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業促進會

天津市就業促進會

天津市就業促進會成立於2014年4月,隸屬於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天津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就業促進會
  • 外文名:TIANJIN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
  • 簡稱:就促會
  • 主管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登記單位天津市民政局
  • 屬性:社會團體組織
  • 社團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建設路97號
  • 主要成就:大學生職萌劇場、就業先鋒、和諧勞動關係服務站
  • 會長:李國茂
  • 秘書長:曹睿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入會需知,和諧勞動關係服務站,

協會簡介

本會宗旨是緊密配合政府部門落實就業促進計畫和創業引領計畫,為促進就業、穩定社會、支持經濟建設服務。通過搭建服務就業平台、開展就業理論研究、實施就業促進項目、宣傳和推動就業政策貫徹落實,為促進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提供溝通、協作渠道,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溝通交流平台。
根據章程,天津市就業促進會的宗旨和職能是:
(一) 組織會員開展人力資源和就業促進領域理論研究,舉辦公共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創業、勞務派遣、職業標準研發研討會、論證會、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政府部門制定規劃、決策部署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就業工作實踐活動,圍繞創業促進就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勞務派遣發展趨勢、新職業標準研發與成果轉化、失業保險相關問題,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三)開展有關就業政策和就業能力提升以及新職業實驗性培訓,開展對勞動者及各類用人單位的就業政策、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活動;
(四) 組織制定公共就業、失業保險、創業、勞務派遣、職業標準研發服務標準和規範,推進標準體系建設,加強會員自律;
(五)為促進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提供溝通、協作渠道;為招用就業、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提供服務,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
(六)開展形式多樣的會員服務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溝通交流平台;
(七)協助政府工作部門舉辦公共就業、創業、勞務派遣、新職業培訓服務活動,推動區域性人力資源服務交流和協作;
(八)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國內、國際交流活動;
(九)通過天津市就業促進會網站,構建就業宣傳和服務平台;
(十)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專項活動。

組織機構

天津市就業促進會
組織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均依照本會章程行使職權。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公共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創業、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職業標準研發、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新媒體七個專業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
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委員會
由從事公共就業服務的市級和各區縣人力資源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和指導機構、培訓教育機構、能力評價機構、理論研究機構和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組成。
工作任務是圍繞提高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開展理論研究及專項活動。
失業保險專業委員會
由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經辦機構、科研、教學等單位以及從事失業保險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組成。
工作任務是圍繞預防失業、失業人群安置等方面開展理論研究及專項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專業委員會
由人才市場、人才開發服務中心、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勞動力市場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獵頭公司、諮詢公司、企業管理顧問公司、開發或銷售與人力資源相關軟體的科技發展公司和靈活用工平台等單位組成。
工作任務是探索新形勢下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趨勢及勞務派遣發展趨勢、人力資源外包開展理論研究及專項活動。為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利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服務,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運營模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服務。
創業專業委員會
由創業指導中心、創業培訓教育機構、創業諮詢服務機構、融資機構、理論研究機構及創業成功企業家、專家學者組成。
工作任務是圍繞創業帶動就業開展專項活動,搭建專業化的創業服務平台。
職業標準研發專業委員會
由從事新職業標準、教程、題庫開發的理論專家、實踐專家和方法專家組成。
工作任務是承擔國家新職業標準研發,開展新職業項目和課題研究,建立新職業考核標準,推動新職業成果轉化。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
主要職責:
1、組織會員參加人力資源相關培訓、考察交流;
2、開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專業調研;
3、組織會員學習人力資源相關方針、政策、法規。
新媒體專業委員會
新媒體專委會在就促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主要職責如下:
1. 搭建就業創業信息服務平台。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微博、短視頻等多種形式發布就業創業政策信息和用人單位用工需求。搭建就業創業信息服務平台。充分利用網站、微信、微博、短視頻等多種形式發布就業創業政策信息和用人單位用工需求。
2. 建立就業信息反饋機制,準確掌握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通過信息化平台,實現會員單位中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高校三者之間需求和供給的有效對接。建立就業信息反饋機制,準確掌握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通過信息化平台,實現會員單位中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高校三者之間需求和供給的有效對接。
3.整合高校內外以新媒體行業為工作和內容輸出的項目團隊和中小企業資源,發揮新媒體優勢促進就業創業。整合高校內外以新媒體行業為工作和內容輸出的項目團隊和中小企業資源,發揮新媒體優勢促進就業創業。
4. 利用新媒體舉辦模擬招聘會、創業競賽,開展職業指導,提升高校畢業生的職業能力。利用新媒體舉辦模擬招聘會、創業競賽,開展職業指導,提升高校畢業生的職業能力。
為充分發揮新媒體作用,宣傳、解讀就業政策,公布研究成果,分享典型經驗,實現就業信息共享。成立天津市就業促進會(以下簡稱為充分發揮新媒體)作用,宣傳、解讀就業政策,公布研究成果,分享典型經驗,實現就業信息共享。成立天津市就業促進會(以下簡稱“就促會”)新媒體服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媒體專委會”)
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調解天津市勞動爭議領域內發生的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民眾遵紀守法、主動維權,預防民眾糾紛發生;
3.經調解解決的矛盾糾紛,按照各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就業促進會。英文名稱: Tianjin Association ForEmployment Promotion,縮寫: TAEP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天津市從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理論研究者、實踐工作者以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眾創空間)、就業培訓機構、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密配合政府部門落實就業促進計畫和創業引領計畫,組織會員進行人力資源理論和實際情況的研究,開展有助於促進就業所需的實踐活動,為促進就業事業發展提供服務,發揮聯繫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 河西 區。
第二章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開展人力資源和就業促進領域理論研究,舉辦公共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創業、勞務派遣、職業標準研發研討會、論證會、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政府部門制定規劃、決策部署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就業工作實踐活動,圍繞創業促進就業、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勞務派遣發展趨勢、新職業標準研發與成果轉化、失業保險相關問題,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三)開展有關就業政策和就業能力提升以及新職業實驗性培訓,開展對勞動者及各類用人單位的就業政策、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活動;
(四) 組織制定公共就業、失業保險、創業、勞務派遣、職業標準研發服務標準和規範,推進標準體系建設,加強會員自律;
(五)為促進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提供溝通、協作渠道;為招用就業、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提供服務,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
(六)開展形式多樣的會員服務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溝通交流平台;
(七)協助政府工作部門舉辦公共就業、創業、勞務派遣、新職業培訓服務活動,推動區域性人力資源服務交流和協作;
(八)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國內、國際交流活動;
(九)通過天津市就業促進會網站,構建就業宣傳和服務平台;
(十)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專項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六)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單位會員為:自願為促進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眾創空間)、就業培訓機構、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
(八)個人會員為:從事公共就業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創業指導服務、就業培訓服務和新職業標準開發的理論研究者、實踐工作者。
第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本章程第十三條要求的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七)向本團體推薦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秘書處在會員中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協商,形成會員代表建議名單,提交全體會員審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團體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天津市就業促進會印章、檔案管理制度》、《天津市就業促進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天津市就業促進會信息披露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工資福利待遇;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代表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員代表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天津市就業促進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三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本團體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二條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三條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20年9月17日 天津市就業促進會 第 二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需知

第一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自願為促進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眾創空間)、就業培訓機構、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公共就業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創業指導服務、就業培訓服務和新職業標準開發的理論研究者、實踐工作者;
(六)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天津市就業促進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向天津市就業促進會推薦會員;
(七)符合天津市就業促進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和諧勞動關係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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