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17〕152號)、《關於深化自治區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寧政發〔2016〕15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5〕8號)、《關於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寧財教發〔2017〕838號)等有關規定,規範重點研發計畫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研發計畫,是指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聚焦傳統產業提升、新興產業提速、特色產業品牌及現代服務業提檔的重大科技需求,開展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套用示範等。資金來源為重點研發計畫相關專項。
第三條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三類,分層次管理。重大項目是指以攻克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技術瓶頸和套用基礎關鍵核心問題為目標,開展全鏈條創新設計和一體化組織實施,須設立若干個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課題。重點項目是指以攻克重點領域共性關鍵技術為目標,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引進消化吸收集成再創新,可設立若干個課題。一般項目側重於先進適用性技術的研發和示範套用,不設課題。
第四條重點研發計畫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科學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重點研發計畫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寧東管委會、園區管委會、科研院所、高校、自治區有關部門及中央駐寧單位作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查和項目申報推薦,協助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對所屬項目實施過程監管。
第二章 申報受理與篩選
第六條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通過公開徵集和頂層設計等方式形成。
(一)公開徵集。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面向全區徵集技術需求,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有關綜合處凝練形成項目申報指南並經廳務會審定後,統一在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入口網站發布項目指南申報通知。
(二)頂層設計。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跟蹤了解全區產業技術發展趨勢和產業技術路線,開展企業技術需求調研,會同區內外行業專家、技術專家及產業部門主動設計對我區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面向全社會公開申報(或進行公開招標)。
第七條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寧夏區內註冊1年以上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事業單位。各類主體申報的項目須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推薦上報。
第八條鼓勵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實行對外開放與合作。區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寧夏境內註冊獨立法人機構,可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承擔或參與項目申報。
第九條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和推薦,不見面辦理,常年受理。管理信息系統與寧夏政務服務網項目信息互通共享。涉及國家技術保密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及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條項目申報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過管理信息系統生成的項目申報書,須加蓋申報單位和推薦單位公章(保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重大、重點項目須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資金預算書等材料;
(三)申報單位認為與所申報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如單位資質證明、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合作協定等;申報單位為企業的,還須提供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主行銷售收入的比例及R&D統計報表及財務報表;
(四)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通過網上申報推薦的項目,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負責審查和篩選,篩選後的項目實行入庫管理。加強對入庫項目的審核,嚴格查重,從源頭上杜絕多頭申報、重複立項等情況。
第三章 評審論證與立項
第十二條重大項目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組織委託區內外專業科技評估機構進行項目立項評審;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採取網上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委託專業機構開展。
第十三條建立專家遴選制度。原則上所有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遴選應當充分考慮專家組成的專業性、配置的合理性和迴避制度。最佳化完善現有的專家庫數據,建立完善評審評估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建立專家評審評估活動公示、監督、後評估機制和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立項項目,經廳務會審定後在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反映情況屬實並需調整的,報廳務會重新審定。項目公示期滿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將項目納入本部門項目庫。
第四章資金配置與管理
第十五條以企業承擔的項目,根據專家預算評審確定的總研發經費,給予總研發投入的30%以內財政資金支持,企業自籌資金不低於70%;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業單位承擔,企業參與的產學研合作項目,企業也須有自籌資金。同等條件下,對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業單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財政支持資金按照實施計畫,分年度撥付。
第十七條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具體事項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關於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實施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項目承擔單位為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業單位的,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
(一)立項檔案下達後10個工作日內須完成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簽訂,逾期未簽作自動放棄處理。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按要求進行網上填寫,經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審核後線上列印並上報。
(二)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重大項目最多不超過5年。項目由多家單位合作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資金安排、智慧財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三)在簽訂契約書(任務書)之前,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有關處室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主持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廉政風險預警談話。
第十九條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在評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中,相關管理人員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要主動申請迴避;評審、諮詢專家與項目或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項目負責人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迴避的專家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向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提交項目年度執行和經費使用等情況的總結報告。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組織專家對重大、重點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行中期評估制度。實施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重大、重點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目標任務、技術路線、後續資金撥付、執行進度等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在年度檢查、中期評估等管理的基礎上,3-5年對重大、重點和一般項目資金使用整體情況進行一次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科研信用管理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客觀、規範地記錄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對項目承擔單位、專家、專業機構及相關個人按照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企業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計畫科技報告制度管理辦法》規定,負責項目科技報告的撰寫、呈交,未按規定提交並納入科技報告服務系統的,不得通過結題驗收。
第二十五條項目立項後,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必須要調整的事項,應按程式報批。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後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組織專家對項目已執行情況進行評議,形成綜合意見報廳務會審定後批覆調整。涉及項目預算調整事項經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批准後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批准意見調整項目預算。
第二十六條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客觀原因,不能執行契約書(任務書)需要終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已開展工作情況報告,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後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任務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處理建議報廳務會審定執行。對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的,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組織調查核實或評估,提出處理建議報廳務會審定執行,明確收回財政支持資金,並將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納入科研信用記錄,違紀違法的移交監察和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建立自治區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監察系統,實行項目全過程嵌入式監督,項目管理全過程接受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駐廳紀檢監察組和機關紀委監督。
第二十八條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
第六章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負責項目驗收工作,可委託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到期前3個月內完成驗收準備並通過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驗收材料,在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不得無故逾期。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組織完成課題驗收。
第三十條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項目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審核批覆後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重點研發計畫研究過程形成的檔案材料,項目驗收通過後30天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將項目電子文檔按規定上傳管理信息系統,紙質文檔按要求和程式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項目主管業務處存檔。項目文檔包括:項目實施總結報告;項目所獲科技成果、專利等證明檔案;項目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驗收證書;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重點研發計畫應當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術秘密保護、科技成果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同時,《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支撐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計字〔2012〕5號)、《科技廳項目管理制度》(寧科辦發〔2008〕2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監督辦法(試行)》(寧科計字〔2010〕203號)、《自治區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05〕182號)、《自治區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項目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06〕7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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