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規定》是一部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2]104號
  • 發布日期:1992-10-24
  • 生效日期:1992-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2]104號
【發布日期】1992-10-24
【生效日期】1992-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規定
(1992年10月24日寧政發〔1992〕104號)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提高我區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加快經濟建設步伐,現就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科技成果推廣是聯結科研開發和生產套用的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以科技進步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科技成果推廣,緊緊圍繞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降低物質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組織好成果推廣工作。工業、農業、科技、教育、財政、金融、稅務、物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為科技成果向生產的轉化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物質條件。
二、我區科技成果推廣的重點是:國內研製開發的一切先進、成熟、適用、能夠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設計和農業新品種;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和先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成果;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我區科技成果推廣實行計畫指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區地縣三級推廣網路。各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政府下達的年度推廣計畫編制本部門的實施計畫。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強制推廣。充分發揮市場在成果轉化中的媒介作用,鼓勵、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通過技術市場引進、推廣、套用各種先進適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
四、各級科委、經委是同級人民政府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成果推廣的方法政策,編制科技成果推廣規劃和計畫,組織重大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推廣、驗收和表彰獎勵,總結、交流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經驗,組織技術培訓。
五、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按職權範圍組織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負責編制本部門和科技成果推廣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上級部門下達的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
六、大力發展各級各類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商品化,推動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自治區建立常設中心技術市場,開發技術引進、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各種技術交易活動,定期舉辦大型技術交易會。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技術交易活動,其中介收入可按全民機構稅收優惠辦法對待。
七、鼓勵支持各類科技成果推廣機構、技術中介交易機構創辦各種形式的技術經濟實體,從事各種技術經濟貿易活動,引入競爭機制,放寬經營範圍,自我積累,自我壯大,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
八、各級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一)自治區科技興寧基金的70%用於科技成果引進和重大科技成果示範推廣的引導和啟動。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劃撥專項資金作為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有償使用配套資金和貸款貼息。
(三)各專業銀行應開設科技成果推廣專項貸款科目,扶持科技成果的推廣。
(四)企業可以從本單位的技術開發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於引進消化吸收科技成果。
(五)各級科委每年從科技經費中劃出一定額度用於重大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和貸款貼息。
(六)凡列入自治區、地市級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取得的收入,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允許項目實施單位在兩年內,從新增效益中稅前提取不超過5%的資金,用於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納稅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稅。
(七)各級科委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年度有關經費中劃撥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廣活動經費,以確保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實施。
九、列入各級科技成果推廣重點計畫項目,其實施所需配套的原材料和物資,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物資部門應予優先安排供應。
十、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生產第一線直接參與成果推廣工作連續三年以上的,可以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外語不作要求,評定條件適當放寬。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經濟效益顯著、成績突出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重獎。在自治區科技進步獎中,提高推廣項目的授獎比例,推廣項目的獲獎人員人數適當放寬。
十二、本規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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