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28日,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2〕154號印發《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對象條件、選拔認定、支持政策、管理服務、附則6章24條,由溫州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溫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管理辦法》(溫委發〔2009〕10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2〕1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1月28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對象條件,第三章 選拔認定,第四章 支持政策,第五章 管理服務,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2〕154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管理辦法

溫州市傑出人才與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推進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激勵高層次人才為我市轉型發展作出更大貢獻,根據《溫州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溫委發〔2010〕95號)、《關於加強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的若干意見》(溫委發〔2010〕9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溫州市傑出人才(以下簡稱傑出人才)、溫州市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簡稱青年拔尖人才)稱號,取消溫州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溫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評選,已評為溫州市突出貢獻科技人才、溫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保留原有待遇。
第三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2年評選一次,傑出人才每次選拔10名,青年拔尖人才每次選拔20名。
第四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選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對象條件

第五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參評對象應具有中國國籍,全職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遵紀守法,具有優良科學道德,學風端正。
第六條 傑出人才參評對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學科建設或套用性科學研究領域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和套用前景,學術、技術水平處於我市領先,達到國內、省內一流水平。
2.在工程技術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創造性地解決關鍵難題,並有顯著套用成效,或其成果實施、技術套用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效益,學術、技術水平處於我市領先,達到國內、省內一流水平。
3.在教育、文化、社科、經濟金融等領域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和實踐成果,並具有顯著的綜合效益,學術、技術水平處於我市領先,達到國內、省內一流水平。
第七條 青年拔尖人才參評對象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或相當於)高級職稱。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科文藝、經濟金融等重點領域嶄露頭角,獲得較高專業成就及榮譽稱號,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3.具有廣闊的學術視野和創新思維,有很好的學術、藝術發展潛力;有志於在一線潛心研究,建功立業。
第八條 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中“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和入選“長江學者”、浙江省特級專家的人才,經審核批准,直接授予溫州市傑出人才稱號,入選國家青年拔尖人才的,經審核批准,直接授予溫州市青年拔尖人才稱號。

第三章 選拔認定

第九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選拔認定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著眼於培養各領域高層次領軍人才,緊密結合我市經濟社會實際,做到嚴格程式、好中選優、注重潛力、寧缺毋濫,確保人才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選拔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推薦申報。由各縣(市、區)委組織部和市級功能區、市直單位、省部屬在溫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推薦本地本單位優秀人才參加評選,也可由我市具有較高聲望和公信力的知名專家學者直接推薦。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不得兼報。
2.資格審查。按照選拔對象條件對申報推薦人選的資格進行審查。
3.評審。採取專業評審和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聘請各領域知名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專業評審,提出初步人選;組織國內知名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4.公示。入選名單經審核研究後,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5.審批。對公示後符合條件的名單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6.表彰。由市委、市政府發文公布,授予榮譽證書,並召開表彰大會進行表彰。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經市委、市政府表彰後,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專項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到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進行訪學研修,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鼓勵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更高層次人才稱號、更高水平學術成就為目標,進行攻關努力,對入選國家、省重點人才工程、科學技術獎勵或社科文藝類國家級重點獎項的,按有關檔案落實獎勵。
第十三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2年管理期內每年享受1次健康體檢和國內療養休假。
第十四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住房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租住“聚英家園”人才公寓或縣(市、區)人才公寓,購房優惠措施按有關檔案規定落實。子女就學享受公辦學校優先照顧入學,由教育部門予以落實。
第十五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申報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由科技部門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獎勵資助等經費在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負責,所在縣(市、區)委組織部和市級功能區、市直單位、省部屬在溫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協助,管理期為2年。
第十八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可連選連任,最多不超過2屆,每屆連任數量控制在30%以內。連任的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可再享受1個管理期的健康體檢和療養等待遇。
第十九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可申請加入溫州市高層次人才聯誼會,鼓勵支持參選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第二十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應履行以下義務: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諮詢,積極參加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在學術、技術上不斷創新,作出更大成績,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科技、文化等服務活動;帶頭弘揚優良學風,普及科學知識,形成尊重科學的良好風氣;積極培養人才,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要結對幫帶本領域有關人才,推動我市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加強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管理期考核,考核方式採取年度報告、終期考核的方式進行,建立個人成果檔案。年度報告由本人撰寫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終期考核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重點評價和考核科研誠信、創新成果、持續創新能力等方面內容,根據考核情況落實相關經費支持。
第二十一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工作變動、職務調整應及時告知市委組織部,在管理期內工作調離溫州市行政區域的,不再列入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管理服務範圍,中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存在違法違紀,構成犯罪,或存在嚴重違反學術道德或職業操守行為的,取消傑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稱號和有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溫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管理辦法》(溫委發〔2009〕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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