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與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更好地實施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20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治區科技廳《寧夏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實施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做好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與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其開展業務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使其健康發展,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制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與監督管理辦法
  • 編號:國科發政字[2000]209號
  • 時間:2010年
  • 地區:銀川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非國有資產所占的份額不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及科學技術傳播和普及等業務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 銀川市科技局負責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科技科具體負責辦理。經銀川市科技局登記前審查同意成立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在銀川市民政局進行依法登記。
第三條 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低開辦資金,個體單位為1萬元人民幣;合夥單位為3萬元人民幣;法人單位為5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申請銀川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關鍵業務崗位主要負責人由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獲得過自治區級科技獎項的科技人員擔任,與業務相關的專職科技人員不少於5人。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四)有必要的場所。
第五條 申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應按《辦法》規定向銀川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成立申請: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及組成人員情況、場地情況、開辦資金情況、創辦目的和業務範圍等。
(二)填報《銀川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書》請在科技信息網下載中心下載。
(三)擬任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擬任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簡歷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意見。
(四)組成人員名冊和基本情況: 包括主要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學歷證明、工作簡歷、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的主要貢獻和能夠體現科技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等)、身份證明,在職人員要出具其所在工作單位同意的證明。
(五)若為醫藥、衛生、食品、標準計量、建築設計、民用爆破等特殊行業,需提交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許可的檔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主要專職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式;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資金到位情況證明。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其資金驗資報告時間在6個月內有效;
(八)設備及設施清單。
(九)場地證明: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賃契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必須有使用權證明。
銀川市科技局接到申請人申請後,要及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其申請事項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其申請事項不屬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項,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其申請事項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項,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六條 銀川市科技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對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並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批准檔案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 由銀川市科技局批准設立、經民政局依法登記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接受年檢,每年3月31日前應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等材料報送銀川市科技局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民政局接受年檢。接受科技局年檢初審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在寧夏民政廳信息網站“最新公告”一欄中下載,(一式二份,A4紙雙面印)。
(二)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第八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經銀川市民政局核准登記後,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者合夥、個體等民事主體資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辦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及其他有關手續。
第九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的,應向銀川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銀川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申請表,並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式的原始紀要。在申請書上應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應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基本情況;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應提交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變更資產的,應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檔案等。銀川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後報銀川市民政局批覆。
第十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註銷登記的,應向銀川市科技局提交的材料及填寫的表格: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註銷申請書;
(二)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申請表。
銀川市科技局自收到註銷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將直接負責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銷的審查結果報銀川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銀川市科技局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的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銀川市民政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銀川市民政局指導本市範圍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第十二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銀川市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暫行辦法》(銀科發〔2003〕7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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