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寧東管委會科信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
為引導企業在發達地區建設飛地研發中心,創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寬技術轉移轉化通道,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寧黨發〔2022〕4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22〕76號)精神和“才聚寧夏1134行動”部署,自治區科技廳聯合自治區黨委人才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中共寧夏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5月10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在發達地區建設飛地研發中心,創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寬技術轉移轉化通道,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實施科技強區行動、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要求及“才聚寧夏1134行動”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是指自治區企業在區外創新資源集聚地區建立的,通過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活動服務自治區企業的研發機構,具體包括兩類:
(一)獨立研發機構。指自治區企業在區外建立的獨立運營,從事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的機構。
(二)聯合研發機構。指自治區企業依託區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與區外創新主體合作建立的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等。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工作。各市縣(區)、寧東基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的審核、推薦及培育、指導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四條 申報備案飛地研發中心的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寧夏境內註冊運營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辦公和生產場所設在寧夏,近兩年內無違規違紀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二)重視科技創新和自主技術研發,能為飛地研發中心運行提供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科研基礎條件保障。
(三)企業所從事領域為自治區優先支持的重點產業領域。
第五條企業申請備案的飛地研發中心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研發機構
1.獨立運營滿1年,發展目標任務明確,組織架構和崗位責任清晰,科研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有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
2.有固定的辦公和科研場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擁有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活動必需的科研設施設備、軟體工具等,研發成果應在寧夏落地轉化。
3.有穩定的研發團隊,全職聘用的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不少於5人。
4.圍繞申報主體科技創新需求,飛地研發中心人員作為主要研究人員已參與實施一批科研項目(省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於1項或企業內部立項科研項目不少於3項);研發成果在寧夏落地轉化不少於3項。
(二)聯合研發機構
1.聯合主體明確且在聯合研發技術領域具有顯著的技術和人才優勢。聯合研發目標任務明確,符合申報主體創新發展戰略、技術創新方向。
2.有固定的科研場所,掛牌運行並聯合開展研發活動1年以上,合作協定或契約對聯合研發機構工作目標、場地設施、儀器設備、技術人員、研發投入、利益分享等方面作出明確約定。
3.建立人員雙向交流培養機制,申報主體每年選派技術人員3人次以上赴聯合研發機構參與研發工作累計30天以上,區外合作單位技術專家每年來寧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活動3人次以上,累計不少於15天。
4.圍繞申報主體科技創新需求,區內外聯合主體已合作實施一批科研項目(省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於1項或企業內部立項科研項目不少於3項);研發成果在寧夏落地轉化不少於2項。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的備案實行長年受理,分批備案。申報主體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模組申報。
第七條申報主體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所在地級市、寧東基地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主體及飛地研發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核實,並對真實性負責,重點核實飛地研發中心的研發經費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轉化等方面工作,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並提出推薦意見。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八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及依託企業在申請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九條已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及依託企業在備案期內發生失信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已備案的飛地研發中心因不可抗力或依託企業的業務布局調整而撤銷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三年對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組織一次綜合績效評估,主要對研發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轉化等方面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按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確定評估結果。無故不參加績效評估的,取消備案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6個月整改期,整改後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備案資格。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取消備案資格的,兩年內其依託企業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支持資金從自治區科技計畫東西部科技合作專項、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鼓勵各地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建設。
第十二條 首次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以下支持,從自治區科技計畫東西部科技合作專項中列支。
(一)獨立研發機構按備案上年度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用於開展技術研發活動。
(二)聯合研發機構按備案上年度申報主體實際投入飛地研發中心的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用於開展技術研發活動。
第十三條 綜合績效評估為“優秀”的獨立研發機構和聯合研發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補,從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用於開展技術研發、人才團隊建設等活動,每個飛地研發中心績效評估獎勵不超過2次。
第十四條 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可申報自治區人才小高地,獲批後給予50萬元支持;可申請建立自治區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獲批後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支持,進站博士給予1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可申請組建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獲批後最高給予200萬元支持。
第十五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全職聘用的研發人員簽訂5年以上聘用契約的,全日制博士給予每月5000元補助,重點院校重點學科碩士給予每月3000元補助,連續補助5年。
第十六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全職聘用的研發人員可申報自治區科技領軍人才,獲批後培養期內給予100萬元支持;可申報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科技獎勵,獲批後給予一定支持和獎勵;可申報“寧夏傑出人才獎”“塞上英才”“塞上名家系列”等人才獎勵,獲批後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聘用的國(境)外人才可申報自治區國(境)外人才項目,獲批後給予一定支持。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