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孵化基地提質發展,切實提升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水平,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省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2年12月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人社規〔2022〕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孵化基地提質發展,切實提升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水平,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省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創業孵化基地提質發展,切實提升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水平,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省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考核和管理。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培育和促進重點群體以及各類勞動者實現創業,開發就業崗位的創業孵化載體。
  重點群體是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畢業5年內)、法定勞動年齡內港澳台居民、登記失業人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以及殘疾人。
  第三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營、示範引領、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重點扶持符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孵化載體。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五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申報範圍:
  (一)市場化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具備一定規模和社會效應,為創業實體提供場地及配套孵化服務的創業孵化載體。
  (二)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由本市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主辦,面向在校學生及畢業5年內畢業生免費提供場地及配套孵化服務的創業孵化載體。
  創業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在基地內的創業團隊;註冊地和辦公場所在基地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未簽訂孵化服務協定、孵化期滿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駐時成立時間超過2年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範圍。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業管理水平的運營機構。
  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我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運營時間超過2年;近3年內無不良徵信和違法行為記錄;無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2.管理制度健全規範,基地的發展目標和市場定位清晰,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科學完善。
  3.擁有專業服務團隊,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於3人,專(兼)職創業導師不少於5人。
  (二)具有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
  1.引入外部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技術創新、信息諮詢、科技中介、成果轉化、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2.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者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入駐創業實體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3.定期舉辦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三)具有充足的孵化場地保障。
  1.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委託管理關係明確,且場地作為孵化載體使用剩餘期限不少於3年。
  2.孵化場地集中,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可以自主支配建築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的創業孵化場所,在孵創業實體可以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提供公共服務場所、公共會議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配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路等基礎配套設施,保證基地的持續、穩定運營。
  4.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應安排30%左右的場地,免費提供給畢業5年內畢業生。
  (四)具有良好的創業孵化成效。
  1.市場化創新創業孵化載體近兩年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年均不少於30家,其中創業團隊占比不高於50%。近兩年重點群體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年均不少於8家。近兩年在孵創業實體年均帶動就業不少於150人,其中帶動重點群體就業占比不低於10%。
  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近兩年在孵創業實體數量年均不少於25家或者80%以上在孵創業實體獲得投融資。
  2.創業實體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創業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註冊的可以放寬最長1年。重點群體以及從事“20+8”產業集群領域的創業實體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第七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用“集中受理,統一評審”方式,每年開展一次基地認定工作,認定程式如下:
  (一)發布通知。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布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通知,明確受理時間、申報指引等具體內容。
  (二)提交申請。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其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並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屬檔案1);
  2.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材料;
  3.無不良徵信和無違法行為承諾書(附屬檔案2)。
  申請資料齊全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無正當理由超過10個工作日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退回申請資料。
  (三)區級初審。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基地開展現場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複審。初審未通過的,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四)市級複審。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產業布局以及當年度基地申報情況確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數量和各區布局,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通過組織專家評審、實地覆核、集體研究等形式進行複審後,出具複審意見。
  (五)審定名單。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複審意見進一步審核,擬定年度新認定基地公示名單。
  (六)公示公布。審定名單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授予“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八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參加年度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運營管理、場地保障、服務能力、孵化成效等。
  已參加當年度國家、省年度考核的國家級、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可以不參加市級年度考核。
  第九條 年度考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開展:
  (一)發布通知。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並公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確受理時間和考核要素。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的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二)基地自評。基地對照年度考核要素開展自評,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和有關材料。
  (三)區級初核。區公共就業機構實地核對申報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考核,並出具初審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市級核定。市公共服務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覆核工作,結合申報材料、區級初審意見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分。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評分依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五)公示公布。年度考核結果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年度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基地的獎補扶持
  第十條 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可以享受以下獎補扶持:
  (一)認定獎補。當年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
  (二)考核獎補。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配套獎補。支持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提質升級,對獲得國家或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一條 發放的獎補資金應當用於場地購置或者租賃、基礎建設、設施完善、設備購置、孵化服務、專家勞務費及基地運作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條 被取消“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的基地,可以自行整改後重新申請認定。再次獲得認定的,不再享受認定獎補。
  第十三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同時符合我市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環境建設資助申請條件的,在同一年度內不重複享受獎補。
  第十四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獎補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以各類重點群體為服務對象,重點孵化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項目,有效集成創業政策、服務和項目,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鏈,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
  第十六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如實申報認定、考核材料;按照基地認定指標體系做好相應的服務台賬,包括創業實體入駐及遷出記錄、帶動就業人數變動情況、創業孵化服務個案和活動記錄、入駐創業實體享受政策扶持情況等,並按季度報送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基地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情況的日常指導、巡查和監督。實時掌握基地動態信息,按季度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名稱或者運營機構、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並確認其仍符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經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確認的,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其“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一)運營性質發生改變,不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的;
  (二)1年內被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三)無故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且被納入相關誠信系統的;
  (五)以弄虛作假、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的。
  存在上述第(五)項情形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的原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年在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中評選推薦一批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和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統一納入本辦法管理,但不再享受認定獎補;與本辦法實施後認定的基地同步參加年度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考核獎補,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出;本辦法實施後認定為省級和國家級基地的可以享受配套資助。
  第二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培育和引導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市級、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深圳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2.無不良徵信和無違法行為承諾書

內容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有關促進“雙創”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孵化基地提質發展,切實提高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水平,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一是對重點群體進行界定。重點群體是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畢業5年內)、法定勞動年齡內港澳台居民、登記失業人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以及殘疾人。二是明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營、示範引領、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一是明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申報範圍為市場化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和公益性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二是對創業實體進行界定。創業實體包括辦公場所在基地內的創業團隊;註冊地和辦公場所在基地內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等;未簽訂孵化服務協定、孵化期滿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駐時成立時間超過2年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範圍。。三是明確申請認定為市級孵化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專業管理水平的運營機構、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充足的孵化場地保障和良好的創業孵化成效。四是明確創業實體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創業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註冊的可放寬最長1年。重點群體以及從事“20+8”產業集群領域的創業實體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五是明確認定程式,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用“集中受理,統一評審”方式,每年開展一次基地認定工作。
  (三)基地的年度考核。一是明確已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參加年度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的考核),已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創業孵化基地,若當年度已參加國家和省級年度考核,可不參加市級年度考核。二是明確年度考核的開展程式。包括發布通知、基地自評、區級初核、市級核定和考核公布。
  (四)基地的獎補扶持。一是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認定獎補20萬元,年度考核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10萬元一的一次性考核獎補,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二是明確發放的獎補資金應當用於場地購置或租賃、基礎建設、設施完善、設備購置、孵化服務、專家勞務費及基地運作管理等支出。三是規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同時符合我市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環境建設資助申請條件的,在同一年度內不重複享受獎補。
  (五)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一是要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以各類重點群體為服務對象,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二是要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如實申報認定、考核材料,做好服務台賬並按季度報送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三是明確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情況的日常指導、巡查和監督,實時掌握基地動態信息,季度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四是明確取消“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的具體情形。
  (六)附則。規定了評選推薦省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程式、與本辦法實施前政策的銜接,本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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