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和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會議關於新時代人才強區和創新驅動戰略總體部署,大力培養支持一批能夠引領帶動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學科和重點領域高質量發展的領軍人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4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區黨委各部委、區直各廳局委辦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黨委(黨組),中央駐寧有關單位黨組(黨委),各大型企業黨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寧夏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宣傳部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24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和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會議關於新時代人才強區和創新驅動戰略總體部署,大力培養支持一批能夠引領帶動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學科和重點領域高質量發展的領軍人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軍人才培養項目是自治區人才培養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培養支持一批能夠站在全區乃至全國學術前沿,引領科技、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創新方向,具備主持重大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項目、領銜高層次創新團隊、承擔重大創新創作基地和重點學科建設任務的能力,在某一領域達到全區領先水平的人才。
第三條  領軍人才遴選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四個面向”目標方向,堅持“擇優遴選、重點培養、科學考評、動態管理”,堅持人才政策與科技、文化政策同向發力、統籌聯動。
第四條  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分為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科技兩個領域,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分別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實施(以下簡稱項目實施部門)。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學風正派,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團結協作精神;堅持弘揚科學家精神,具有較高的學術道德、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水準。
2.在寧夏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直接從事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套用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或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研究創作、文化經營管理和文化科技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寧工作的外省戶籍人員,或在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在區外設立的研發“飛地”從事技術創新和研究創作的人員,應與聘用單位簽訂5年以上正式聘用契約。
3.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12月31日),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可適當放寬。
(二)遴選條件
1.專業貢獻突出。在專業領域已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業績,為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領域和重點學科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
2.引領作用顯著。能夠在全區範圍內引領本專業、本學科、本領域的創新方向,能夠領銜重大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攻關任務、重要創新基地、重點學科建設,發揮了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3.團隊效應明顯。具有較強的創新創作領軍才能和團隊組織培養能力,擁有一支結構合理、創新創造創作能力突出的專業團隊,本人是團隊帶頭人或核心骨幹成員(基礎研究領域不作此項要求)。
4.發展潛力較大。在專業領域展現出突出的創新意識、創新優勢和發展潛力。
第六條  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基礎,相關領域學術技術水平或研究創作水準處於區內領先地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基礎設施條件,能夠保障領軍人才帶領團隊高效開展創新創作;
(三)整體運行發展情況良好,企業近兩年須有穩定的研發創作投入和盈利能力,事業單位須有飽滿的科研創作任務和充足的科研創作經費。
第七條  自治區青年拔尖人才培養期滿綜合考評為“優秀”且貢獻突出的,可直接進入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項目評審考察程式。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在申報範圍:
(一)已入選國家人才計畫的人員;
(二)已入選自治區其他人才培養項目或市級人才培養計畫,且尚在培養期內的人員;
(三)獲得自治區塞上英才或相當層次及以上層次人才表彰獎勵的人員;
(四)擔任廳局級以上領導職務或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人員,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後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五)其他不應納入申報範圍的人員。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九條  自治區領軍人才遴選工作每1—2年組織1次,按照發布通知、個人申報、組織推薦、評審考察、會議審定等程式確定。
(一)發布通知。項目實施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才工作總體安排和年度工作計畫,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二)個人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按照申報通知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申報書》;
2.申報人身份證明、人事關係或勞動關係證明;
3.申報人近5年承擔的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項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轉化後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證明材料;
4.申報人近5年獲得的獎勵榮譽、參加學術交流、展覽展演、領銜創新團隊或創新平台建設等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報人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組織推薦。自治區領軍人才採取單位推薦、行業協會(專業學會)推薦、同行專家推薦三種方式,申報人可自選其一,但不得多頭申報推薦。
1.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會議研究並內部公示後,市、縣(區)人選按照屬地原則和人選類別分別報地級市黨委宣傳部門或科技管理部門,地級市黨委宣傳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委人才辦組織初審初評;區直單位人選按隸屬關係報自治區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初評。初審初評結果經地級市黨委宣傳部門或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行業管理部門黨委(黨組)研究後,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人選類別報送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或自治區科技廳。區屬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企業、中央駐寧企事業單位推薦的科技類人選經本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後,可直接報送至自治區科技廳。
2.行業協會(專業學會)推薦。自治區級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在本行業、本專業領域內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推薦人選在本協會(學會)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人選類別報送自治區科協、文聯、社科聯。自治區科協、文聯、社科聯組織初審初評後確定推薦人選,經黨委(黨組)研究審定並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後,按人選類別推薦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
