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

《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工作的有關要求,科學評價氣象科技成果的質量、績效和貢獻,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在氣象科技活動中的指揮棒作用,引導科技人員致力於核心技術突破,促進氣象科技創新與氣象業務服務緊密結合,提升氣象科技成果轉化為業務服務的能力,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中國氣象局組織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1年12月28日由中國氣象局印發,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
  • 印發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8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區、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工作的有關要求,科學評價氣象科技成果的質量、績效和貢獻,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在氣象科技活動中的指揮棒作用,引導科技人員致力於核心技術突破,促進氣象科技創新與氣象業務服務緊密結合,提升氣象科技成果轉化為業務服務的能力,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中國氣象局組織制定了《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並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21年12月28日

全文內容

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工作的有關要求,科學評價氣象科技成果的質量、績效和貢獻,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在氣象科技活動中的指揮棒作用,引導科技人員致力於核心技術突破,促進氣象科技創新與氣象業務服務緊密結合,提升氣象科技成果轉化為業務服務的能力,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氣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科技成果,是指氣象領域具有研發實力的單位或科技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所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科學性、創新性、實用性的成果。其中套用和技術開發類科技成果指已試用半年及以上(或已實現業務套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是指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工具,對氣象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等價值進行分析判斷,全面準確反映其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著力強化高質量氣象科技成果供給與轉化套用的科技成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堅持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分類、分級評價與多維度評價、誰委託科研任務誰評價、誰使用科技成果誰評價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氣象及相關科技成果的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管理
第六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實行分級管理。中國氣象局科技主管機構歸口管理全國氣象部門科技成果評價工作,負責氣象行業科技成果評價的指導推動、監督服務工作;各省(區、市)氣象局和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科技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科技成果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各省(區、市)氣象局和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負責向中國氣象局推薦事關氣象事業發展核心、重大、關鍵、共性的科技成果。
第七條 中國氣象局一般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評價。各省(區、市)氣象局和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根據需要適時開展。
第三章 評價指標和方法
第八條根據不同類型、不同階段氣象科技成果特點和評價目的,有針對性地對氣象科技成果的多元價值開展評價。包括:
(一)科學價值。重點評價成果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獨創性貢獻。
(二)技術價值。重點評價成果的重大技術發明,突出其在解決氣象業務服務中的關鍵、核心、共性問題和重大技術創新難題,特別是解決問題的成效。
(三)經濟價值。重點評價成果產生的經濟效益、推廣前景、預期效益以及潛在風險等。
(四)社會價值。重點評價成果在保障國家重大戰略與重點工程、解決公共安全(生態環境、防災減災、水資源)和人民健康等重大瓶頸問題方面的成效。
(五)文化價值。重點評價成果在倡導科學家精神、營造氣象創新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科學普及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第九條 根據氣象科技成果不同類型,分類構建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指標體系,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元價值。科技成果支撐的有代表性的智慧財產權可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
(一)基礎研究成果。採用同行評議方式,評價基礎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重點評價其在大氣科學和相關領域基礎研究中,開拓新領域、提出新觀點、構建新理論、作出新驗證、取得新進展以及解決本學科或相關學科重要基礎科學問題的質量和貢獻。
(二)套用研究成果和技術開發成果。採用用戶評價方式,評價其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重點評價其技術水平和轉化套用績效。
技術水平是指:成果產出的新方法、新指標,開發的新系統、新平台,建立的數據集,研發的新儀器、新設備等的創新水平和技術進步。
轉化套用績效是指:成果對制定重大戰略規劃的支撐作用、對氣象業務服務發展的貢獻作用、對行業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和用戶滿意度的提升作用等。
面向社會企業使用的套用研究成果和技術開發成果採用企業用戶評價或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價的方式,評價其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重點評價其技術交易契約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套用情況等。
第十條 各評價組織方應綜合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開發信息化評價工具,運用概念驗證、技術預測、智慧財產權評估等方式,開展智慧型化、規範化、標準化評價。
第十一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一般採用會議形式評價。視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評價。
第四章 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 氣象部門設立的科研項目產出的科技成果評價和氣象部門使用的科技成果評價由各級氣象科技主管機構代表科研任務委託方和科技成果使用方(用戶)組織專家開展評價。
事關氣象事業發展核心、關鍵、重大科技成果或涉及區域乃至全國共性的科技成果由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主管機構組織評價。僅在一省(區、市)或一個直屬單位有套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由各省級氣象部門或相關直屬事業單位科技主管機構組織評價。
第十三條氣象部門以外使用的氣象科技成果評價由科技成果使用方組織專家或委託其他評價機構開展評價。開展評價前應將評價方案報送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主管機構接受指導;評價結束後,應將評價結果報中國氣象局氣象科技成果評價主管機構備案,否則對其評價結果不予認可。
其他評價機構指具備下列條件,並在當地氣象科技主管機構備案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或專業化評估機構等: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社團組織等。
(二)具有從事科技評價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三)熟悉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政策,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評價管理制度。
(四)具有從事科技諮詢、科技評價等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規範,保證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章 評價專家
第十五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專家主要由同行專家和用戶專家構成。
