位應積極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提倡領導班子全員承包,也可實行其他形式的承包。
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科研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對缺乏改革意識,沒有開拓精神,不具備領導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四、為增強科研單位的科研、開發能力,促進人才結構調整,解決人才斷層問題,事業費已經自立的科研單位編制放開;事業費包乾的科研單位,在不增加事業費的前提下,可超編招聘技術骨幹,逐步用自然減員和人員調整頂替。增加人員的單位可增加工資總額,其經費自行解決。農業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益型科研單位,調入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的技術骨幹,可由財政增撥人頭事業費。
五、進一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製度。各類科研單位要逐步推選全員聘任制和技術職務聘任制,實行最佳化組合,擇優上崗。科技開發企業、技術經濟實體可試行全員契約制。對承擔科研任務的人員,要確保一定的經費和科研條件。沒有科研任務的人員,可組織起來興辦其他第三產業和技術經濟實體。對少數沒有任務的人員,可組織培訓,或實行離崗待聘、提前退休。
在分配製度上,要堅決破除平均主義。工資、獎金要與工作實績和經濟效益掛鈎。在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檔案工資,實行內部工資制。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科研任務的科技人員,要確保他們的收入高於單位平均水平;完成科研任務並取得成果的,要相應給予獎勵。從事其他工作的人員,其收入應當與貢獻和效益掛鈎,可以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少數沒有任務的離崗待聘人員應停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其工資可以下浮。
六、事業費自立的科研單位,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稅後留利不再規定事業發展、福利、獎勵三項基金的比例,由科研單位自行確定分配形式。事業費包乾的科研單位,其收入在稅後留利並提取40%的發展基金後,其餘部分可作為福利、獎勵基金調劑使用,具體比例和形式由科研單位自選確定。
七、科研單位中科技人員的全年收入(包括獎金),可按十二個月平均水平,計算個人收入調節稅繳納標準。達到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並由科研單位代扣代繳。
八、支持科研單位積聚力量,增加效益,為轉換機制創造條件。各類科研單位(包括所屬技術經濟實體、中試基地、農業試驗場以及進行企業登記後的研究所)、大中專院校和廠辦科研機構,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計畫開發的新產品,可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免徵產品稅和增值稅。未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計畫開發的新產品,如納稅確有困難,經自治區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二)開發的中試產品,經自治區科委審查確認後,報自治區稅務局批准,可免徵所得稅一至三年。
(三)與生產企業組成生產聯合體,並將其科研成果,轉入聯合體進行開發的新產品,或在聯合體內共同開發的新產品,報經自治區稅務局批准,可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三年,免徵所得稅二年。
(四)有承受能力的科研單位,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技術開發費,3----5%的補充流動資金;可從成本費用中按7--10%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專項用於儀器設備購置。
(五)科研單位有批量生產產品的,可由同級財政視情況供給部分周轉金,由金融部門給予一定的流動資金貸款;所需國家計畫調撥的原材料,可列入自治區科委計畫。
(六)科研單位的固定資產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可實行稅前還貸。
九、為增強科研單位的自我發展能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自治區對科研單位實行“放水養魚”政策。科研單位的稅收,以1991年為基數,自1992年起的五年內,新增收入全額免交各種稅費,用於科研、開發和條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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