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評價改革,加強和規範自治區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根據《關於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3號)要求和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決策部署,深化科技評價改革,樹立以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推動產出更多高質量科技成果,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為努力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提供更有力科技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關於科技成果評價的重要講話精神,用好科技成果評價這個“指揮棒”,強化改革思維和系統思維,著力解決科技成果評價中重數量指標、輕質量貢獻等問題,加快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
——堅持為民服務的價值取向。充分激發科技人員和各類評價主體的積極性,引導科技人員守正創新,鼓勵廣大科技工作者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有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
——堅持依法科學的基本規範。尊重科技創新規律,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科技成果,制定符合科學規律和行業特色的評價指標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評價的專業化、標準化和社會化,創新成果評價方式,把握科研漸進性和成果階段性的特點,推動科技成果價值早發現、早實現。
二、科技成果評價範圍及分類
(一)評價範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單位研究開發的(含以第一完成單位與區外合作研究開發),或區內單位引進並實施轉化套用的區外科技成果,均可按照本指引進行評價。涉及秘密和科技安全的科技成果,不按照本指引進行評價。
(二)評價分類。
按照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軟科學四類科技成果分類評價。
1.基礎研究類科技成果(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下同)是指發現並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及其內在聯繫的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著、論文、學術報告、學術方案、原始實驗記錄等,以“小同行”評議為主,推行代表作評價,突出科學價值評價,重點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學說等方面的獨創性貢獻。
2.套用研究類科技成果是指為提高生產力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後續試驗和套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利、產品、樣品、樣機、部件、技術方案、套用方案、功能結論、標準等,以用戶評價和社會化評價為主,突出技術價值評價,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樣機性能等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突出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產業、創造新動能、形成新業態等方面的作用,特別是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取得技術升級等方面的成效。
3.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科技成果,是以基礎研究科技成果和套用研究科技成果為基礎,通過在實際操作環境中開展研究獲得的新產品、新硬體、新材料、新軟體、新工藝、新品種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術方案、部件、樣機、產品、專利和標準等,以用戶評價、市場檢驗和第三方評價為主,突出經濟價值評價,重點評價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前景、預期經濟社會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的影響因素。
4.軟科學類科技成果是指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開展的有關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報告、著作等,以同行評議為主,突出社會價值評價,重點評價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影響,將成果採納套用情況作為重要的評價依據。
三、科技成果評價內容
按照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類價值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採用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性評價,評價成果的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
(一)科學價值。主要包括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獨創性貢獻,對科學前沿的引領程度,對重大科學問題的突破程度,對本學科領域的影響作用,對學科建設的貢獻與作用等。
(二)技術價值。主要包括成果相較於其他成果展現出的優良特性,成果服務於生產的前提下所處的發展階段,解決該領域技術難題的情況,與國際國內或區內同行業相比較情況等。
(三)經濟價值。主要包括推廣前景、預期效益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成果形成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市場規模、市場競爭力與風險、套用推廣前景以及成果轉化實際或預期收益等。
(四)社會價值。主要包括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人才培養、團隊建設、科研誠信、促進就業、合理高效開發和利用資源、節能降耗減排、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成效及影響和貢獻。
