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工信創業〔2023〕92號
各市(州)工信局、長白山管委會經發局,各縣(市、區)工信局,梅河口市工信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最佳化創業環境,支持創新創業,發揮小微企業培育生成作用,實現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科學化、運營規範化、管理動態化,我們制定了《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4月21日
內容全文
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培育壯大市場主體三年行動(2022-2024年)的實施意見》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最佳化創業環境,支持創新創業,發揮小微企業培育生成作用,實現全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科學化、運營規範化、管理動態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是經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培育並認定,由法人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法人單位運營,擁有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和齊備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整合社會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和創客提供高效、精準服務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的培育、認定、晉級、年檢、降級、撤銷、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變更,以及日常服務等工作。其他各級工信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備案和培育,省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晉級推薦和撤銷申報,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變更申請,有效期續延審核上報,季報和年報信息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審核,以及日常服務等工作。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從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中擇優晉級產生。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一般由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共同組成,投資主體負責提供創業孵化基地所需孵化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運營機構負責創業孵化基地日常運營、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 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成立、合法經營,無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產權糾紛和其他未了結的法律或經濟糾紛。
(二)孵化場地。總建築面積不低於3500平方米,其中:孵化場所建築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公共服務區(含創客空間)建築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除長春市區外,其它地區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服務功能。具有完備的公共服務設施和相應的服務能力,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基礎服務和專業化服務,服務功能健全。創業服務團隊人員不少於5人,創業輔導師不少於3人。
(四)孵化業績。在孵企業不少於15戶(除合規經營的電商外,從事零售批發和餐飲類個體工商戶、培訓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等不得計入),帶動就業人數不低於100人。除長春市區外,其它地區可適當放寬條件。
(五)運行管理。管理制度規範,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並對在孵企業是否依法依規經營負責。
第六條 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晉級條件:
(一)申報資格。已被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擁有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具備專業化服務能力,必須設立“創客空間”,免費或低成本向創客開放。
(二)孵化業績。在孵企業不少於40戶,帶動就業人數不低於300人,累計畢業企業不少於5戶。
(三)示範效應。小微企業培育生成定位清晰、孵化服務功能健全、孵化業績成效顯著,運營管理科學規範、社會公信度高、示範帶動作用強。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晉級工作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計畫,分級組織實施。
(一)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備案。新建創業孵化基地要向屬地工信部門申請備案賬號,登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服務和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備案。賬號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派發。
(二)認定申請和晉級申報。新建創業孵化基地備案信息審核通過後,登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服務和管理系統”填報信息;申請晉級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不再履行備案程式,直接在系統中填報信息。
(三)屬地工信部門初審。縣(市、區)工信部門對網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實地踏查,根據審查結果出具推薦意見。
(四)市(州)工信部門審核。市(州)工信部門按照認定條件和縣(市、區)工信部門的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合格後上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申報材料內容。申請認定、晉級和有效期續延的單位,依據當年下達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申報指南》提交材料。
第四章 認定和晉級
第八條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成立考核組,對市(州)工信部門推薦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踏查,並組織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實地踏查情況進行集中審議,審議通過後,結果公示1周,公示無異議的單位認定為“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或晉級為“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並授予相應牌匾。
第九條 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要積極參加工信部門組織的“雙創”活動,業績突出的單位,在符合基本條件下,擇優晉級為“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第十條 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初始有效期為5年,自認定檔案下達後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可向省級工信部門遞交“有效期續延申請”,審核合格的孵化基地,有效期續延3年,續延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 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和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要按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做好資料留存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動態管理。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實行信息報送、年檢、降級、撤銷、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變更等動態化管理。
第十三條 信息報送。運營機構要登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服務和管理系統”,及時完善和更新相關信息,定期報送季報和年報,每季度首月20日前報送上季度的季報信息,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報信息,並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 年檢。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對省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分批進行年檢,年檢採取線上審查資料和線下實地踏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各項業績指標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季報和年報信息上報是否及時,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等。
第十五條 降級和整改。年檢達不到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標準的單位降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達不到省級創業孵化基地標準的單位給予1年整改期。處於整改期間的單位不得申報工信部門的專項扶持資金。列入限期整改的情形有:
(一)孵化業績指標低於認定標準。
(二)不按時報送季報和年報信息。
(三)報送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
(四)服務能力達不到相應要求。
(五)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或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六)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條 撤銷。根據情況不同分為逐級申請撤銷和直接撤銷。
(一)逐級申請撤銷。
1.由創業孵化基地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主動向屬地工信部門提交撤銷申請,經各級工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准撤銷。
2.對於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相應標準和有效期滿後未申請有效期續延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由屬地工信部門提出撤銷申請並上報市(州)工信部門,市(州)工信部門覆核後上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准撤銷。
(二)直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直接予以撤銷。
1.投資主體與運營機構終止合作,投資主體已收回孵化場地使用權並改變用途。
2.主營業務與創業孵化業務無關,孵化場地用途已發生改變。
3.有效期續延申請審核未通過,或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標準。
4.拒不報送季報和年報信息超過1年,或拒絕接受屬地工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
5.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等。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七條 被撤銷的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由屬地工信部門負責收回牌匾,並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從被撤銷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稅收優惠,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名稱、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的名稱一經認定,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需求的,要在“吉林省創業孵化基地服務和管理系統”中提出申請,經所屬縣(市、區)和市(州)工信部門合規性審查後,以正式檔案上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後,通知相關單位實施變更,在有效期內只能變更一次。屬於下列情形的可提出變更申請:
(一)孵化場地產權和用途不變,申請變更運營機構。投資主體和運營機構終止合作後,在保留原有服務功能不變、不影響在孵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投資主體可以申請變更運營機構。運營機構單方面變更孵化場地,申請變更投資主體不在此列。
(二)孵化場地產權發生變更,用途和運營機構不變,申請變更投資主體。孵化場地用途不變,因發展需要其產權權屬擬發生或已發生變更的,在確保在孵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投資主體。
第十九條 規範統一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名稱,命名格式為“XX創業孵化基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吉林省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核准和管理辦法》(吉工信創業〔2014〕270號)即行廢止。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工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級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本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