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02號)
《廣東省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1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16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2022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中新廣州知識城建設發展,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知識中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新廣州知識城(以下簡稱知識城)的開發建設、開放合作和服務保障等活動。
知識城範圍包括《中新廣州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2020-2035年)》(以下簡稱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和經批准的擴展區域。
第三條 知識城著力打造知識創造新高地、國際人才自由港、灣區創新策源地、開放合作示範區,成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重要引擎。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的實施方案,協調解決知識城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知識城建設發展。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督促指導,推動目標任務落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支持知識城建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導,並可以依法建立知識城事項報批綠色通道。
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城建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知識城的建設發展。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知識城管委會)承擔知識城建設發展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承接的國家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前提下,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知識城管委會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知識城建設發展需要和所具備的條件,將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依法調整由知識城管委會實施,確需由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除外。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調整目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社會公布,並結合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知識城管委會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調整由廣州市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規定前提下直接行使,確需由市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除外。
知識城管委會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規定前提下直接行使。
知識城管委會承接行使上述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支持知識城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發展,依法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其他區域的改革試點措施,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擴大試點範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安排在知識城實施。
支持知識城與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聯動發展,開闢開放合作新路徑,探索創新發展新模式。
第七條 知識城營造開放包容、合作協同、崇尚創新的環境,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知識城建立容錯免責機制,支持先行先試,寬容失敗。在知識城先行先試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決策程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八條 知識城應當集聚科技創新要素,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知識城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打造全球智慧財產權高地。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部署支持知識城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對知識城已列入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項目給予經費支持。
省人民政府支持知識城與全球頂尖高校、科研機構共建聯合研究院,開展重大基礎和前沿科學技術研究;支持知識城高標準建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集聚高端研發機構。
第十條 知識城培育和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在開展科技研發、加速成果轉化、培育創新人才、建設創新文化等方面進行體制機制和服務創新。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為知識城建立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綠色申報通道。
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
知識城培育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
第十一條 知識城建立健全全鏈條創新創業模式,發展研發設計、中試孵化、科技諮詢、檢驗檢測、技術標準研製、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科技文獻服務平台、科學數據共享平台、技術轉移服務平台等公共服務平台,改善科技創新生態。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城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企業以及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國內外重大科技項目,可以經知識城管委會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直接推薦申報省重點科技計畫和省人才專項計畫。
第十三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機構,探索與企業聯合建立高價值專利創造中心,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推動在知識城開通專利優先審查、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等智慧財產權申請綠色通道。
支持知識城引入新加坡及港澳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規範發展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國際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加速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
知識城創新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引導行業組織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
第十四條 知識城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體系,採取資金資助、政策引導等措施,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第十五條 知識城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建立健全涵蓋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環節的保護工作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支持中國(廣東)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揮作用,為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維權、協同保護等提供服務支撐。
在知識城設立智慧財產權公證機構,對接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智慧財產權調解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第十六條 知識城建立智慧財產權代理、諮詢、商用化、交易、融資、鑑定、法律和培訓等全鏈條智慧財產權服務產業體系,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高端化與多元化發展。