(五)文化價值。主要包括培育和倡導科學家精神、促進文化發展、營造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水平、促進科學知識普及、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四、科技成果評價準則
科技成果評價委託方、評價方應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專業、可信、務實、盡責、規範和尊重的準則。
(一)獨立。成果評價活動的相關各方均應保證評價活動的獨立性,避免利益關係影響評價活動。
(二)客觀。成果評價專家按照評價成果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評議。評價報告和評價意見中的任何分析、技術特點描述、結論,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三)公正。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公正地完成評價工作,不得偏袒或者遷就評價委託方。評價專家不得遷就評價機構。
(四)科學。成果評價應科學合理,充分考慮評價對象的多樣性、複雜性,符合科技創新活動規律和特點。
(五)專業。承擔成果評價任務的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和素質,聘請必要的評價專家參與評價活動,符合相關評價標準和規範。
(六)可信。評價依據的材料應真實充分,數據應可核查可溯源,合理使用評價假設,相關人員不得弄虛作假,評價結果準確可靠。
(七)務實。成果評價應實事求是,滿足評價任務需求的同時兼顧可行性和效率,評價活動應服務於科技管理決策,注重評價科技成果在解決產業關鍵技術問題、支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實際效用。
(八)盡責。成果評價人員應勤勉盡責;評價機構對評價過程和結果負責;評價委託方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負責;相關各方應考慮評價活動涉及的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
(九)規範。成果評價各方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規範,規範使用評價信息,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泄露個人隱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求不正當利益。
(十)尊重。成果評價活動中各方應相互尊重,遵循社會公德,包容不同觀點,不得相互貶低詆毀,特別是評價機構的評價報告和評價專家的評價意見應得到尊重。
五、科技成果評價機構
本指引所指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是指具有成果評價業務能力,能獨立接受成果評價委託,提供成果評價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包括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價機構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等,其中社會化、市場化評價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是註冊獨立法人實體,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評價機構的條件。
1.應建立科技成果評價服務業務流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服務管理規範等。
2.具有專業化評價能力和相對穩定的工作隊伍,其中專業科技成果評價工作人員3名及以上。
3.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必要辦公條件以及充足的經費保障。
4.自覺維護委託方的智慧財產權及獲知的商業秘密。
5.行業服務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評價機構的權利。
1.評價機構有權要求評價委託方提供評價所需的必要材料,技術憑證、測試報告、實驗數據、信息文獻等與成果相關的證明材料應符合時間順序,數據與憑證相互吻合、相互印證且符合邏輯性。如果委託方不能提供或者評價要求主要為非技術內容的,評價機構可以拒絕接受評價委託。
2.評價機構有權根據需要評價的技術內容和要求與委託方協商,依法訂立契約,按約定收取評價費用。
3.評價機構有權獨立自主完成評價工作,不受契約約定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干預。委託方預設評價結論或授意評價機構修改評價結論的,評價機構可以拒絕。
4.評價機構認為自身不能承擔所託評價工作的,可向委託方推薦其他專業評價機構。
(三)評價機構的義務。
1.評價機構不得受託和承擔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評價,依法取得有關涉密資質的除外。
2.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科研倫理、對社會造成危害、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者評價委託方提供虛假材料的成果,評價機構應當拒絕接受評價委託。
3.評價機構應按照本指引和契約約定開展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目的、評價對象的特點,依據相關的評價標準,科學設定評價內容、指標和指標體系、判斷與計分標準,合理運用評價方法。
4.評價機構應聘請評價專家為評價工作提供專業支持,保障其必要工作條件,尊重評價專家的獨立性,不得向評價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5.評價機構應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委託方交付評價報告,對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所做出的評價結論負責。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轉委託。
6.評價機構應對評價過程中獲得的所有非公開信息保密,未經委託方和成果完成人同意,不應向未授權方透露,除非屬於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披露的信息。
7.在評價報告交付後,應提供必要的後續服務。
六、科技成果評價人員
本指引所指科技成果評價人員是指由評價機構指派,按照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專業方法,開展成果評價工作的專業人員。
(一)評價人員具備的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客觀公正、認真嚴謹、誠實守信。
