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

《氣象部門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是國家氣象局起草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部門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發布文號:中氣科字[1982]第008號
  • 發布日期:1982-02-04
  • 生效日期:1982-0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氣象部門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
(1982年2月4日
(中氣科字〔1982〕第0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氣象科學研究工作是我國氣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提高氣象科學技術水平,實現氣象工作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加速氣象科學研究工作的發展,必須加強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氣象科學研究管理的職能部門是中央氣象局科教部和各省(市、區)氣象局科教處。其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和國家發展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根據氣象部門或地方的特點擬定具體實施辦法、條例和細則;參加有關氣象科學技術政策的研究工作;組織和編制科研長遠規劃、專題計畫、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協調;檢查和總結計畫、規劃的執行情況;科研經費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管理、評獎和推廣工作;組織對引進技術的審查;參與對科技幹部的考核、職稱評定、晉升工作等。
第三條氣象部門科學研究工作,要貫徹執行科技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其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經濟建設、氣象業務服務中的重大氣象科學技術問題;堅持科研為業務服務、為生產服務、為台站服務的方向;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四條氣象部門研究項目(課題)的確定,必須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注意合理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對重點項目,應在人、財、物等方面優先支持,使之儘快出成果。
第五條在安排重點項目時,要對科研工作中出現的新苗頭、新事實、新概念給予充分重視。
對其他部門、單位或地方提出的研究任務,凡符合各研究機構既定方向的也要積極承擔。
第六條氣象部門的科研項目分為國家重點項目、部門重點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凡屬國家和部門重點科研項目由中央氣象局負責管理,由有關省(市、區)氣象局或直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凡屬地方重點項目由省(市、區)氣象局負責管理。一般項目,由下達課題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計畫的編制與審批程式
第七條長遠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
1.氣象部門長遠科研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的要求由中央氣象局統一部署,由中央氣象局科教部負責組織編制。
2.各省(市、區)氣象局長遠規劃的編制,按照各省(市、區)科委和中央氣象局的統一部署,由各省(市、區)氣象局科教處負責組織編制。
3.擬定長遠規劃必須廣泛徵求業務部門、有關單位和科技人員的意見,經過氣象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的審議,分別報送國家科委、地方科委或中央氣象局審批。
第八條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審批程式。
1.中央氣象局年度計畫的編制,應根據長遠規劃,按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辦法進行。凡列為國家或部門重點項目(課題)的負責單位(有兩個以上負責單位時,指第一負責單位,下同)於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央氣象局科教部填報下一年度的計畫表。
中央氣象局科教部根據各單位報來的計畫進行審查、匯總和初步綜合平衡,編制氣象部門的年度計畫及科研經費分配方案,經局領導批准後於當年2月底以前上報國家科委、國家計委,並下發各項目(課題)負責單位執行。
必要時,在年底或年初召開各項目(課題)負責單位參加的年度計畫工作會議。
2.省(市、區)氣象局的年度計畫的編制,根據地方科委的要求參照本辦法進行,同時抄報中央氣象局。
3.編制年度計畫其預期指標和工作進度要明確具體。對於探索性較強的研究課題,要儘可能提出分階段進展要求。
4.年度計畫的修改和調整,一般應在年中檢查計畫執行情況時進行,重點研究項目的重大變動應報中央氣象局批准後進行。
第九條新開課題的審批程式。
1.凡計畫列入國家或部門重點項目的新開課題,應根據長遠規劃的要求,由中央氣象局用協商或通過競爭的辦法選定項目(課題)負責單位。
2.項目(課題)負責單位要指定課題負責人,在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開題報告。經同行專家審議後,提出計畫任務書或研製契約,再經科學技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或委託的專家小組審議。重大項目要組織一定規模的會議審議,最後按有關規定正式列入計畫。參加協作的單位由項目(課題)負責單位用協商的辦法選定。
3.列入地方重點項目或一般項目開題時,也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4.國家或部門重點項目負責單位的條件是:
(1)課題負責人必須是相當副研以上的科技人員,每年有半年以上時間能從事本項科研工作;
(2)有一批專門從事本項目的科研力量;
(3)有一定組織力量,負責項目的管理工作。
5.參加單位的條件是:至少有相當助研以上科技人員兩個,每人每年有半年以上時間能參加本項科研工作。
第十條重大專題計畫參照長遠規劃和新開課題的審批程式進行。
第三章 計畫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抓計畫落實。各項目(課題)負責單位和有關省(市、區)氣象局科教處要根據批准下達的年度計畫,抓好落實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二條抓好協作。要提倡協作,發揚共產主義風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凡屬省(市、區)範圍內的協作由上述單位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單位之間或省(市、區)之間的協作,原則上由項目(課題)負責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中央氣象局科教部予以協助。有重大意義、牽涉面廣、工作量大的項目,由中央氣象局或報請國家科委、國家計委組織協調。
第十三條各項目(課題)負責單位,根據需要可組織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科研工作的進展。學術活動要提高質量,講求實效。學術上有不同見解應當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自由爭議,重大問題可提交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
第四章 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總結
第十四條氣象科研長遠規劃、專題計畫的執行情況,一般結合年度計畫逐年檢查。
第十五條國家和部門重點項目(課題)負責單位和有關省局科教處要經常了解、檢查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每年1月份向中央氣象局報送上一年的總結,並填報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檢查表。每年7月底報上半年進度。
第十六條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要採取基層和自上而下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發現好的經驗,要注意推廣。對於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及時解決。計畫完成不好的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七條研究任務結束時,必須寫出研究論文或工作報告,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開題報告、論證會紀要、計畫任務書或契約執行計畫、實驗記錄和工作記錄、協作協定書、階段總結和總結報告、學術報告、學術論文、技術檔案、圖紙資料、成果評價和鑑定證書等,技術檔案的管理,可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科研經費的管理

見中央氣象局下發的“關於科技三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章 氣象科技成果的管理

見中央氣象局下發的“氣象科技成果評獎管理辦法”。
第七章 科研管理幹部
第十八條為迅速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科研管理幹部要保持相對穩定,力求抽調熟悉科研業務和有組織才能的科學技術人員到科研管理部門工作。
第十九條科研管理幹部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業務技術,掌握現代氣象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特點,深入調查研究現代科學技術管理辦法,不斷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
要為培養、提高科研管理幹部的水平創造必要的條件,包括:保證一定的業務學習時間,參加必要的科技活動,舉辦科研管理幹部學習研究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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