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現將《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工作的意見》(珠府〔2015〕71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是由各級政府部門、高校或社會力量在我市投資建設,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認定的以培育初創型、創新型小微企業為目標,為初創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提供低租金、低收費的創業環境,並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管理諮詢、融資服務、事務代理等孵化服務,能夠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具有滾動孵化創業實體功能和較強示範效應的創業載體。
  第三條 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在珠高校和社會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種場地資源改造建設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搭建促進創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方面具有顯著成效,且發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承擔。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一)創業孵化場地保障
  1.產權清晰或租賃契約明確(租用場地的,從申報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賃期限),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變更用途。
  2.創業孵化場所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配備有公共服務場地,可用於綜合服務、產品展示、業務洽談、交流活動等。
  (二)專業運營管理
  1.依法成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規範,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
  2.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且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不少於5人;聘任的創業導師不少於5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每年舉辦各類創業活動不少於10場。
  3.積極宣傳推廣各類促進創業、就業補貼,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4.積極推薦孵化企業、團隊參加國家、省、市人社部門舉辦的各類創業大賽、成果展示、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三)創業孵化及帶動就業
  1.在孵創業實體不低於30戶,在孵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於60%;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於60%,在孵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不少於150人。
  2.有明確的孵化周期,具有滾動孵化效應,孵化期滿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範圍。
  在孵創業實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基地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2)企業和團隊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孵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註冊的可放寬最長1年。
  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創新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和團隊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港澳青年、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以上群體簡稱重點群體)入駐基地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在農村電商創業服務或吸納重點群體方面有突出成效,以及面向港澳台青年創業的基地,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按一事一議方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第六條 符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可向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紙質、電子文檔各一份),紙質檔案用按順序裝訂成冊:
  1. 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書及附表;
  2. 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以及創業孵化區域平面圖複印件(原件備查);
  3. 創業服務管理制度,以及與入駐創業實體簽訂的孵化協定(註明入駐孵化時間、面積和提供創業服務等事項)複印件。
  第七條 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並負責組織不少於3名專家開展書面評審及實地考察,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原則,提出評估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覆核通過後,在官方網站公示3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在被認定後,每年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地運營情況報告,並配合做好政策宣傳、創業活動組織、數據統計和監測、企業調研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每兩年對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複評一次。具體複評程式如下:
  (一)自評。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認定標準開展自評,並向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報送《珠海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複評申報書》。
  (二)組織評估。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考察,提出複評意見。
  (三)結果公布。複評結果為優秀的,給予後續建設扶持經費,並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複評不合格的,需按規定整改,並於下一年再次參加複評;仍未通過複評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一)違法違規經營已被取消經營資格的;
  (二)不具備相應的功能,創業孵化基地的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經查實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錄入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四)未履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責任和義務,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
  (五)複評未通過,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
  (六)出現其他應當撤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條 被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不含市屬區屬院校)的,給予建設扶持經費40萬元。複評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後續建設扶持經費10萬元(一個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扶持經費主要用於減免場地租金、配備辦公設備、信息化建設、最佳化辦公環境、提供免費創業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經費申領程式按本市創業補貼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服務協定並承擔孵化服務,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並孵化成功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給予每戶3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補貼申領按本市創業補貼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同一地點的創業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資助。已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並獲得相應資助的基地,在複評不通過被撤銷後,可以自行整改後再申請認定,但不再獲得認定資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請認定和資助。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的單位或個人,將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除追回相關資助和補貼外,並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出台之前已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符合條件可申請配套及複評資助,並按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積極推動創業帶就業,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工作的意見》(珠府〔2015〕71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號)等規定,12月10日,我局出台《關於印發<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檔案精神,我局出台了《關於印發<珠海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辦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80號),在推動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有4家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16家市級創業孵化基地、6家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形成創業集聚作用,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
  二、《辦法》調整的政策內容
  1.細化認定條件要求。參考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條件,《辦法》對申請基地場地保障、專業運營管理、創業孵化及帶動就業效果三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對在孵創業實體的界定更細緻,以更好達到滾動孵化初創型企業的目標。
  2.增加複評環節。為做好基地各項統計、監測和相關調研工作,《辦法》規定每兩年對認定的基地新增複評要求,根據其開展工作情況給予優秀、合格或不合格的結果。
  3.調整建設扶持經費。加大後續扶持力度,《辦法》對新認定基地給予一次性建設扶持經費40萬元,複評結果為優秀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一個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4.取消基地籌建期。原辦法中關於籌建期的設定,在執行中缺乏實際意義,辦理率低,故本次修訂取消籌建期。
  5.明確佐證材料。《辦法》後附申報書參考提綱及10份附表,並明確所填數據需附的佐證材料,將認定條件逐條清晰化,方便申報單位整理材料,也給專家評審提供評分依據。
  三、《辦法》政策有關問答
  (一)哪些場地可以申請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答:由各級政府部門、高校或社會力量在我市投資建設,以培育初創型、創新型小微企業為目標,為初創小微企業或創業團隊提供低租金、低收費的創業環境,並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管理諮詢、融資服務、事務代理等孵化服務,能夠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具有滾動孵化創業實體功能和較強示範效應的創業載體。同時,在創業孵化場地保障、專業運營管理、創業孵化及帶動就業等方面滿足《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申請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場地保障有什麼要求
  答:場地需產權清晰或租賃契約明確(租用場地的,從申報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賃期限),在使用期限內不得變更用途。創業孵化場所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配備有公共服務場地,可用於綜合服務、產品展示、業務洽談、交流活動等。
  (三)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專業運營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運營管理機構需為依法成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各項管理制度健全規範,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且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不少於5人;聘任的創業導師不少於5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每年舉辦各類創業活動不少於10場。積極宣傳推廣各類促進創業、就業補貼,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積極推薦孵化企業、團隊參加國家、省、市人社部門舉辦的各類創業大賽、成果展示、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四)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創業孵化及帶動就業有什麼要求
  答:基地內在孵創業實體不低於30戶,在孵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於60%;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於60%,在孵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不少於150人。有明確的孵化周期,具有滾動孵化效應,孵化期滿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範圍。
  (五)在孵創業實體如何界定
  答:在孵創業實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基地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2.企業和團隊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孵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註冊的可放寬最長1年。
  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創新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和團隊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港澳青年、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以上群體簡稱重點群體)入駐基地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六)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式
  答:由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並負責組織不少於3名專家開展書面評審及實地考察,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原則,提出評估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覆核通過後,在官方網站公示3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七)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後有什麼政策扶持
  答:被認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不含市屬區屬院校)的,給予建設扶持經費40萬元。複評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後續建設扶持經費10萬元(一個基地只能享受一次)。經費主要用於減免場地租金、配備辦公設備、信息化建設、最佳化辦公環境、提供免費創業服務等方面的支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服務協定並承擔孵化服務,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並孵化成功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給予每戶3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補貼申領按本市創業補貼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八)《辦法》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辦法》出台前已被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按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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