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小微企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59號)和《湖州市加強小微企業園區建設管理的十條意見》(湖小微企業園發〔2017〕1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小微企業園建設和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小微企業園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本概念。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園是指經縣小微企業園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認定的,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建設和經營的,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和成長發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各類園區的統稱,包括小微企業工業園、科技園、軟體園、電商園、文創園、雙創園等,以及工業園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不包括傳統商貿類和生活性服務業園區。
第二條 認定流程。新建、改建、擴建小微企業園由園區建設主體提出建設申請,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初審,領導小組批准後進行建設。已建、在建小微企業園提出小微企業園認定申請,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初審後,報領導小組認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條 政策支持。經認定的小微企業園可享受《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促進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稅發〔2018〕67號)、《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浙江省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4號)和縣小微企業園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園區規劃。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建設小微企業園;大力支持對老舊工業點、小微企業集聚片區整體改造為小微企業園。原則上,新供地建設的生產製造類小微企業園須在六大工業平台的工業平台邊界內,每個平台不超過2家。
第五條 產業定位。小微企業園要明確主導產業定位,且主導產業不超過2個。原則上生產製造類小微園入駐企業(項目)須達到10家(個)以上,其他類型小微企業園入駐企業(項目)20(個)以上,主導產業企業(項目)須達到入園企業數量的70%以上。
第六條 建設標準。小微企業園建設要突出綠色化和智慧型化,建築結構要通用性強。新、改、擴建項目要做到安全設施“三同時”。園區建成後,從第三個財務年度起整體畝均稅收在20萬元以上,園區能耗水平低於縣定控制標準。新建生產製造類小微企業園,一般占地不小於100畝或建築面積不少於10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於1.2;新建其他類型小微企業園規模可適當降低,容積率不低於1.5;改建生產製造類小微企業園,一般建築面積不少於2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於1.5,改建其他類型小微企業園,一般建築面積不少於1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於2.0。
第七條 配套設施。小微企業園要建設完善的消防、安全、環保、倉儲、物流、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和必要的商務、辦公、宿舍、餐飲、物業用房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園區要根據數位化小微企業園建設運營通用標準,推廣信息化系統,建設數位化園區。
第八條 配套服務。各小微企業園應當提供項目申報、辦證、稅務等代辦服務,建立統一的公共服務,鼓勵採用信息化管理系統,為入園企業(項目)提供良好的運營和發展環境。鼓勵發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小微園運營管理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條 鼓勵多元化主體建設。按照“誰投資誰收益”原則,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小微企業園。
第三章 入園管理
第十條 入園標準。小微企業園入園企業(項目)須符合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平台產業發展導向和各小微企業園產業定位。小微企業園優先引導高附加值、高成長性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項目),高層次人才項目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項目)入駐。億元以下製造類產業項目入駐小微企業園,原則上要求達產後畝均稅收達到30萬元/畝以上,畝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400萬元/畝以上(含房產)、畝均產值達到500萬元/畝以上;傳統企業製造業改造提升入駐小微企業園,企業正式投產一年後產值達到300萬元/畝以上、稅收達到20萬元/畝以上;科技人才項目、文創項目、電商項目、物流項目等其他類型項目入駐小微企業園,由各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相應入園標準。
第十一條 退出機制。一是入園企業(項目)購得或租用小微企業園廠房後必須自用,未經屬地鄉鎮(街道、園區)批准,不得轉讓或轉租。如確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轉讓小微園用房或轉租的,應由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單位按契約約定收購或回收。如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放棄收購的,經屬地鄉鎮(街道、園區)批准後,入園企業方可自行轉讓,且受讓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入園準入條件。二是對入園企業(項目)根據契約規定時間要求,不能按時投產或達產的或達產後不能達到契約約定條款的,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和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有權要求企業進行不超過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後仍然無法達到契約約定的,企業自行退出小微園,收回租賃使用權和產權,並將該條款寫入租賃或出讓契約。
第十二條 入園標準備案流程。園區各小微企業園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可自行制定入園標準(包括準入規定、退出機制,但原則上不能低於本辦法中已經明確的標準)。入園標準報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審核同意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覆核備案。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對經批准建設的小微企業園,由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向屬地鄉鎮(街道、園區)交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對房屋租售、建設時限、建設標準、入園企業控制等管理約定的保證。
第十四條 履約建設要求。以新增建設用地建設小微企業園的,建設期限按照《長興縣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實施細則》執行;以存量用地改、擴建小微企業園的,須在備案批准後3個月內開工、18個月內竣工、24個月內通過竣工驗收。超過契約約定的期限未開工、未竣工、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契約約定依法處置。
第五章 工業地產管理
第十五條 工業地產項目建設主體單位自持不動產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且自持年限與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自持部分不得轉售。具體產權分割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設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合理確定工業地產項目不動產租售價格。工業地產項目建設主體聘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出售不動產進行價值評估,不動產銷售價格不高於評估價格;年租賃價格不高於屬地鄉鎮(街道、園區)平均租賃價格。定價方案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計局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工業地產項目入園企業正式投產後,畝均投入、產出、稅收均達到入園協定要求的,即可申請企業所駐單元的不動產權分割資格,經小微企業園建設主體、屬地鄉鎮(街道、園區)、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獲得不動產權分割資格。企業購入不動產權不得擅自轉售。入園企業嚴格按照第十一條退出機制實行。
第十八條 定價方案的合規性和不動產權分割資格將作為不動產分割辦理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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