支持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在知識城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開展業務。
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的外國人,可以在知識城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執業人員可以加入成為知識城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支持知識城與新加坡共同培養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國際化專業人才,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對外開放水平。
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章 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
第十七條 知識城應當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完善知識密集型產業服務,構建知識密集型產業體系。
知識城應當創新人才管理機制,健全人才服務體系,打造國際人才自由港。
第十八條 知識城應當根據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以山體湖泊為生態綠色屏障,打造知識創造與科技創新核,構建知識輻射傳播軸,高水平建設知識密集型產業組團。
知識城應當發揮知識密集型產業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協同周邊區域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九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按照知識創新、開放合作、產城融合、集約發展、綠色低碳的原則,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知識城重點發展下列產業:
(一)生物醫藥與大健康產業;
(二)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
(三)新材料新能源產業;
(四)科教服務與數字創意產業;
(五)智慧型製造與積體電路產業;
(六)其他知識密集型產業。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實行有利於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產業政策,建立健全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嚴格限制引進廢水、廢氣、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產業項目。
第二十條 支持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知識城重點產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儲備庫,在認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申報中給予知識城名額傾斜,推動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優先在知識城設立子基金。
第二十一條 知識城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識密集型產業服務鏈,對從事法律、保險、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息諮詢、合格評定、人才服務的相關組織在知識城開展業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鼓勵和支持最佳化下列金融服務:
(一)金融機構開展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信託投資等業務,發行多幣種的產業投資基金,在基礎設施領域推出公募不動產信託基金;
(二)中小科技企業首貸、續貸中心支持企業無還本續貸;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債融資,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方式支持企業創新活動;
(四)保險資金以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畫等形式直接支持知識城科技項目和創新企業發展;
(五)私募基金參與創新型科技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省人民政府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知識城最佳化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全省重大人才管理改革創新舉措在知識城先行先試。
推動港澳醫療、教育、規劃、法律等領域的專業人才在知識城便利執業。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知識城創辦科技型企業享受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支持知識城實行更加開放的境外人才引進政策,為境外人才在辦理簽證、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動人才要素跨境流動。
第二十四條 支持國內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諮詢機構依法在知識城合作辦學、設立研究院或者人才培訓機構,培養高層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支持知識城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開展企業主體專業的職稱評審。
第二十五條 支持知識城組織實施國際化人才獎勵計畫。
知識城管委會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知識城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在政府資助的重點創新項目中,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賦予創新領軍人才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省級重大人才服務平台在知識城設立載體。知識城管委會應當設立一站式人才服務大廳,引進國內外一流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各類人才提供專業精準服務。
知識城拓寬人才溝通渠道,開展論壇沙龍、合作拓展、創業路演、培訓提升等柔性和增值服務,建立知識城人才聯盟。
第二十七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完善普惠公平的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人才住房保障覆蓋面。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
支持知識城醫療機構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開發跨境商業醫療保險產品,開展國際商業醫療保險結算,為外籍人才就醫提供便利服務。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全流程網路服務,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第四章 對外開放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 知識城應當以推動高水平開放合作為目標,拓展對外開放領域,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深化與新加坡全方位合作,拓展共建“一帶一路”開放合作,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新平台。
第二十九條 支持知識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探索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以及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獲得結售匯業務資格,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先行先試。
支持設立中新合資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加坡金融機構在知識城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知識城開展現代服務業創新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持跨區域的行業組織或者境外合格評定機構依法在知識城設立認證機構,從事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推進知識城與港澳協同發展,加強科技創新領域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鼓勵和支持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協同創新研究機構,設立粵港澳及海外院士專家創新創業聯盟,開展學術、科技交流和科技產業合作。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科技成果孵化和轉化平台,支持港澳及海外投資機構參與投資知識城私募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