3.同行專家推薦。本專業領域內院士可單獨推薦,或2名入選國家級人才計畫專家、享受國務院或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寧夏傑出人才”“塞上英才”獎獲得者等可聯名推薦。推薦專家需填寫《同行專家推薦表》並親筆簽名確認,每名專家當年可推薦1人。同行專家推薦人選須向人選所在單位報備,由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人選類別推薦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
(四)評審考察。自治區項目實施部門對推薦人選進行複審複評。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結合實地考察情況,商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建議人選。
(五)會議審定。建議人選經項目實施部門會議研究後,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以上環節中公示期均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條  領軍人才培養項目入選人員須圍繞科研攻關、藝術創作、成果轉化、團隊建設、人才培養、平台搭建等提出培養期內主要任務、實施計畫和績效目標,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任務書》,經項目實施部門審核後,作為培養期滿綜合考評的依據。
第四章  支持培養
第十一條  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期為5年。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對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給予50萬元經費支持,入選當年撥付20萬元作為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啟動經費,其餘經費根據年度任務推進、專項經費支出、年度預算申請等情況分期撥付;自治區對科技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給予最高100萬元經費支持,由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各按50%比例分擔,入選當年撥付50萬元,其餘經費根據年度任務推進、專項經費支出、年度預算申請等情況分期撥付。專項經費實行包乾制,主要用於開展科研創新、文藝創作、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等活動,列支應符合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人才、項目、平台、資金一體化配置要求,加強資源統籌,協同支持領軍人才。自治區重大重點科技項目和科研創作課題、創新團隊、人才小高地、創新平台、創新創作基地、重點學科等布局建設應與領軍人才培養項目有效銜接、及時跟進,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指導協調自治區社科規劃辦公室組織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領軍人才,集智攻關省部級以上重大科研課題(創作項目)。適時組織或支持領軍人才進行國情區情研修、學術交流、考察調研、訪學研修等活動,緊盯前沿領域,拓寬國際視野,提高戰略思維和創新創作能力,為培育自治區傑出科技人才、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名家大師型人才提供儲備。
第十三條  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是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要結合領軍人才的專業特長,科學制定培養計畫和考核方案;在科研創新或文藝創作條件保障、研發經費支持、創新團隊組建、科技資源共享、人才培訓交流等方面給予支持;為領軍人才鬆綁減負,避免不必要的會議或活動,充分保障科研時間;充分賦予領軍人才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自主權,放手讓其擔重任、挑大樑、唱主角,在領銜重大科技項目、重點科技工程、重大科研課題和創作項目實踐中加速成長、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第十四條  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不得再申報自治區其他人才培養項目,培養期滿後不能再獲得自治區較低層次人才培養項目或市級人才培養計畫支持。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條  領軍人才在5年培養期內須連續、全職在寧(包括寧夏企事業單位在區外設立的“飛地”研發中心)工作(時間從入選檔案印發之日起算)。培養期滿後,在自治區(包括寧夏企事業單位在區外設立的“飛地”研發中心)全職工作年限應不少於5年,不滿5年向區外流動或離開“飛地”研發中心的,本人應承擔培養補償責任。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若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履行契約,離職到外省區的,終止領軍人才培養資格,停止撥付後續經費,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單位)委託第三方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按實際列支專項資金的一半進行專項資金追繳、結餘資金收回以及誠信問題調查處理;離職不離寧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單位)組織專家對其領軍人才培養資格進行評估,能夠完成培養期內任務目標的,變更培養單位繼續給予支持;無法完成培養期內任務目標的,終止領軍人才培養資格,停止撥付後續經費,收回結餘資金。若因所在單位不落實承諾的配套條件,導致無法完成培養期內任務目標而離職的,由所在單位按實際列支專項資金的一半承擔培養補償金,退回結餘專項資金,且5年內不得推薦申報自治區科技和人才項目。
第十七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每年12月31日前須提交年度工作總結,重點對照培養任務書報告年度任務推進情況和專項經費支出進度,提出下一年度經費撥付申請和使用計畫。所在單位要對領軍人才履職盡責、學習提升、科研創新、團隊建設、業績貢獻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簽署考核意見和考核結果,及時報項目實施部門。領軍人才發生崗位變動、調離培養單位、受到違紀違法處理等情況,所在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實施部門和所在地級市黨委人才辦、黨委宣傳部門、科技管理部門或自治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強化動態管理。地級市黨委宣傳部門和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本部門(單位)領軍人才培養過程的跟蹤問效。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可視情況對領軍人才培養期內綜合表現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綜合表現實行動態管理。對綜合表現較差的,責令查找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對確實不適合繼續培養的,及時提出調整意見,終止培養的提前向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九條  培養期滿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領軍人才進行綜合考評。重點從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等方面對領軍人才在培養期內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並對考評結果進行通報。
綜合考評為優秀等次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相關人才計畫和承擔科研創新、文藝創作項目,優先安排參加國家和自治區組織的高層次人才培訓項目和休假療養。綜合考評為不合格的,收回結餘專項資金,取消“領軍人才”稱號和有關政策待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後,由自治區項目實施部門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自治區領軍人才培養資格,按有關規定追回結餘專項資金,並進行誠信問題調查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
(二)發生違反科技倫理、違背科研誠信、違紀違法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為領軍人才培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科技廳商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原《寧夏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辦法(試行)》(寧宣發〔2018〕14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遴選培養辦法》(寧科政字〔2015〕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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