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條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最佳化青年創新創業環境,激發青年創新創業活力,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將《廣州市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條例》列為2022年度立法正式審議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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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2022年11月25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批准

條例範圍

青年創新創業活動是指十六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的創新創業個人、團隊或者企業負責人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向市場推出創新型產品、服務的活動;對從事網路通信、人工智慧、生物醫藥、現代能源系統等重大創新的,年齡可以放寬至四十五周歲。港澳台以及外國青年在本市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條例內容

探索執法觀察期制度完善項目免責機制
為鼓勵大膽創新,《條例(草案)》提出,對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並創新性地提出探索執法觀察期制度。
具體內容為:對從事青年創新創業活動的企業,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設定執法觀察期,觀察期內優先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措施,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處罰。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情形除外。
此外,科技、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資金支持的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免責機制,對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因技術、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導致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免責後,不影響再次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創業項目。
給予適當租金補貼和一次性創業資助
為給創新者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門檻,《條例(草案)》要求,應當加強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青年創新創業載體孵化建設,打通同類孵化載體的升級、轉化渠道,引導孵化載體提供公共技術、信息查詢、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管理諮詢、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其中,政府投資開發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場地免費向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供,可對高等院校畢業生到孵化載體創業給予租金補貼;鼓勵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面向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開放一定比例的免費孵化空間,降低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入駐條件。
同時,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政府性引導基金應當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起設立青年創新創業發展基金,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探索實施駐校企業家制度提高創業保險覆蓋率
人才是第一資源。《條例(草案)》提出,市、區建設青年創新人才工作站,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指引、就業創業、場地對接、入戶對接、政務辦理等服務。
同時,進一步完善學校、企業、科研院所協同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機制,打造創新創業教育特色示範課程;探索實施駐校企業家制度,吸引優秀人才擔任創新創業導師,支持建設一批創新創業導師培訓基地,定期開展培訓;開發適應青年創新創業特點的保險產品,提高創新創業保險覆蓋率。
同時,制定和完善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才認定和獎勵辦法,開展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才評選活動,對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給予獎勵和政策支持;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的安居提供便利。通過盤活存量房源、鼓勵用人單位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等渠道,為創新創業青年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創新創業青年及相關主體弄虛作假騙取創新創業資金、補貼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納入失信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生力軍,激發青年創新創業活力,建設青年發展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服務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青年,其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超過三十五周歲不滿四十五周歲的個人從事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綠色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創新創業,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青年自主、市場導向、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建立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協調製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承擔。
全體成員會議負責研究、協調青年創新創業工作中的下列事項:
(一)研究青年創新創業促進發展工作年度計畫;
(二)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作,強化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
(三)建立青年創新創業監測評估機制,每年研究審議監測評估報告;
(四)提出促進青年創新創業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五)統籌、指導、協調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重大事項;
(六)研究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青年創新創業相關法律、法規;
(二)定期發布青年創新創業服務指南,提供服務分類指引;
(三)組織、協調開展支持青年創新創業的相關活動;
(四)組織開展青年創新創業監測評估;
(五)協調推進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在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和服務等方面予以保障,引導和促進青年創新創業工作發展。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 工商業聯合會、工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協助開展青年創新創業促進工作,依法維護青年權益,為青年提供創新創業信息服務,組織開展創新創業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和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智力成果、基礎設施等方式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七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和推動學校制定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畫,支持學校、企業、科研機構協同完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機制。指導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建立完善創新創業課程體系,建設大學科技園、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等校內外實踐基地,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和競賽活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青年群體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創新創業指導和技能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面向青年的創新能力培訓、創業準備培訓、初創經營者培訓以及其他相關培訓。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為青年提供免費創業培訓的,可以按規定申領創業培訓補貼。