第三十二條 推進知識城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城市治理、營商環境等方面與新加坡開展合作,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加快中新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示範區建設,加大在全球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部經濟等方面的招商引資力度和資源投入。
第三十三條 知識城建立中新廣州知識城智庫,對標國際高端創新論壇,打造知識領域的國際化高端戰略對話平台。
知識城應當加強與新加坡知名大學和科研院所的教育合作,為新加坡優秀大學生到知識城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支持知識城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交流合作,推動與東協國家在園區共建、生物醫藥、教育衛生、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合作。
支持在知識城搭建共建“一帶一路”全面開放合作平台,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支持歐盟地區國家高端研究機構、企業在知識城設立研發中心或者分支機構。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在知識城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信用承諾制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在知識城辦理政策兌現事項,實行一門受理、集成服務、限時辦結、免申即享等制度。
在知識城實行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與營業執照一次申請、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第三十六條 在知識城推動中新、粵港澳投資跨境商事登記實行全程電子化辦理,以及粵港澳三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保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服務視窗在知識城開展業務,為企業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七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創新公共服務方式,加強與新加坡交流互鑒,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功能齊全、服務完善的社區中心、鄰里中心和街坊中心三級居民生活圈,為居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交通、就業培訓、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建設國際化知識社區。
第三十八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推動構建智慧型基礎設施體系,建立城市數據資產管理體系,健全城市智慧型安全網路,規劃建設智慧政務、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衛生、智慧教育、智慧社區等重點工程,推進數字知識城建設。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程式規範、業務系統許可權調整、數據共享等方面給予知識城管委會支持。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支持知識城經濟社會建設發展。
支持知識城管委會通過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帶動社會資本投資知識城建設發展。
第四十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依據上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知識城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依照法定程式報批。
經批准的相關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優先支持知識城重點建設項目用林需求。
知識城推行清單制方式出讓產業用地,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探索二三產業混合用地供給。
知識城產業用地採取差別化使用年限模式供給。對可以利用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購買或者承租標準廠房;確需購置土地自行建設的,可以採用先租賃後按照彈性年限出讓或者直接按照彈性年限出讓模式供地。支持知識城拓展產業發展空間,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給予知識城預支存量建設用地獎勵指標。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知識城軌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中,統籌建設知識城與周邊地區以及粵港澳大灣區主要城市之間的快速直達交通幹線,實施高快速軌道交通、管網綜契約步建設,使其相互銜接。
知識城管委會打造多層次雨洪調蓄利用系統,高標準建設排水系統,全面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四十三條 知識城可以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調整內設機構、職能和人員,推進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最佳化協同高效。
知識城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參照廣州市屬機構標準設定。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對其管理機構以及行政管理職責、公共服務範圍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知識城管委會在行政管理體制、機構運行模式等方面進行創新。
第四十四條 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在知識城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台,完善國際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在知識城註冊的企業約定在境內特定地點、按照特定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調解。
支持司法行政機關推進法律服務業對外開放,支持登記備案的境外商事糾紛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知識城開展業務。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監督考核制度,對規劃實施全過程實行信息化監管,並定期發布監測報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以及本條例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知識城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知識城管委會,在知識城建設發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
2022年1月16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條例對省級事權“下放”提出明確要求,提出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承接的國家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前提下,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知識城管委會行使。
在省級許可權層面,條例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知識城建設發展需要和所具備的條件,將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依法調整由知識城管委會實施,確需由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除外。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調整目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社會公布,並結合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放權”的同時,條例鼓勵容錯創新,提出知識城建立容錯免責機制,支持先行先試,寬容失敗。在知識城先行先試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決策程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條例瞄準“知識”這一核心詞,專章為知識城的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根據條例,知識城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企業以及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國內外重大科技項目,可以經知識城管委會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直接推薦申報省重點科技計畫和省人才專項計畫。