2.熟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熟練掌握成果評價的專業知識和方法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與團體標準,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職業判斷能力。
4.掌握本專業領域相關的實用信息技術,熟悉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水平、國內外現狀和轉移轉化條件等。
5.具備所從事行業的專業技能,包括信息獲取、鑑別分析、調研預測、組織洽談、計畫實施、協調溝通等。
(二)評價人員行為規範。
1.認真按照既定評價方法和程式,完成成果評價業務,審慎、客觀地撰寫評價報告。
2.按照契約約定和評價需求收集評價資料,進行審慎甄別、分析、判斷,必要時開展核查驗證,確保評價資料完整有效。不得通過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集評價信息。
3.應對委託方提供的原始資料、評價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對評價信息嚴格保密並採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關評價信息及委託方提供的資料和數據。
4.撰寫評價報告時,應客觀地揭示評價活動的局限性和潛在風險。對於無法核查驗證的事項,應根據其對評價結論的影響程度在報告中恰當披露,如對評價結論有重大影響,應拒絕出具評價報告並要求補充評價材料。
5.在分析、預測或建議中應當將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嚴格區分,並就主觀判斷的內容做出明確提示,對採用的數據信息均應註明來源。
6.對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關係的業務,按照成果評價的有關要求,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三)評價人員的權利。
1.評價人員具有客觀、公正開展成果評價活動的權利,不受被評價方及其他因素影響。任何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確認某個特定評價結果,或對持不同觀點和意見的評價人員進行打壓。
2.對委託方提供的材料做初步審核,對審核中發現的材料遺漏、缺失、錯誤的信息進行確認,並通知委託方進行補充完善。
七、科技成果評價專家
評價機構可聘請在相關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行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具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專家承擔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科技成果可引入行業或企業專家,軟科學類科技成果可引入政府或社會公益組織專家。
(一)評價專家具備的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具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或管理工作和產業研發經驗,熟悉國內外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動態,熟悉科技及產業等相關政策、標準和法律法規。
3.身體健康,時間和精力能保證完成評價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院士、國家級人才計畫入選者、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獲得者以及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負責人等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4.沒有科研失信和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5.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中青年科技骨幹)或行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軟科學類可聘請政府部門或社會組織領導)。
(二)評價專家行為規範。
1.按評價工作程式,嚴肅公正參加評價,不得在評價活動中從事與評價無關的工作。
2.應對評價材料進行全面、詳盡、深入分析,對評價材料中技術原理不清、路徑不明、論據不充分等進行充分質詢。
3.應認真審查評價材料,負責撰寫評價意見和評價結果,對本人給出的評價意見和評價結果負責,不得放寬評價標準,不得出現有礙公正評價的行為。
4.在評價過程中應尊重持不同觀點的其他評價專家意見。
5.堅持迴避原則。評價專家與成果評價結論或成果完成人有利益關係,或有其它可能影響評價結論公正性的關係時,評價專家應主動聲明並迴避。確實存在難以迴避情形的,應書面聲明利益關係並經評價機構同意後,繼續參與評價工作。有關情形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中予以專門說明。
6.除約定的諮詢費之外,不得收受任何組織、個人提供的與評價有關的酬金、有價物品或其他好處。
7.評價過程中不對外接受有關評價情況的查詢,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評價信息。評價工作完成後,所有材料應當全部退還給評價機構,不得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擴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轉讓。
(三)評價專家的權利。
1.對成果獨立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有權要求在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
2.通過評價機構要求成果完成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有權向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詢,要求覆核試驗或測試結果。
3.有權要求排除影響成果公正評價干擾,必要時可向評價機構提出退出評價請求。
八、科技成果評價方法
評價方法應按照科學合理、高效可行的原則,根據委託方需求、評價目的、評價對象特點和評價活動條件等因素,科學、系統地設計評價方案,合理選用評價方法,採取現場評價(會議評價)和網上評價(函評),也可採取市場檢驗、檢測報告、線上工具等輔助評價,以及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評價過程中應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方法。
