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經廬山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研究同意,於2021年4月29日印發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科技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和促進我市企業、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不斷增強域內經濟的科技支撐力和創新驅動力,根據上級相關政策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廬山市人民政府每年設立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專項基金200萬元,對當年在廬山市範圍內為建設創新型廬山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創新活動進行獎勵,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進行追加,如有餘額結轉下年。
第三條  成立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負責進行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申報、標準認定和評審工作。
第四條  評審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進行評審時,應綜合考慮獎勵對象科技成果是否在本地轉化、對本級財稅貢獻、產業發展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五條  在廬山市內創造產生並實施運用的科技創新技術,包括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科技創新項目獎、科技創新企業獎、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智慧財產權獎等六個方面。受獎勵企業須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明顯失信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不予獎勵。
第三章  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
第六條  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勵對象為廬山市範圍內註冊,屬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新平台和載體的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勵標準:
1.新認定國家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等科創平台,一次性獎勵50萬元;新認定國家級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科創載體,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新認定省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等科創平台,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省級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科創載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新認定市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等科創平台,一次性獎勵5萬元;新認定市級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科創載體,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四章  科技創新項目獎
第八條  科技創新項目獎勵對象為廬山市範圍內註冊,列入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新產品等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實施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科技創新計畫項目獎勵標準:
1.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畫的,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2.列入國家級、省級重點新產品、技術創新引導等科技計畫項目的,獲得“國家級新產品”證書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省級重點新產品認定的、省級成果鑑定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3.同一企業同一項目予以最高標準且不重複獎勵。
第五章  科技創新企業獎
第十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勵範圍為認定為廬山市範圍內註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瞪羚企業等科技型企業。
第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資格期滿重新認定通過的獎勵5萬元。對當年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當年申報國家高企但未通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0.3萬元。每通過一家新認定的國家高企給予組織單位1萬元獎勵,彌補組織申報、輔導培訓經費。
第十二條  首次入選省級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瞪羚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
第十三條  對經我市統計部門申報且認定的規上企業、服務業、建築企業、科研院所年度研發投入經費支出,按企業實際票據投入認定金額給予 1‰的研發費用後補助,同時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設有完整的研發投入輔助賬。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獎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獎勵對象為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貢獻的人才和團隊。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級人才”、省“雙千計畫”、市級“雙百
雙千” 人才工程項目(科技人才項目)的,分別獎勵 20萬元、10 萬元、5 萬元;對選入以上人才工程項目的人員,經申請,可優先免費入住市人才公寓;
2.獲得省、市科技創新人才重點項目、主要學科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資助項目的,分別獎勵 5 萬元、3 萬元;
3.獲得省、市優勢科技創新團隊重點項目的,分別獎勵 5萬元、3 萬元;
4.獲得省、市優勢科技創新團隊項目的,分別獎勵 3 萬元、2萬元。
第七章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對象為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指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的,獎勵 50 萬元;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10萬元;
2.獲得省級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3.獲得市級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八章  智慧財產權獎
第十八條  對在廬山市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獎勵標準:
1.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1萬元獎勵;維持有效發明專利達6年的,每件每年獎勵維持費用1000元,連續資助不超過3年。
2.企業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獲得國家認可後,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研究補助。通過智慧財產權貫標企業認定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九章  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市科技創新獎每年獎勵一次,由市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市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市監局、市審計局、市稅務局、工業園區、溫管會相關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長兼任。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市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的申報匯總和初審,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項目和獎勵資金的終審確定。
第二十二條  獎勵基金由財政局會同科技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審計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獎勵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科技經費獎勵或資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與市內其它扶持政策不重複獎勵;同一事項年內同時獲多項獎勵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可就高獎勵一次。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科技創新獎勵組織、認定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章 獎勵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二十六條  申報主體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代表簽字確認。同時提供相關批准檔案、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和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等原件和複印件。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材料對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初審,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使用建議,按程式提請市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核決定。
第二十八條  進入預算執行年度後,市財政局按預算安排和市科技創新獎勵評審領導小組審核決定的項目和標準直接撥付資金。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廬山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試行)》(廬府辦發〔2018〕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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