(一)同行專家。指從事與被評價科技成果一致或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或相關工作,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科技發展動態,在該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影響的專家。
(二)用戶專家。指從事業務技術開發、科技成果中試、業務服務、業務管理、政策戰略規劃設計及產業套用等工作,熟悉被評價科技成果相關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豐富的業務服務套用實踐經驗或管理經驗的專家。
第十六條 評價專家應當遵守如下行為規範:
(一)提供的評價意見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被評價科技成果的實際情況,並對所出具的評價意見負責。
(二)維護被評價科技成果所有者的智慧財產權,保守被評價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三)自覺堅持迴避原則,不接受邀請參加與被評價科技成果有利益關係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價。
第十七條 建立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氣象部門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由各級氣象科技主管機構負責構建。其他評價機構的專家庫可以自行組建,也可以共享氣象部門相關專家庫。專家庫構成應體現與氣象相關的跨學科、跨行業、跨部門、互相共享的特點。
第十八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原則上由氣象及相關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和用戶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動態管理和共享機制,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第六章 評價程式
第二十條 制訂評價工作方案。評價組織方制定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任務、指標、範圍、進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發布評價通知。評價組織方發布開展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通知,明確需提交的評價材料(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技術報告、產出的智慧財產權、測試報告、套用情況、績效情況等)、時間要求等,相關單位按要求組織推薦。
第二十二條 開展評價。評價組織方開展評價工作,包括:
(一)形式審查。對科技成果評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檢查評價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確保評價材料滿足評價要求。
(二)組建評價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價科技成果類型和專業領域組建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委員由評價專家庫分類隨機抽取產生。評價專家委員會一般應由7名或以上專家構成。
其中:基礎研究成果評價的同行專家比例應不少於三分之二;套用研究成果和技術開發成果評價的用戶專家比例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三)召開評價專家委員會會議。評價組織方召開評價專家委員會會議,聽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匯報、查閱相關科技成果材料,依據評價指標進行評價。
根據評價需要,可組織評價專家現場實地考察。
如果被評價的科技成果數量較多時,可以先根據科技成果類型和專業領域進行分組評價。分組評價完成後,將評價意見提交評價專家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
(四)形成評價意見和結論。評價專家在對每項參評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等進行綜合評判基礎上形成每項科技成果的評價意見。
評價專家委員會綜合各評價專家意見,以簡單多數原則,給出評價結論。評價結論分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種類型。
(五)公示。評價組織方對被評價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評價結論等在相關範圍進行為期1周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價組織方會同有關評價專家組織異議相關方進行處理。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不良現象,以及在評價過程中妨礙評價公平公正的行為,取消該科技成果的參評資格並記錄為科研誠信失信行為,具體處理措施依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布評價結果。由科技成果評價組織方負責公布評價結果。
第七章評價總結
第二十四條 評價總結由科技成果評價組織方負責完成。
第二十五條 評價總結報告應包括評價組織方、評價科技成果基本信息、評價要求、評價過程、評價結論、評價專家委員會組成等說明。
評價科技成果基本信息應包括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單位、簡要技術說明、主要技術指標、測試情況等。
第八章評價結果套用
第二十六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是氣象科技成果分級登記、科技成果庫分級建設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為一般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在國家及省級氣象部門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進入科技成果庫。
中國氣象局科技主管機構、省(市、區)級與直屬單位科技主管機構負責分級建立氣象科技成果庫,並分別負責開發氣象科技成果共享套用平台。
第二十七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是科技成果向業務服務轉移、轉化的重要參考依據,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適宜進入業務服務套用。
第二十八條 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是各級氣象部門推薦申報各類科技獎項的重要條件,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可以推薦申報各類科技獎項。
第二十九條 對評價結論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同等情況下,在科研項目申報、各類人才推薦等給予優先考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評價,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部門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單位統籌解決。其他評價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省(區、市)氣象局和中國氣象局直屬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單位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印發後,其它檔案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科技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辦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推進科技成果評價有關政策精神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加強氣象科技創新工作的有關要求,圍繞統籌破“四唯”與“立新標”推出舉措,促進對氣象科技成果質量、績效和貢獻的科學評價,發揮科技成果評價在氣象科技活動中的指揮棒作用,引導科技人員致力於核心技術突破,促進氣象科技創新與氣象業務服務緊密結合,提升氣象科技成果轉化為業務服務的能力,推動氣象事業高質量發展。
針對“評什麼”的關鍵點,《辦法》界定了氣象科技成果和氣象科技成果評價的含義,並提出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應堅持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分類、分級評價與多維度評價、誰委託科研任務誰評價、誰使用科技成果誰評價的原則。
圍繞“怎么評”,《辦法》指出,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實行分級管理,中國氣象局每年度開展一次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在評價指標和方法方面,《辦法》明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大價值,努力破解科技成果評價中的“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提出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階段氣象科技成果特點和評價目的,有針對性地對氣象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元價值開展評價;要根據氣象科技成果不同類型,分類構建氣象科技成果評價指標體系;明確氣象科技成果產生的有代表性的智慧財產權可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
針對“誰來評、怎么用”的問題,《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評價機構、專家、程式、總結等,還明確了氣象科技成果評價在成果登記、成果庫建設、成果業務轉移轉化及獎勵激勵和人才評價方面的作用,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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