同時在知識城,條例明確將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建立健全涵蓋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環節的保護工作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同時,支持中國(廣東)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發揮作用,為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維權、協同保護等提供服務支撐。
此外,條例還專章對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作出規定。例如支持推動將符合條件的知識城重點產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儲備庫,在認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申報中給予知識城名額傾斜,推動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優先在知識城設立子基金。
在人才支持上,條例提出,知識城管委會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在金融開放方面,條例支持知識城探索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以及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獲得結售匯業務資格,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先行先試。同時支持設立中新合資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加坡金融機構在知識城設立分支機構。
中新合作也成為條例重點內容,其中提出,知識城建立中新廣州知識城智庫,對標國際高端創新論壇,打造知識領域的國際化高端戰略對話平台。知識城應當加強與新加坡知名大學和科研院所的教育合作,為新加坡優秀大學生到知識城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為推動知識城高質量發展,條例還作出多個保障性規定,例如在財政上,明確省政府、廣州市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支持知識城的經濟社會建設發展,並支持知識城管委會通過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帶動社會資本投資知識城建設發展。
在登記和申請便利化上,條例提出,在知識城推動中新、粵港澳投資跨境商事登記實行全程電子化辦理,以及粵港澳三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知識城管委會應當保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和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服務視窗在知識城開展業務,為企業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提供便利服務。
解讀二
2022年2月23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中新廣州知識城舉行《廣東省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解讀《條例》出台背景和立法亮點。
立法背景:抓住了支持廣州發展的牛鼻子
中新廣州知識城是我國與新加坡共同打造的國家級雙邊合作項目和國際化知識創新平台。
2020年8月,國務院批覆同意《中新廣州知識城總體發展規劃(2020-2035年)》(以下簡稱《總規》),明確提出要將知識城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知識中心,對知識城發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目標和要求。
“知識城經過1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批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民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需要通過法規規範固化提升,為知識城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更堅實的基礎制度保障。”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永康在發布會上表示,制定《條例》是知識城改革經驗制度化的需要。
從更高的層面,制定《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的需要。知識城要成為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重要引擎,構建支撐創新的營商環境,需要通過省立法解決有關問題和障礙,支持知識城的知識創新、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
“制定《條例》還是支持廣州發揮‘引擎’帶動作用的需要。”陳永康表示,支持廣州高質量發展也是支持全省高質量發展,做好中新廣州知識城立法工作,就是抓住了支持廣州發展的牛鼻子,通過立法保障促進廣州在“十四五”時期加快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和“四個出新出彩”。
解讀條例:為知識城創新發展賦予更大許可權
據介紹,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知識城立法工作,主導建立推進中新廣州知識城立法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省、市、區三級聯動協作,實現當年立項、當年提請審議、當年度表決通過。
《條例》成為我國4箇中新國家級雙邊合作項目中首部省專項立法的地方性法規,共6章47條,對知識城建設發展的總體支持、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對外開放與合作、服務與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
“知識城立法的首要任務是將政策依據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法律依據,支持知識城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為知識城創新發展賦予更大的管理許可權。”陳永康表示。
在管理體制機制方面賦權賦能。《條例》分類賦予了知識城有別於一般行政區的管理許可權,對有關國家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調整由廣州市實施的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以及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的省級經濟建設管理許可權等四方面的管理許可權,依法由知識城管委會行使的相關要求做出規定。
在區域聯動發展方面賦權賦能。支持知識城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發展,依法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其他區域的改革試點措施,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擴大試點範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安排在知識城實施。同時,支持知識城與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聯動發展。
在建設發展具體事項上賦權賦能。把握知識創新、對外開放等方面重點,規範了智慧財產權申請綠色通道、專利代理領域對外開放、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等26項涉及國家和省事權事項,切實給予更大力度的許可權支持。
陳永康表示,《條例》強化中新合作特色優勢,推進知識城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城市治理、營商環境等方面與新加坡開展合作,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廖榮輝表示,下一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將開展法規宣傳解讀,加強法規實施保障,適時對廣州市相關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完善,完善配套制度措施。
落實條例:在試點先行中探索新道路、積累新經驗
“我們將打造知識創造新高地,建設灣區創新策源地,打造國際人才自由港,打造開放合作示範區。”黃埔區委副書記陳智勇表示,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將以《條例》的實施為抓手,在試點先行上探索新道路、積累新經驗,更好地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
科技創新是知識城的使命所在。陳智勇表示,將繼續發揮知識城在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中的平台牽引作用,謀劃與國家大院強所共建高水平研究院集群、粵港澳大灣區新興產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推動知識城科技基礎設施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計畫。
人才是知識城發展的不竭動力。陳智勇表示,知識城將繼續擦亮“上管老、下管小”的人才服務金字招牌,建立人才賦能站,實行“一對一”訂單式高端人才服務。推動國際人才跨境便利就業,爭取開展職業資格跨境認可。
中新合作是知識城的應有之義。接下來,將建設中新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示範區,圍繞總部經濟、生物醫藥與大健康產業、金融服務等領域導入投資項目,積極推動新加坡國立大學、南洋理工大學等高校和科研機構在知識城建設協同創新平台、研究院所,大力引進新加坡金融機構落戶知識城並開展金融創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