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是為了做好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制定的細則。

2023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通知發布,內容全文,

通知發布

2023年7月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0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6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自治區自然科學獎、自治區技術發明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提名、受理、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為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受理、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發明、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及軟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和組織按貢獻大小排序。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所授予的個人、組織,是指在寧的個人、組織或者與在寧個人、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個人或組織,其中,第一完成人應當為在寧全職工作的個人,第一完成單位應當為在寧的組織。
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或套用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自治區外科技人員在我區實施的科技合作項目成果,可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政府授予個人和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八條  自治區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民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鼓勵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或者個人等社會力量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獎,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書面報告,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長期致力於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並做出突出貢獻”,是指候選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提名時已全職在自治區境內註冊的單位工作滿10年,為自治區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與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在學科建設、技術創新、產業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是指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是指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解決了卡脖子技術難題,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二條  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為終身成就獎,是對科技人員長期從事科技工作,並為自治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最高獎勵,該獎終身只授予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授獎對象時可以空缺。
第二節  自治區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七條  自治區自然科學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不超過1:3:6,授獎數不超過參評數的50%,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對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以上獎項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授獎對象時可以空缺。自然科學獎授獎各等級獎項評定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在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跨越式發展,或者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二等獎:在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及其分支學科的快速發展,或者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
(三)三等獎:在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及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有一定影響。
第三節 自治區技術發明獎
第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路線、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突破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2年以上,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國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第二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二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選人應為授權發明專利的發明人。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技術發明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不超過1:3:6,授獎數不超過參評數的50%,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技術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以上獎項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授獎對象時可以空缺。技術發明獎各等級獎項評定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及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套用前景。
(二)二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
(三)三等獎:屬於國內首創的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且具有良好套用前景。
第四節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品牌產品,大幅度提高了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難點和關鍵瓶頸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經套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是指成果整體實施套用3年以上並形成較大規模的套用範圍,產生了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國家安全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是指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作出突出貢獻;
(二)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
(三)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四)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作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不超過1:3:6,授獎數不超過參評數的50%。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9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對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國家安全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可以評為特等獎。以上獎項在沒有符合條件的授獎對象時可以空缺。科學技術進步獎根據候選項目所屬類型進行分類分等級提名、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1.一等獎: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產業關鍵核心技術難題,有重大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屬國內首創,或者國內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成果轉化程度高,對行業、產業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並產生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2.二等獎: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產業共性關鍵技術難題,有較大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行業、產業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並產生了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等獎:有一定技術難度,有一定技術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成果已轉化套用,對行業、產業的技術進步有一定作用,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社會公益類。
1.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在本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或國家安全效益。
2.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並在本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較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或國家安全效益。
3.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技術有一定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並在本行業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或國家安全效益。
(三)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類。
1.一等獎:首創性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套用推廣覆蓋面大,成果轉化程度高,推廣方法、措施有重大創新,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強,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重大促進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2.二等獎:重大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套用覆蓋面較大,成果轉化程度較高,推廣方法、措施有較大創新,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較強,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較大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3.三等獎: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等在自治區內轉化,套用有一定覆蓋面,推廣方法、措施有一定創新,具有一定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有一定促進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四)軟科學研究類。
1.一等獎:研究成果有獨創性貢獻,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已被國家或者自治區決策和管理部門廣泛套用,產生了重大影響或社會效益;
2.二等獎:研究成果有創造性貢獻,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已被國家或者自治區決策和管理部門套用,產生了較大影響或社會效益;
3.三等獎:研究成果有創新性,其獨特見解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已被自治區有關決策和管理部門套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或社會效益。
