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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孵化能力,為創業者提供精準政策扶持和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國家、省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運營、精準服務”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調動社會資源和力量,發掘和培育社會化創業孵化載體,構建創業孵化和服務體系,促進創新創業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
第三條 本辦法的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培育和促進更多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港澳台青年、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以下簡稱“重點群體”)以及各類勞動者實現創業,開發更多就業崗位,實現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的創業孵化載體。
第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開展本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工作,統籌指導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工作;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開展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和管理經辦工作,指導各區對創業孵化基地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工作。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管理和監督,組織轄區內優秀基地向上級部門申報國家、省、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條件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包括:
(一)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具備一定規模和社會效應的,從事“網際網路+”、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套用的產業園、創客空間、聯合辦公社區、創新工場的創業孵化平台。
(二)高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含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本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主要面向院校畢業生、在校學生創業群體的院校創業孵化載體。
第六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業管理水平的運營機構
1. 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2. 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和規範,基地的發展目標和市場定位清晰,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比較完善和科學。
3. 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或專職從事創業服務且具有相關資質的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較高素質的創業指導師資隊伍(3人以上,創業指導人員需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者是行業著名的企業家、高級管理人員),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4. 運營時間已超過2年。
5. 積極宣傳推廣各類促進就業創業補貼政策,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補貼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6. 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各項統計和監測工作,按要求報送基地情況相關數據。
(二)具有充足的創業孵化場地保障
1. 產權清晰或租賃契約明確(非自有物業的,從申報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權)。
2. 能夠為在孵創業實體提供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服務場所、公共會議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配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路等基礎配套設施,保證基地的持續、穩定運營。
3. 創業孵化場所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在孵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60%以上。
4. 提供項目展示對接的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
(三)具有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
1. 積極與政府部門合作開展創新創業服務活動。
2. 幫扶在孵創業實體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各類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扶持政策。
3. 幫扶在孵創業實體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對接。
4. 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商事代理服務,及商事、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
5. 自主舉辦創新創業服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創業大賽、創業大講堂、政策宣講會、創業打磨會、創業沙龍、項目路演、項目對接會。
6.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製等服務。
(四)具有良好的創業孵化成效
1. 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在孵創業實體不少於30戶,在孵創業實體吸納就業不少於150人,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於60%。
2. 高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孵大學生創業實體不少於25戶,推薦參加“贏在廣州”等各類大學生創業大賽項目每年不少於5個。
第七條 在孵創業實體範圍
(一)企業註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基地場地內(因基地性質不能辦理商事登記的除外),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二)企業和團隊在孵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續簽),在孵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註冊的可放寬最長1年。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創新設計、現代農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與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與健康、智慧型裝備與機器人、軌道交通、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材料與精細化工、數字創意、量子科技、區塊鏈、太赫茲、天然氣水合物、納米科技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和團隊在孵期限不超過5年;重點群體在孵創業實體入駐基地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三)從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務的(僅與基地為租賃關係,未簽訂孵化協定)以及孵化期滿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範圍。
第三章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程式
第八條 基地的申報認定程式
凡由政府投資、社會資源或利用各類投資在我市轄區內興辦的,且符合本辦法基地條件的、已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尚未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服務載體,可申報我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程式如下:
(一)發布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通知,明確受理時間、認定數量。
(二)自主申報。符合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向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提交《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書》。
(三)初審查核。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對照本辦法第六條基地應具備的條件進行受理申請,並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現場實地核驗,對申報書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審意見。
(四)複審查核。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委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資料核查、實地覆核等工作,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家評價意見,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擬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
(五)審定名單。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複審意見進一步審核,結合當年度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名額,擬定年度新認定基地公示名單。
(六)名單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程式在入口網站公示擬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名申訴或反映,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核心查處理。
(七)認定公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認定結果,對新認定的基地授予“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評價和流程
第九條 基地的評價
凡已被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滿1個自然年的基地,應參加年度評價。已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創業孵化基地自願參加市級評價。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下發評價通知,對具體評價標準予以規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十條 基地評價流程
(一)提交申報。申報單位向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提交《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書》。
(二)區級評價。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對照本辦法第六條基地應具備的條件進行受理,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地核對申報書,對評價對象進行綜合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
(三)市級評價。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委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的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實地覆核工作,結合申報書、區級評價報告對評價對象進行綜合評分。年度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從高到低排序,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四)評價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情況進行審定,並按相關程式將擬定評價結果在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名申訴或反映,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15個工作日核心查處理。
(五)結果公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年度評價結果。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引導創業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團隊建設,提升服務管理專業化水平。鼓勵基地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持續發展水平。
第十二條 基地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情況的日常指導、巡查和監督,每年對每個轄內基地至少開展2次以上巡查,幫助基地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做好宣傳引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實時掌握基地動態信息,每季度收集數據統計和相關信息,定期開展基地運行情況績效評估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轄區基地建設與區域性產業結構調整結合,促進轄區居民就業創業,發掘和鼓勵條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創業孵化載體,培育和指導其申報上一級創業孵化基地。
第十四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以服務初創者、初創企業和初創團隊為定位,以各類重點群體為重點對象,重點孵化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項目,有效集成創業政策、服務和項目,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鏈,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
第十五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基地應當在3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審核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覆核確認。
第十六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如實申報《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書》;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做好相應的服務台賬,包括企業入駐及遷出記錄、帶動就業人數情況、創業孵化服務個案和活動記錄、入駐孵化實體孵化成功情況,作為評價的重要支撐材料;定期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及運營情況;協助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專題考察和調研活動。
第十七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退出機制。對於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地,所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基地資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後取消該基地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一)運營主體發生變更、性質發生改變、創業孵化場地產權、使用權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提供創業孵化功能的。
(二)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達到3次的。
(三)虛報創業孵化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四)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五)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補貼資金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無故不參加評價的或者評價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七)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八)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於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九)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市相關就業補助資金規定,給予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補貼。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每個基地給予30萬元的創業孵化基地一次性獎補。對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且只發放10萬元補貼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經本辦法評價通過後,再給予20萬元補貼。
(二)評價補貼。對年度評價達到優秀等次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給予10萬元的評價補貼。
(三)創業孵化補貼。創業孵化基地為符合條件的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的創業孵化服務並孵化成功的,可按規定申領創業孵化補貼。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符合當年度省級基地申報條件的,可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擇優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認定。
第二十條 同一主體先後被認定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級別【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可疊加、同一級別僅就高的原則獎補。
第二十一條 同一地點的創業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資助。已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並獲得相應資助的基地,在自願申請退出或評價不通過被取消資格的,可以自行整改後再申請認定,但不再獲得認定資助。
第二十二條 各區可參照適用本辦法,或者制定本區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規定申請認定和補貼,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補貼的單位或個人,除追回相關補貼外,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修訂信息
穗人社規字〔2022〕3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和省、市有關促進“雙創”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實際,我們制定了《廣州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