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2022年9月19日,《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發布,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內容,

發布

關於印發《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科字〔2022〕107號
各市科技局:
現將《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9月19日

內容

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十四五”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精神,引導全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健康有序發展,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孵化載體”)是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分綜合類、專業類)和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的統稱,是以促進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支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省科技廳對全省孵化載體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省級孵化載體的認定或備案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負責本區域孵化載體的具體服務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條 孵化載體功能如下:
1.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為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路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新創業場所,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2.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諮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3.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滿足企業加速成長的發展空間,配備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平台,提供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技術研發、資本對接、市場拓展等深層次孵化服務,加速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第三章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五條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省內註冊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2.擁有≥300m2服務場地或提供創業工位≥20個。具有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年入駐創業團隊或企業總數≥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註冊成為新企業數≥5家;
4.具有專職運營服務團隊,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2名,聘請專兼職導師≥3名;
5.具有完善的運營工作機制,包括項目遴選、畢業或淘汰機制、財務管理和創業導師工作機制等;
6.每年開展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10場次。
第四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六條 省級綜合類孵化器認定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省內註冊獨立法人資格。機構實際註冊並運營滿2年,至少1年報送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孵化場地面積≥5000m2。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屬租賃場地的,至少4年以上有效租期);
3.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擁有孵化資金≥3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10%,並能提供資金使用案例;
4.擁有職業化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5.已申請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30%或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比≥20%;
6.在孵企業≥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數原則上≥2家;
7.累計畢業企業達到10家。
第七條 省級專業類孵化器應滿足第六條中的1-5項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能提供細分產業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台,能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2.在孵企業≥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1家;
3.累計畢業企業達到8家。
第五章 省級加速器認定條件
第八條 省級加速器認定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省內註冊獨立法人資格,實際註冊並運營滿3年;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場地面積≥20000m2。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建有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台,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4.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擁有孵化資金≥5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10%,並能提供資金使用案例;
5.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
6.加速器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比例不低於30%;
7.入駐企業≥20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75%以上;
8.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30%。
第九條 加速器應建立企業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入駐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的主要產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範圍;
2.企業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達600萬元以上;
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六章 省級孵化載體備案或認定程式
第十條 省科技廳負責開展省級孵化載體的備案或認定工作。申報單位通過省科技雲平台管理系統填報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備案或認定申請。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實地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到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式予以備案或認定。
第七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孵化載體應加強和完善服務保障能力,為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提供創新創業前期的多方位服務;強化專業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為孵化企業提供高質量、高標準、全方位的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二條 鼓勵孵化載體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鏈條建設,促進創業孵化向產業鏈、創新鏈拓展延伸;鼓勵孵化載體積極探索孵化模式創新,發展異地孵化等跨區域孵化運營模式,探索共建園區、飛地經濟等利益共享模式;鼓勵孵化載體加強融通創新、協同發展,積極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幹企業共建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台,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業的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全面提升對中小企業的研發和人才服務能力。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孵化載體進行動態化管理。堅持以質量、績效、貢獻為導向,對孵化載體的產出、效益、影響等內容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省級資格。
第十四條 各市科技局要加強對所屬孵化載體的日常運營監管。孵化載體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火炬統計數據,統計數據將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各市科技局對填報統計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孵化載體名稱、運營管理機構、面積範圍、場地位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審核並實地核查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省級孵化載體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填報年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連續2年未報送統計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並根據國家和省關於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十六條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積極制定孵化載體扶持政策,支持孵化載體健康持續發展。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山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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