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5年07月04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2023年,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做出諸多調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7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7月04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修改決定,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政區域內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規則;
(二)審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
(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開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登記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自治區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做出了傑出貢獻,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某一學科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貢獻,產生了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套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成果轉化程度高或者實現了產業化,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能力,並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明顯社會效益的;
(三)在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開發、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或者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了技術發明,經實施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科學發現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了創造性研究成果的;
(五)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取得了顯著效果的。
第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兩人。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授獎名額不超過申請評獎項目總數的50%。
第十一條 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二條 下列組織和個人可以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自治區級有關社會團體;
(四)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駐寧單位;
(五)三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聯名推薦。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候選人推薦條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推薦條件。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布的推薦條件,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初審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或者個人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推薦單位和個人簽署推薦意見,應當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和推薦意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內容和形式的,應當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認為需要對有關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要求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個人或者推薦單位、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和相關材料進行評審,並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對有關人選、項目或者相關材料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個人或者推薦單位、個人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或者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人選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入選項目進行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將科學技術獎的評定結果在公開媒體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科學技術獎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材料。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屬於實質性異議,可能影響評獎結果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作出複查決定;屬於非實質性異議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推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複查決定或者處理意見送達有關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不分等級,獎金數額為人民幣30萬元。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數額為人民幣5萬元;二等獎獎金數額為人民幣2萬元;三等獎獎金數額為人民幣1萬元。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記入獲獎人員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專項列支;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經費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從獎勵經費中列支。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經費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具體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單位或者個人被撤銷獎勵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自撤銷獎勵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第二十四條 推薦申報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有關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其成員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並返還交費人,可以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至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本辦法規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1999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獎有功科技人員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2005年7月4日

修改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87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鹹輝(手書)
2016年12月9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全文分章表述。第一章總則,包括修改後的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獎項的設定,包括修改後的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三章獎勵推薦、評審和授予,包括修改後的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罰則,包括修改後的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五章附則,包括修改後的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二、第三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依照本辦法制定、修改、解釋《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
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四、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和評審規則,開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條第三款:“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五、第六條修改為:“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第七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
七、第八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技術開發或者重大工程建設中,關鍵技術及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形成了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重大技術、產品(裝備)或者產業,項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當前國內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對相關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或者新產業集群有重大作用的。
“(二)在社會公益類項目實施中,關鍵技術取得了重大創新,形成了具有重大套用價值和套用效果的技術體系或者產品,項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當前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的;項目得到廣泛推廣套用,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三)在基礎理論或者自然科學研究方面提出獨特學術思想、研究方案的;發現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的;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的。”
八、第九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科學發現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了創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在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開發、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或者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了技術發明,經實施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明顯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套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成果轉化程度高或者實現了產業化,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能力,並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
“(五)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的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工作者(組織)或者外籍、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組織)主持開展,本自治區科技工作者(組織)參加開發的項目。
“(二)在帶動和培養本自治區創新人才和團隊方面成效顯著。
“(三)為增強本自治區創新能力、支撐特色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具體評獎標準,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十一、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予項目均不超過2項且不分等級。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為1:3:6,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和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時,可以空缺。”
十二、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下列組織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管委會。
“(四)自治區屬高校、事業單位、行業協會。
“(五)中央駐寧廳級單位。
“(六)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聯名推薦。
“(七)近5年獲得過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單位可以推薦一個本專業項目。”
十三、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條件。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所公布的推薦具體條件,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
十四、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一)同一技術內容只能申報一種獎項。
“(二)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證明材料。
“(三)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並簽署推薦意見。
“(四)由推薦單位(個人)在項目完成人或者完成單位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申請人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不利於人體健康或者社會安全的。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四)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十六、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推薦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內容和形式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應當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對有關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要求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個人或者推薦單位、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十七、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評審:
“(一)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及其評審規則,採取會議評審和網路評審相結合的方法,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初評工作,提出獲獎人選及項目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專業評審組的初評建議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應當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建議及相關資料審核後,提出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
“(四)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進行最終審核後,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採用網上評審的,應當公開評審結果。”
十八、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材料。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屬於實質性異議,可能影響評獎結果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屬於非實質性異議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推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理。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複審意見告知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
十九、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獎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70萬元獎勵科研團隊組成人員,30萬元作為科研團隊的科研補助經費。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為人民幣30萬元。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科學技術獎勵標準。具體數額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十、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二十一、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自治區財政專項列支;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經費列入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費預算。”
二十二、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項目”修改為“五年內不受理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申報”。
二十三、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其中的“並建議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並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十五、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其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六、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十七、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5年7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1號令公布 根據2016年12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依照本辦法制定、修改、解釋《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
(二)審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
(三)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和評審規則,開展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的設定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技術開發或者重大工程建設中,關鍵技術及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形成了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重大技術、產品(裝備)或者產業,項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當前國內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對相關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或者新產業集群有重大作用的。
(二)在社會公益類項目實施中,關鍵技術取得了重大創新,形成了具有重大套用價值和套用效果的技術體系或者產品,項目完整成熟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當前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的;項目得到廣泛推廣套用,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三)在基礎理論或者自然科學研究方面提出獨特學術思想、研究方案的;發現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的;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的。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科學發現或者套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了創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在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開發、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或者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了技術發明,經實施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明顯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套用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成果轉化程度高或者實現了產業化,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能力,並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
(五)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十條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的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工作者(組織)或者外籍、港(澳、台)科技工作者(組織)主持開展,本自治區科技工作者(組織)參加開發的項目。
(二)在帶動和培養本自治區創新人才和團隊方面成效顯著。
(三)為增強本自治區創新能力、支撐特色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具體評獎標準,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和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授予項目均不超過2項且不分等級。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授獎比例為1:3:6,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和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時,可以空缺。
第三章 獎勵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由下列組織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管委會。
(四)自治區屬高校、事業單位、行業協會。
(五)中央駐寧廳級單位。
(六)五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本專業專家聯名推薦。
(七)近5年獲得過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單位可以推薦一個本專業項目。
第十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條件。
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所公布的推薦具體條件,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一)同一技術內容只能申報一種獎項。
(二)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證明材料。
(三)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並簽署推薦意見。
(四)由推薦單位(個人)在項目完成人或者完成單位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五)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申請人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已經確定密級的。
(二)不利於人體健康或者社會安全的。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四)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推薦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內容和形式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應當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認為需要對有關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要求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被推薦單位、個人或者推薦單位、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評審:
(一)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及其評審規則,採取會議評審和網路評審相結合的方法,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初評工作,提出獲獎人選及項目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專業評審組的初評建議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應當提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的建議及相關資料審核後,提出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
(四)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意見進行最終審核後,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採用網上評審的,應當公開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材料。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屬於實質性異議,可能影響評獎結果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複查規定》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屬於非實質性異議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有關推薦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理。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複審意見告知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獎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70萬元獎勵科研團隊組成人員,30萬元作為科研團隊的科研補助經費。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為人民幣30萬元。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科學技術獎勵標準。具體數額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對外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獲獎結果,記入獲獎人員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自治區財政專項列支;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經費列入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費預算。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單位或者個人被撤銷獎勵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自撤銷獎勵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申報。
第二十五條 推薦申報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有關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取消其成員資格,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1999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重獎有功科技人員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2023年,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做出諸多調整,獎項類別由5項增加至7項,由一年一評調整為兩年一評,2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寧夏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獎金為200萬元,獲獎者事跡載入寧夏地方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