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是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批准文號:合經信民營〔2020〕71號
第一條 為打造合肥市‘雙創’升級版,培育和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基地規範發展、創新發展,為小微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和《關於印發安徽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經信企合函〔2020〕55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範基地”應當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範、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示範基地”的審核認定和指導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市經信局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入駐小微企業20家以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能夠平穩運營,可持續發展。
(二)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2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創業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創業基地建築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四)具有豐富的創業服務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創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6人,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10%以上;能為小微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五條 “示範基地”須至少達到以下4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後勤保障等基本服務。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信息諮詢。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四)政務代理。加強與經信、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提供政務代理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小貸、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係,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年組織融資對接活動2次以上。
(六)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七)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4次以上。
(八)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十)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會計、專利、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六條 “示範基地”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報。市經信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初審推薦工作。對推薦的示範基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推薦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被推薦“示範基地”的申報材料,報市經信局。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範基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含基地內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七)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九條 市經信局對申報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提交市經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後確定認定名單,名單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經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授予“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稱號並在市經信局相關媒體和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對“示範基地”服務情況和運行情況的年度測評,對測評優秀的給予一定資金獎補,對測評合格的“示範基地”予以確認,對測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
第十二條 鼓勵“示範基地”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示範基地”每半年填寫合肥市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基本情況表,每年底前提供本年度工作總結,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報送,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範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示範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對新認定的“示範基地”,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實際,鼓勵支持小微企業創業示範基地發展。
第十五條 已被認定的“示範基地”,若發生更名、搬遷、重組等重大調整,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延至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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