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的優惠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的優惠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的優惠辦法》在1992.10.24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的優惠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4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為了適應加快改革開放的要求,加強技術和人才引進工作,促進我區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優惠辦法。
一、鼓勵區內外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和民辦科研機構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活動。其當年所得的技術性收入不超過四十萬元時,暫免徵收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對向區內生產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契約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產後的三至五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後利潤的10%給予獎勵。
三、對幫助區內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取得顯著效益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契約付給費用外,企業可從投產當年新增利潤中提取5----10%,獎勵直接幫助進行技術改造的人員。
四、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區內企業聯合開發生產性項目,在項目投產後三年內,技術入股方先提取利潤10%,再按股分成。從第四年起按契約規定的比例分成。
五、以技術入股形式開發出口產品,在產品投產後三年內,技術入股方從該產品出口留成外匯中先提取10----15%,再按股分成。以其它方式轉讓技術開發的出口產品,技術轉讓方可在產品投產後三年內,分得該產品出口留成外匯10----15%。
六、向區內企業擴散名、特、優產品和出口產品,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對擴散方除按契約優惠分成外,企業可從投產後第二年新增利潤中提取1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技術承包單位或個人按期完成技術承包契約,並取得經濟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契約規定取得報酬外,還可按技術項目投產當年或第二年稅後留利的10----20%獲得獎勵。對長期虧損企業進行技術承包或經營承包三年以上,並在三年內扭虧為盈,除按承包契約取得報酬外,企業可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從企業三年平均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給予承包者一次性獎勵。
八、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所需資金,銀行應優先安排貸款。對於引進高新技術,財政和銀行應當盡力安排部分貼息和低息貸款。
九、引進先進技術開發的新產品,經自治區有關部門鑑定確認,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十、企業由於引進新技術、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年新增利潤10%以上,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可從當年新增利潤中提取5%獎勵廠長、經理和有貢獻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十一、促進技術商品交易和中介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報酬。
向區內企業引薦先進技術和提供各類有價值的技術信息,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由雙方協商。
十二、鼓勵企業引進各類急需的科技人才。用人單位滿編的可以超編。引進人員來去自由,服務時間可長可短。引進人員待遇從優。凡有特殊貢獻者,另發專項獎金;符合重獎條件者給予重獎。
十三、願調來我區工作,而原單位不同意調出的,可以辭職來我區工作,承認其原身份、工資級別、職稱、工齡連續計算。願將戶口遷入我區的,簽訂服務契約三年以上者,可解決其非城鎮戶口的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的城鎮戶口。隨遷家屬、子女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動部門優先安排就業,需就學的子女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上學。
十四、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獎勵,均免徵獎金稅。
十五、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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