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氣象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4.01由國家氣象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頒布時間:1989.04.01
  • 實施時間:1989.04.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氣象宣傳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第三章 氣象新聞的發布及氣象宣傳文稿的管理,第四章 氣象科技期刊管理,第五章 影視和形象化宣傳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央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和完善氣象宣傳管理工作,促進氣象部門兩個文明建設,提高氣象服務的綜合效益,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氣象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象宣傳工作既是氣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手段。做好這項工作,對擴大氣象工作在國內外影響,激勵全體氣象人員認清形勢,做好本職工作,同心同德推進氣象事業現代化,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的社會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條 各級氣象部門要將氣象宣傳工作納入領導議事日程,加強力量,定期研究,明確任務,檢查效果,建立和健全氣象宣傳管理制度,並將氣象宣傳經費列入年度計畫。
第四條 氣象宣傳巨觀管理的範圍是:氣象部門各類報刊及行政簡報;氣象新聞稿件的傳送及氣象宣傳文稿的出版;氣象影視、聲像製品和展覽圖片資料的出版發行。
第五條 氣象宣傳工作由各級氣象部門辦公室歸口管理。各級氣象系統記協、記者站掛靠在同級氣象宣傳歸口管理部門,要在其上級組織的指導和同級宣傳歸口部門的管理下積極工作,加強橫向聯繫,密切與當地新聞單位的關係,以擴大氣象工作影響。
第六條 氣象宣傳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各級宣傳單位都必須努力提高宣傳人員素質,都必須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氣象業務的方針、政策,圍繞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積極開展宣傳。

第二章 氣象宣傳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

第七條 國家氣象局宣傳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綜合氣象部門的實際,對全國氣象部門宣傳工作實行巨觀管理。擬訂氣象部門年度宣傳工作要點;擬訂氣象部門宣傳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指導、協調。
(二)歸口管理全國氣象報刊、行政簡報、宣傳品出版和氣象影視、聲像、展覽等形象化宣傳。
(三)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和直屬單位的宣傳工作進行指導,組織氣象宣傳工作的經驗交流和報刊、簡報編輯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負責部門內和國家氣象局機關的重大活動以及重要氣象業務、科技和服務的宣傳,並負責重要宣傳文稿的組稿和審核。
(五)組織氣象影視題材的創作、審定和落實攝製單位。
(六)負責氣象新聞報導、科普宣傳材料的收集、統計和歸檔,以及氣象影視片的統一保管,複製和交換。
(七)承辦全國氣象系統記協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宣傳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任務:
(一)貫徹落實國家氣象局及地方宣傳管理部門制定的法規、制度,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宣傳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部門的氣象宣傳工作,並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負責省級以下氣象宣傳幹部和報刊、簡報編輯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
(四)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部門內重大活動以及重要氣象業務、科技和服務的宣傳,並負責審核向省級新聞單位提供的文稿。
(五)負責省級以下氣象部門的報刊、簡報和影視、聲像、展覽、圖片等形象化宣傳工作。
(六)負責組織省氣象記協活動和記者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氣象新聞的發布及氣象宣傳文稿的管理

第九條 凡發布全國性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的重大氣象新聞,分別由國家氣象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省級以下氣象台站不得召開任何形式的新聞發布會。
第十條 全國氣象部門的業務方針政策、重大決定,重要會議的新聞報導,中央和國家領導人在氣象部門的活動及對氣象工作的指示、評價的報導,由國家氣象局宣傳歸口管理部門核實並報局領導審定後統一發布。
第十一條 向新聞單位傳送的稿件實行分級審核。凡是涉及全國氣象工作送中央一級新聞單位的重要稿件,由國家氣象局領導審批;送地方新聞單位的或送中央級新聞單位但只涉及本地區氣象工作的重要稿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領導審批。有關領導人講話的稿件或報導,必須由本人審閱。
第十二條 凡屬重大氣象服務經濟效益的評估、重大科研成果和業務建設、外事活動、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報導,由宣傳歸口部門核實後,送同級局領導簽發;凡是報導各單位一般性的氣象業務、科研、教學工作的稿件,由本單位領導簽批經宣傳歸口部門核發。
第十三條 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預測,一般不作公開報導。需要報導時,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國家氣象局宣傳歸口部門統一發稿。
第十四條 凡屬氣象科普介紹、學術爭鳴、民眾來信等方面的文章可不送審,文責自負。批評性報導要實事求是,注重效果。
第十五條 對外宣傳必須堅持內外有別,注意保密。對外宣傳的稿件、圖片、展覽、影視、聲像等作品,一律要報請國家氣象局宣傳歸口管理和外事部門審核,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凡有重大業務活動,需請新聞單位採訪報導時,由同級宣傳歸口管理部門統一邀請和接待。

第四章 氣象科技期刊管理

第十七條 氣象科技期刊實行“分口審核,歸口審批”的辦法。國家氣象局(中國氣象學會)主辦的期刊,經局宴會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局領導簽批後,報送國家科委審批,新聞出版署備案並向所在地出版局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學會)主辦的氣象科技期刊,經國家氣象局審核後,報各地科委,新聞出版局審批並辦理登記證。
第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學會)只能辦一種刊物和一種對上的行政簡報。創辦新刊物、簡報必須從嚴掌握,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已辦期刊,在不改變辦刊方針的前提下,不得隨意變更刊名。若變更刊期以及每年增刊1-2期(刊名、刊號不變),可由同級宣傳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氣象局、同級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氣象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門,要按照氣象科學技術和氣象事業發展的需要對期刊統籌規劃並加強領導,嚴格管理,保證質量,嚴防泄密。
第二十二條 氣象科技期刊必須強調科學性、技術性和可讀性。指導性期刊應突出宣傳科技體制改革的經驗和科技方針政策、以及科技發展動態;學術性、技術性期刊要優先登載科技發展成果和創新文章;檢索性期刊要做到全、便、快,提高可信度;科普性期刊在傳播科技知識的前提下,強調趣味性。
第二十三條 凡屬正式出版期刊,應保持穩定,不得隨意停刊或改變辦刊方針、刊名。國家科委審批的氣象科技期刊應按期繳送國家科委情報局文獻處,省級期刊要按期向國家氣象局辦公室宣傳處繳送樣本。
第二十四條 氣象部門的出版、印刷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不得出版印刷黃色淫穢報刊書籍。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各類氣象報刊、行政簡報和新聞報導質量,國家氣象局將定期組織優秀報刊(簡報)、優秀編輯和好新聞評選活動。

第五章 影視和形象化宣傳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新聞單位傳送的影視、圖片、作品,按級審核。凡送中央一級新聞單位的,由國家氣象局領導審批;送地方新聞單位的,由各地氣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各地組織攝製氣象科教電影,科普電視錄像片,編印畫冊、舉辦展覽等形象化宣傳事先要作出計畫,編寫劇本,落實經費,報經同級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製作,並將提綱內容或方案報上級宣傳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氣象部門的主管領導要嚴格加強對聲像宣傳工作的管理,加強對聲像工作人員的思想和職業道德的教育。不準利用任何宣傳工具,進行播放,轉制淫穢聲像等非法活動。一經查出即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不得擅自向社會出售或複製氣象錄像帶。確因工作需要,須由同級宣傳歸口管理部門批准統一複製和發行。
第三十條 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允許接受外系統聲像攝製工作,但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 氣象影視形象化宣傳必須注重社會效果,講究質量,要按照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攝製廣大民眾喜聞樂見的氣象影視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