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

2013年4月16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3〕39號印發《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
  • 部委: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時間:2013年4月16日
  • 屬性:管理條例
通知,辦法內容,

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辦〔20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已經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4月16日

辦法內容

環境保護部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意見》和《生態環境保護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優先發展引領帶動環保人才隊伍建設,為探索中國環保新道路、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3年起,每三年為一個選拔培養周期,用10年左右時間,從全國環保系統、國家環保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的依託單位、設有環境類學科博士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關機構中選拔培養100名左右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和200名左右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簡稱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綜合素質高、自主創新能力強、對國家環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層次環境保護人才隊伍。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領軍人才
1.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恪守科學道德,學風嚴謹,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4.在科學技術研究與套用、科技成果轉化、理論政策創新、法律法規研究、文化藝術傳播、國際合作交流、產業發展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領域具有重要創新和影響,工作領域發展前景廣闊,且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國家級或省部級環保科技項目、政策研究項目、國際合作項目,形成重要成果;
(2)取得並套用環保工程關鍵技術或國家發明專利,形成重大效益;
(3)國家級科技獎項前三位完成人,或省部級科技獎項一等獎前兩位完成人;
(4)國家千人計畫、特支計畫、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長江學者獎勵計畫、中科院百人計畫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5)近年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發表過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
(6)獲得全國性技術技能競賽優異成績;
(7)其他具有相當條件的人員。
(二)青年拔尖人才
1.熱愛環保事業,遵紀守法,恪守科學道德,學風正派,治學嚴謹,具有比較突出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潛能;
2.年齡不超過38周歲,一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所在單位連續工作2年以上;
3.工作業績突出,在科學技術研究與套用、科技成果轉化、理論政策創新、法律法規研究、文化藝術傳播、國際合作交流、產業發展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和創新性成果,工作領域發展前景廣闊。
第四條 評審程式
(一)申報。各有關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推薦人選申報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對本地區各級環保部門和所屬單位申報人選初審後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以下簡稱部人事司),其他單位對申報人選初審後報部人事司。
(二)評審。部人事司組建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人數不少於9人,評審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票數由高到低提出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選。人選的得票數不得少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二。
(三)公示。部人事司在部政府網站和有關媒體或委託有關單位公示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人選名單,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有關單位核查並提出意見。
(四)批准。經報環境保護部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正式發文公布人選名單,並授予“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才”或“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青年拔尖人才”稱號。
第五條 領軍人才要圍繞國家環境保護需求,把握學科和業務領域發展方向,發揮技術引領和骨幹作用,積極承擔國家環境保護重要專項,加強所在創新團隊建設。
第六條 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培養經費。經費主要用於開展自主選題研究、學術交流、學習培訓、文獻出版和團隊建設等。用人單位要給予配套經費支持,並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七條 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優先承擔環境保護部的課題、項目。優先推薦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申報國家級課題、項目和人才稱號評選。優先選派青年拔尖人才參加培訓、進修、國際合作交流等活動,在崗位聘任等工作中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八條 建立定期聯繫機制。部人事司每年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和學習條件。
第九條 建立定期研修制度。部人事司定期舉辦研修班,提高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政策理論水平、科研創新和管理能力,促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第十條 鼓勵開展學術休假。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年休假外,領軍人才或青年拔尖人才經所在單位同意,每年可以享受總天數不超過15天或10天的學術休假。學術休假期間的薪酬不變,可自主安排學術訪問、交流、培訓或撰寫論文著作等與業務領域相關的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領軍人才及其創新團隊、青年拔尖人才開展跨地區、跨部門合作,為全國環保系統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培養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二條 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要高度重視對他們的支持、培養和服務,組織他們制定發展目標和年度工作計畫,並進行年度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向部人事司報送當年工作總結、考核結果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依據考核結果對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於業績突出的加大宣傳力度,發揮典型引領帶動作用,營造良好氛圍。對於評估結果較差,用人單位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幫助提高。
第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才”或“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青年拔尖人才”稱號: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學術道德規範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個人原因不能發揮作用的。
(四)其他情況不宜繼續保留稱號的。
第十五條 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從事業務領域發生變化的,可以保留稱號,但需重新制定發展目標及年度計畫,並報部人事司備案。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評審、評估工作接受各方面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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