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人社局、財政局印發《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天津市人社局、財政局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最佳化創業環境,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為下列人員初創的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場地、融資支持、項目推介、創業指導等服務的公共性、開放性、示範性創業孵化平台:
(一)重點創業人群:包括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港澳台畢業生)和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畢業5年內畢業生,近5年內引進的“海河英才”;
(二)退役軍人、登記半年以上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在孵企業,是指上述人員在創業孵化基地創辦,或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前已經成立且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經營的下屬公司,不得作為在孵企業。
第三條  按照分類施策、以獎代補原則,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建設費補貼、孵化補貼、帶動就業補貼和孵化示範獎勵,扶持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孵化基地建設規劃、組織推動和統籌管理工作。
市人社行政部門委託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市級經辦、業務指導和評估檢查工作。
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孵化基地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孵化基地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第五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孵化平台,可以申請認定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
(一)開辦主體。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經營滿1年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團隊、專家指導團隊,配備5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硬體設施。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共享服務空間,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路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設有相對獨立的會議、商務、培訓、路演、諮詢、展示等公共服務區域。
(三)運營管理。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備系統規範的企業或其他類型市場主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
(四)服務功能。能夠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創業專家跟蹤指導、項目發布、企業管理諮詢、財務法務事務代理、商事稅務社保代辦等服務,並與在孵企業簽訂創業孵化服務協定。
(五)在孵企業數量。入駐生產經營滿6個月在孵企業不少於20戶,平均每戶帶動就業不少於3人(按近6個月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人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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