第九條 教育、科技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應當加強創新創業文化氛圍培育,加大對創新創業文化教育設施的投入力度,支持青少年活動陣地、創新創業實驗室和孵化載體開展科學技術教育、創新創業文化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青年創新創業宣傳,推廣創新創業典型案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之間加強交流合作,支持優秀人才到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擔任創新創業導師,鼓勵舉辦學術會議、論壇等交流活動。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創新型人才發展規劃和緊缺人才開發目錄、急需職業和工種的人才培養開發計畫,應當包含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市、區建設青年創新人才工作站。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會同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依託青年創新人才工作站,免費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指引、場地對接、培訓交流、政務諮詢等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制定和完善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才評選、資助和服務保障辦法,開展優秀青年創新創業人才評選活動,對符合條件的青年給予資金、場地等支持。
第十三條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等應當加強和支持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
政府投資開發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應當提供公共技術、信息查詢、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諮詢、教育培訓、管理諮詢、市場和產業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產業孵化等服務,按照國家、省創新創業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場地免費向青年提供,按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規定對青年到孵化載體創業給予租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參與孵化載體建設,支持孵化載體面向青年創新創業團隊開放一定比例的免費孵化空間,降低青年創新創業團隊入駐條件。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政務服務中心、政府入口網站、移動政務服務總門戶等平台,會同相關部門完善青年創新創業信息發布平台建設,支持相關部門集中發布相關信息,設定不同類別的創新創業信息專欄,加強信息檢索,最佳化服務連結功能。信息發布平台應當發布以下青年創新創業信息: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解讀;
(二)青年創新創業服務指南和分類指引;
(三)創新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青年創新人才工作站等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名錄;
(四)青年創新創業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名錄;
(五)青年創新創業相關的財政補貼、基金等項目信息;
(六)青年創新創業相關教育、培訓活動信息;
(七)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年度監測評估信息;
(八)其他與青年創新創業相關的政策、信息。
第十五條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運用數位技術等手段實現創新創業信息收集、涉企政策分類推送、普惠政策免申即享、企業需求精準對接,為青年及時精準推送創新創業政策、行業市場動向和產品需求等信息。
第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開展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年度監測評估,並向社會公布。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年度監測評估可以根據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環境年度監測評估結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最佳化青年創新創業政策。
第十七條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等應當加強青年創新創業交流服務,通過定期組織開展青年創新創業成果交流會、青年創新創業大賽、創新創業項目對接會等,促進青年創新創業成果交流、展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青年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孵化載體建立青年創新創業成果與行業產業對接長效機制,為青年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提供對接渠道、推廣套用等服務,加強跟蹤支持,推動優秀項目落地發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引導青年做好創新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青年創新創業項目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等。
第十八條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及其團隊、企業給予創業資助。
本市設立的政府性引導基金應當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起設立青年創新創業發展基金,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區域性股權市場打造青年創新創業金融服務平台,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孵化培育、規範輔導、登記託管、掛牌展示、投融資對接等綜合服務。
本市構建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和信用貸款融資體系,拓寬融資渠道,推動金融機構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為符合條件的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優質便利的融資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完善港澳台青年以及外國青年的金融服務機制,最佳化港澳台青年以及外國青年申請內地銀行賬戶、使用網路平台的流程。
第二十條 鼓勵保險機構推廣信用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等有關創新創業保險業務,開發適應青年創新創業特點的保險產品,提高創新創業保險的覆蓋率。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青年參與鄉村振興建設,加強青年創業致富帶頭人的培育。
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設農村創新創業教育培訓網路,開展農村電子商務創業輔導培訓等活動,為參與鄉村振興且符合條件的青年提供創業資助或者創業租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籌集建設,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安居提供便利。通過盤活存量房源、鼓勵用人單位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建設籌集等渠道,為創新創業青年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規定通過給予租金補貼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提供安居支持。
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在出入境和居留、戶籍辦理、配偶隨遷、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法律服務機構與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對接,推動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鼓勵為青年創新創業提供高效便捷的公益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等應當引導有關基金會設立創新創業青年公益法律服務項目,為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青年及其團隊、企業提供法律相關的資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南沙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創新創業:
(一)整合各類創新創業資源,完善有利於港澳青年在南沙創新創業生活的政策措施,支持建設集經營辦公、生活居住、文化娛樂於一體的綜合性創客社區;
(二)政府投資開發的南沙各類孵化載體應當開放專門面向港澳青年的創新創業空間,最佳化提昇平台環境,拓展服務內容;
(三)按規定落實有關稅收優惠規定、扶持政策和補貼措施;
(四)開展創新創業賽事和培訓活動,加大對南沙創業投資政策環境的宣傳力度;
(五)其他有利於港澳青年在南沙創新創業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市對青年創新創業活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財政資金資助的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其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團隊、企業和個人已履行應盡義務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結題;該項目承擔團隊、企業和個人再次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創新創業項目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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