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2021年5月13日印發的檔案.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工作,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經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省工信廳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含平潭)工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工信部門)協助省工信廳對轄區內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省直有關部門和省級行業商協會協助省工信廳對省屬有關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省工信廳對示範平台予以重點扶持,支持示範平台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等方面發揮優勢,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第六條 示範平台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訴求受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套用、設備共享、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提升、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示範平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建省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平台2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合法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2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業單位、民辦非企、社團法人主辦,或者在我省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服務業績突出,示範作用明顯的服務平台,上述條件(一)中,資產總額可放寬至不低於100萬元,條件(五)中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可放寬至不少於8人。
  第八條 示範平台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或者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有《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指南》、服務熱線,開展中小企業法律診斷、法律體檢、法律援助服務;年組織開展法律體檢企業100家以上,年組織法律宣講活動6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有技術創新服務能力,提供創新成果轉化與套用、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智慧財產權套用、上雲用雲及工業設計等服務;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和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服務熱線或編制《創業指南》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年服務企業30家以上。或者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提升輔導能力,開展諮詢診斷、方案制定和輔導實施,並建立良好的服務協同和服務評價機制;年諮詢診斷企業30家以上,輔導企業5家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設區市工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5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8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5億元以上;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0億元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省工信廳每年組織開展示範平台申報、審核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符合認定條件的服務機構可按要求自願向設區市工信部門申報,由各設區市工信部門匯總上報省工信廳;符合認定條件的省屬有關機構,有主管部門的通過其主管部門向省工信廳申報,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向省工信廳申報。
  第十條 設區市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省屬有關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設區市工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被推薦示範平台的提交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上報省工信廳。省直有關部門參照進行測評推薦。
  第十二條 被推薦為示範平台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二)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等,相關數據應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符),以及體現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比例的材料。或者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不動產權證(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四)開展相關服務的材料(通知、照片、契約、總結等);
  (五)工作人員學歷、職稱、從業資格(資質)及網站備案等材料(複印件);
  (六)與合作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協定複印件;
  (七)收費標準及對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實施優惠的相關規定複印件,開展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的材料;
  (八)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的放寬條件申報的材料。
  第十三條 省工信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平台在省工信廳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平台,由省工信廳公布名單,授予“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並頒發牌匾。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相關設區市工信部門進行調查,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示範平台。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四條 示範平台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送所在地設區市工信部門,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省屬示範平台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直接報省工信廳。
  第十五條 省、市工信部門對示範平台服務質量、服務業績、服務滿意度等方面進行定期檢查;設區市工信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所屬各示範平台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送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設區市工信部門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範平台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結果在省工信廳入口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信廳撤銷其示範平台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示範平台稱號的;
  (二)測評不合格的,經督促整改後仍達不到示範平台要求和條件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服務情況和工作總結,或不接受、不配合監督管理,經督促後拒不整改的;
  (四)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範平台條件和要求的。
  第十七條省工信廳擬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的,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陳述和申辯。
  第十八條 示範平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設區市工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並對市級及以上示範平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力軍,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建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是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我省原出台實施的《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已到期失效。為大力培育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面向全省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助力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等檔案精神,重新制定出台《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工作,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三、範圍期限
   (一)示範基地申報對象: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實施期限:2021年至2023年。
   四、主要內容
   《福建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共分為5章20條,第一章總則,規定示範平台認定的背景、依據、範圍、原則、分工及平台應具備的服務功能等。第二章認定條件,規定示範平台認定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每項服務功能的基本服務要求。第三章認定程式,規定了平台申報、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等認定程式。第四章認定管理,對認定期限和省、市工信部門以及平台的責任義務作出具體規定。第五章附則,鼓勵設區市開展市級平台認定工作,規定管理辦法施行有效期為三年。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一)申報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原則。
   (二)申報條件:示範平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福建省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平台2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合法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2.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2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3.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5.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業單位、民辦非企、社團法人主辦,或者在我省原中央蘇區和革命老區縣轄區內,服務業績突出,示範作用明顯的服務平台,上述條件(一)中,資產總額可放寬至不低於100萬元,條件(五)中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專職人員可放寬至不少於8人。
   6.示範平台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1)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或者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有《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指南》、服務熱線,開展中小企業法律診斷、法律體檢、法律援助服務;年組織開展法律體檢企業100家以上,年組織法律宣講活動6次以上。
   (2)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有技術創新服務能力,提供創新成果轉化與套用、數位化智慧型化改造、智慧財產權套用、上雲用雲及工業設計等服務;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和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
   (3)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服務熱線或編制《創業指南》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年服務企業30家以上。或者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提升輔導能力,開展諮詢診斷、方案制定和輔導實施,並建立良好的服務協同和服務評價機制;年諮詢診斷企業30家以上,輔導企業5家以上。
   (4)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設區市工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500人次以上。
   (5)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8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5億元以上;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0億元以上。
  五、突出亮點
   一是突出創新支持。在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下,對平台示範性賦予了新的內涵。明確示範平台要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整合集聚創新資源,主動了解中小企業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準服務,為中小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是突出特色優勢和示範性。支持示範平台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等方面發揮優勢。要求示範平台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三是強化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將大企業納入申報範圍,明確示範平台的申報主體為“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積極吸納不斷湧現出的資源整合能力強、專業化程度高、服務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大企業成為示範平台,同時引導鼓勵更多的大企業面向中小企業開展公共服務,從而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四是強化動態管理。要求省、市工信部門對示範平台服務質量、服務業績、服務滿意度等方面進行定期檢查,並建立測評制度,測評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銷示範平台稱號,促進示範平台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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