第五節 自治區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對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區外中國公民”,是指戶籍地不在自治區或就職工作單位為自治區外註冊單位,與自治區內的公民或組織長期開展科技合作,對自治區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中國籍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等。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不超過10人,在沒有符合條件時,可以空缺。被授予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自治區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自治區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推進了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自治區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自治區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組織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
第三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委員一般不超過15人。主任委員由自治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主要負責人擔任,秘書長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人擔任。獎勵委員會其他委員由自治區有關廳局負責人、專家組成,委員人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出,報自治區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委員(除專家委員外)隨人事變動自行更替。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二)審議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
(三)協調解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三十四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一般不超過21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同志擔任。評審委員會其他委員由自治區相關廳局負責同志、知名專家擔任。委員隨人事變動自行更替。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綜合評審工作;
(二)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
(三)協調解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一般不超過9人。監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主任委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紀委監委駐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擔任,監督委員會其他委員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機關紀委、從事科研誠信的負責人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受理、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公開發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通知,明確提名規則、程式及有關要求,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組織機構和部門按照提名工作通知要求開展提名,提名時要明確獎項和等級,並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項中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央駐寧廳級單位,自治區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等單位的提名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中的行業協會、學會是指設立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且已連續開展兩個周期以上的獎勵活動,符合科研誠信要求的學會、協會等機構。
第三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中的專家、學者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自治區內前三完成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的自治區內第一完成人,區內具有二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獨立提名;其他專家、學者須3人聯合提名,排名首位的為責任專家。
第四十條  提名專家、學者應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範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每人每次限提名1人(項)。聯合提名的專家中,與所提名項目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超過1人。
第四十一條 提名項目成果須經省部級科學技術成果登記。提名者應當將候選者基本情況在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及相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十二條  同一年度內,同一項目、同一技術內容只能被提名一種獎項、同一完成人只能被提名一次。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提名參加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三)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四)科學技術成果存在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方面重大爭議的;
(五)同一科技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當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評: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以網路評審方式進行,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按專業領域設若干專業評審組,並根據專業領域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5-9名專家,按照評審標準,以記名投票和打分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初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或委託自治區內外第三方機構在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9名專家,按照評審規則和程式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與會專家在聽取候選者匯報、答辯的基礎上,採取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科學技術合作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參評專家同意,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二、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同意方可列入候選者。
各獎勵類別初評結果需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二)複評: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複評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或委託自治區內外第三方機構在專家庫中抽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組專家在聽取一、二等獎候選者匯報、答辯的基礎上,以記名投票方式從通過初評的候選者中差額產生建議授獎者;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三等獎不進行會議答辯,由專家在審閱材料基礎上,對候選者進行審核。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參評專家同意,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二、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同意方可列入建議授獎者。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中專家認為特別突出,經參評專家一致同意,可提名為特等獎。
(三)綜合評審: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會議記名投票方式對通過複評的建議授獎者進行評審,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參加,會議評審結果方為有效,各類各等級獎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委員同意方可列入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擬授獎名單。
獎勵擬授獎名單在相關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
(四)獎勵委員會審核。獎勵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參加,審核結果方為有效。獎勵委員會在聽取獎勵評審委員會、獎勵監督委員會對評獎情況的匯報後,以會議表決的方式通過擬授獎名單,並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報自治區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學技術進步獎按照提名等級標準進行評審。提名一等獎的候選者評審落選後不再降格為二等獎,提名二等獎的候選者評審落選後不再降格為三等獎。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根據評審需要,可在綜合評審環節前組織相關專家對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自治區科學技術合作獎,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及擬授特等獎的建議授獎者進行實地考察。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提名的候選項目、候選單位或者候選人有利害關係和親屬關係的評審專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迴避。被提名項目完成人不能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各評審組成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由自治區政府主席簽署並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獎勵獲獎者,100萬元由獲獎者作為科研補助經費;自治區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人民幣10萬元,全部屬獲獎者個人所得;自治區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分別為特等獎人民幣100萬元,其中70萬元獎勵獲獎者,30萬元作為獲獎者團隊的科研補助經費;一等獎人民幣30萬元、二等獎人民幣20萬元、三等獎人民幣10萬元,全部用於獎勵獲獎者。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的分配,由項目第一完成人與其他主要研究人員協商後提出分配方案,經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核准後執行。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五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處理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提名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評審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和聯繫電話、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異議的受理和督辦,具體調查處理程式按照科學技術獎勵異議處理辦法規定執行。異議已經妥善解決的候選者,可以提交後續評審。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存在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以及法律法規等問題的,可以向駐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委員、監督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及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項目和候選人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五十五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撤銷因此獎勵取得的各種榮譽和職務職稱,在全區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並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5年內不得參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六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記入寧夏科研信用資料庫,並建議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五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取消專家資格並通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其所在單位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五十八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視情節輕重,按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有關辦法,依法依規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遵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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