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局關於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的辦法(試行)

《廣東省氣象局關於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於2015年11月24日經廣東省氣象局第10次局務會審議通過,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氣象局關於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的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廣東省氣象局
  • 發文字號:粵氣〔2015〕94號
  • 發文時間:2015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做好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依法設立、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備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
第三條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
(二)建立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備案管理。
第五條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省氣象局視窗線上申報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掃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掃描件;
(三)主要技術負責人員信息;
(四)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範圍說明。
第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和公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工作指南,明確備案材料的標準和格式等。省氣象主管機構收齊備案材料後,應當場予以備案;備案材料不規範、不完整的,應當要求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及時補正。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相關信息通過廣東省氣象局官方網站公示。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備案;本辦法實施後成立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
第九條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在其提供氣象信息服務的渠道主頁顯著位置標註廣東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編號。
第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並通過廣東省氣象局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對未辦理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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