(一)現場評價(會議評價)。對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測試,或經過答辯和討論質詢後做出評價。
(二)網上評價(函評)。由評價機構聘請專家,通過網上審查有關評價資料,對成果作出評價。網上評價必須出具評價專家簽字的評價意見。
(三)市場檢驗評價。評價機構根據成果在市場中實際套用效果作出評價。
(四)檢測報告評價。評價機構依據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作出評價。
(五)線上工具評價。評價機構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綜合運用概念驗證、技術預測等作出評價。
(六)標準化評價。根據相關評價標準、規定、方法和專家的諮詢意見,由評價方根據成果評價材料對相關指標進行等級評定,並得出標準化評價結果。
(七)綜合評價。單一評價形式不能滿足需求時,可採取綜合評價,其權重依據成果類型和評價目的等確定。
九、科技成果評價流程
成果評價一般應參照《科技評估通則》國家標準執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十四個步驟:
(一)評價受理與設計。
1.提出評價需求。由科研任務委託方、成果使用方、成果所有方、成果轉移轉化投資方、成果完成人或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作為委託方提出評價需求、目的和對評價的其他要求。
2.協商確定評價任務。委託方和評價機構協商確定成果評價目的、依據、信息、程式、方法、結果等評價要求,以及進度、費用、紀律等,雙方達成共識,決定評價委託或受理。
3.簽訂評價契約。評價機構與委託方簽訂評價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約定有關評價要求、完成時間和費用等。
4.制定評價方案。評價機構根據評價類型、目的、依據、範圍、時限等制定評價方案(含評價形式、評價方法、報告形式等),商委託方確認。
(二)評價組織與實施。
5.組建評價團隊。評價機構根據評價方案組建評價團隊,聘請評價專家組組長、工作人員、評價專家、合作機構等,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
6.採集評價信息。採取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利益相關者座談等方式收集評價信息。收集的信息應包括國內外類似技術發展現狀、套用推廣情況、市場情況、政策法規、智慧財產權保護、團隊信息等。對需要檢測或查新報告才能做出評價結論的,評價機構可要求委託方提交檢測、查新報告,也可以與評價委託方協商,委託評價機構取得檢測、查新報告。
7.分析處理評價信息。評價人員通過統計分析、文獻計量等,對採集的評價信息(包括委託方提供的成果相關信息)進行整理、檢驗和分析挖掘。
8.綜合分析評價。根據評價方案,評價人員通過同行評議、比較研究、綜合評價等方式對評價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形成綜合評價結論。
(三)評價報告形成與交付。
9.撰寫評價報告。評價人員匯總整理專家組評價意見和相關證據,按照契約約定或方案要求撰寫評價報告。必要時,評價專家可協助評價機構,形成評價報告。
10.報告徵求意見。評價機構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修改完善評價報告。
11.審核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擬交付的評價報告進行內部逐級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參與審核。
12.交付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完成評價結果覆核後,經評價機構蓋章或評價專家組簽字,形成正式評價報告,按評價契約交付委託方。
(四)評價結題與後續服務。
13.評價資料管理。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要求,評價機構應整理歸檔成果評價相關資料。
14.評價後續服務。根據評價契約約定和委託方要求,報告交付後,對委託方或其他利益相關者提出的質疑,評價機構應進行解釋和處理。
根據不同評價活動的實際,在上述流程基礎上可以適當調整,可將一些步驟結合或互動進行。評價流程應在評價契約或方案中事先明確,在評價活動中規範執行。
十、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管理與套用
(一)科技成果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是評價機構以書面形式向評價委託方做出的成果評價工作及結論陳述。
1.評價報告應當有評價機構負責人和評價專家簽字,加蓋評價機構公章,同時對評價報告每一頁跨頁蓋騎縫章。
2.評價報告應當包括評價活動說明、信息來源和分析、評價結論、問題和建議等部分。
3.評價結論應根據評價成果的技術資料,在綜合評價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可分為分項結論和綜合結論。對於評價的指標,應寫明被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技術水平。對於評價指標對比分析,既要寫明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水平,也要寫明比較對象(如國內外最新相關技術)達到的水平。評價結論中慎用“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首創”“國內先進”“填補空白”等抽象用語。
(二)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的管理與套用。
1.評價委託方應建立評價結果反饋和綜合運用機制,分析評價發現的問題和原因,把評價結果作為科技規劃、政策制定、項目實施和調整完善等重要依據。
2.評價委託方應當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成果完成單位認真研究分析評價報告,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改進完善相關管理和實施工作。
3.屬於諮詢意見的評價報告,僅供參考。依據評價報告做出的決策行為,其後果由行為決策者承擔。
4.在徵得評價委託方和成果完成人同意後,評價結論、評價機構名稱和評價專家名單可以公開。
5.評價報告適用於成果轉移轉化或投融資、成果獎勵以及項目管理、人才評價、機構評估中涉及的成果評價等,評價結果可作為科技活動有關管理、決策、監督、投資、合作等方面的參考和依據。
十一、科技成果評價費用
1.成果評價費用根據評價工作的複雜程度和具體活動內容,由委託方與評價機構以契約形式約定。評價機構按契約約定收取評價費用,費用多少不隨最終評價結論而變動。
2.成果評價費用可納入創新券補助範圍。
3.評價專家的諮詢費由評價機構按照實際工作量發放。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指引(試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