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的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流程、評審程式和管理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發布之日起實施
  • 負責部門:吉林省文化廳
基本內容,其他材料,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評選命名和管理工作,推動我省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文化部《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吉林省境內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營業兩年以上的各種所有制的文化企業,都可以根據本辦法申報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的具體範圍為:文藝演出業、文化旅遊業、休閒娛樂業、音像業、網路文化業、動漫業、文物和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文化經紀與代理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業等領域的文化企業。
第三條 示範基地原則上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是示範基地的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基地的評選、命名及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類政策,對示範基地搞好相關服務工作,並從省級示範基地中推薦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五條 示範基地管理規範、服務周到,集聚效應、示範作用突出的,經評審可命名為“吉林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文化產業發展中成績顯著,在全省本行業中具有典型和示範意義;
2、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省文化產業政策,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3、生產的文化產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務能夠面向市場,服務民眾,擁有一定市場份額,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4、有一支堅強有力的管理團隊和健全規範、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
5、企業保持較快發展速度,在稅收、就業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申報前連續兩年保持贏利。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省直、中直駐我省的文化企業直接向省文化廳申報;各市(州)文化企業向所在市文化局申報,並由市文化局轉報;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廳申報。
第八條 超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的文化企業申報示範基地,應由其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第九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1、企業的基本情況;
2、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企業的行業、品牌、技術優勢及發展潛力;
4、企業的發展規劃、發展戰略;
5、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件複印件、國地稅登記證的正本複印件;
6、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報材料必須客觀屬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即取消申報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示範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吉林省文化廳成立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文化產業(政策法規)處,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 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
第十四條 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門和省文化廳文化產業(政策法規)處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實地察看,然後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命名的示範基地初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文化廳正式命名,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舉行授牌儀式並頒發證書。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廳文化產業(政策法規)處負責。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複查。原則上每兩年複查一次。
第十八條 組織示範基地考察學習、交流經驗、宣傳推介,優先優惠安排參展。組織基地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示範基地建設。示範基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76號)精神,優先享受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優先享受國家、我省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享受我省創業孵化基地的有關政策。
第十九條 對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示範基地,省文化廳將給予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 示範基地於每年3月底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匯報上一年企業發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示範基地,將予以警告、直至取消示範基地稱號:
1、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示範基地資格的;
2、宣傳虛假文化產品、文化服務信息的;
3、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4、提供的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或者其他的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5、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經複查應予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涉及示範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文化廳文化產業(政策法規)處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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