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勵辦法》在2012.05.15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公民,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創新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創新獎:
(一)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
(三)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特別獎;
(四)銀川市產學研合作獎。
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四年評審一次,其它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具體工作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成立市科學技術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市科學技術領導小組批准。
第四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
(一)注重發展戰略性新型產業,為帶動、促進本市產業戰略布局發揮重要作用的;
(二)開展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取得突破性進展,科學技術水平屬國內領先地位,為促進本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取得突出成績,並取得特別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五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授予取得銀川市級科技成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組織或者公民:
(一)在套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中,運用科技知識研究、開發、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動植物新品種,創新點突出,經實施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中,將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套用於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實現了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技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產生了明顯社會效益的;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中,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實踐證明有顯著成效的。
第六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特別獎授予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一)有明確的年度、中長期科技研發方向和目標;
(二)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業研究開發投入逐年增長;
(三)獲批組建了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四)注重推進管理創新和企業創新文化建設;
(五)科技創新活動突出,在評審期間承擔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863計畫),並申請了國家發明專利;
(六)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企業總產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條 銀川市產學研合作獎授予同本市優勢骨幹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解決制約本市產業發展共性關鍵技術問題,促進了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並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優先獎勵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項目。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特別獎、銀川市產學研合作獎獲得者予以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屆評選2項,獎勵不分等級,每項獎勵50萬元。評選期內無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條 獲得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的組織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獎勵4萬元,二等獎獎勵2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
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的授獎名額不超過申請評獎項目總數的25%,一等獎在沒有符合條件的項目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特別獎每屆評選5項,獎勵不分等級,每項獎勵10萬元。評選期內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空缺。
第十三條 銀川市產學研合作獎每屆評選3項,獎勵不分等級,每項獎勵5萬元。評選期內無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列支;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的評審工作經費從獎勵經費中列支。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獎金額度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的推薦和申報,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銀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推薦: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組織或者公民,由所在縣(區、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二)銀川市科學技術成果獎的申報: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組織和公民,由所在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報主管局(委)、縣(區、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者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申報;
(三)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特別獎的推薦: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企業,由所在縣(區、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四)銀川市產學研合作獎的推薦: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由聯合開展產學研合作企業所在縣(區、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和推薦的科學技術創新獎勵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在公共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由提出異議者以書面意見報市科學技術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覆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頒獎。
第十七條 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的獎金,應當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義。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銀川市科學技術創新獎,經查明屬實的,撤銷獎勵,收回全部獎金。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的《銀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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