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21年9月29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全面建設創新型省份,進一步加強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20年第34號令),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含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下同)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省發改委根據全面建設創新型省份和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戰略需求,以強化科技自立自強、最佳化產業結構、服務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任務及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打造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新動能。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目標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台,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和我省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關鍵領域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面向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
  (二)以市場為導向,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製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為企業套用先進技術、推動技術轉移擴散等提供支撐服務;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構建人才引進、人才培養、人才激勵機制;
  (七)為培育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做好儲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省發改委負責指導協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統籌規劃全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領域和布局;
  (二)指導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組織論證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安排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並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
  第六條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省屬企業(集團)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工程研究中心的組建申報,開展工程研究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營情況;
  (二)組織所屬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組織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
  (三)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
  (五)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工程研究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七條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檔案要求,推進工程研究中心組建,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落實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委託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保證工程研究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八條省發改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等需要,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研究中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第九條擬申請工程研究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改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國內或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至少1名省級及以上人才帶頭的人才隊伍;擁有研發場所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原值2000萬元以上;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或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發人員不少於35人;
  (四)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智慧財產權管理、開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我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工程研究中心一般應採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於採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依託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以獨立法人形式申報工程研究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交流合作,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申報單位按照省發改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附屬檔案1),並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申報單位提出的申報材料,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告推薦給省發改委。
  第十四條省發改委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重點包括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徵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
  第十五條省發改委根據評審意見,綜合研究後,確定擬認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單,並在委入口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省發改委認定後,工程研究中心按認定內容統一命名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開展實施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七條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改委發布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通知,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集中評價。認定時間不滿一年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參加集中評價。
  第十八條省發改委制定《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包括附屬檔案2—6),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採集規範、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十九條運行評價程式為:
  (一)數據採集。工程研究中心應於評價年度2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報告》(附屬檔案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附屬檔案3)、《評價數據證明材料》(附屬檔案4)、《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真實性承諾書》(附屬檔案5)。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並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審查意見(附屬檔案6),於評價年度的3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省發改委。
  (三)評價與審核。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按照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3)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評價期間取得國家科技獎(牽頭單位或第一完成人)可直接評為優秀,評價期間實現國家一類新藥上市可直接評為良好。
  第二十一條省發改委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和安排資金補助、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評價結果為優良的,未獲得工程研究中心資金補助的,首次可申請省發改委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對已獲得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的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名列前茅的,根據工程研究中心承擔重點任務、服務產業發展等情況,可再次申請創新能力建設提升專項資金。省級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以投資補助形式,主要用於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發所需的軟硬體設備,建設工程化的驗證和測試環境等。
  第二十三條申請創新能力建設及提升專項資金的,須編制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附屬檔案7),經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報送省發改委。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和評審(必要時可徵求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根據論證評審情況,擇優予以安排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省工程研究中心應積極爭創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發改委根據評價結果,綜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優先推薦運行情況好、成績顯著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對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省發改委按照相關政策檔案安排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並不再參加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施主體單位要嚴格執行經認定的申請報告。對於發生重大變化,涉及功能、任務和建設內容重大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並報省發改委審核。
  第二十六條對於無法完成發展目標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查找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並報送省發改委。省發改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撤銷其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的,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對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依法依規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改委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工程研究中心被撤銷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解讀

一、背景依據
  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視創新型省份建設,《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將“建設高水平創新平台”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我委已推動設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119家,其中國家級5家、國家地方聯合共建31家、省級83家。
  2017年8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最佳化整合方案》,對現有國家級基地平台進行分類梳理、歸併整合,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批覆新建國家工程實驗室……。對現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按整合重構後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定位,合理歸併”。2020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21年2月印發《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試行)》,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了全面更新完善。
  目前,我省開展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管理、評價等相關工作的依據是2017年3月印發的《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已不適應當前的管理要求。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工作要求,與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梯次銜接和最佳化布局,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和評價體系迫切需要進行修訂完善(以下將《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申報與組建、運行評價、支持政策、監督管理、附則等7章共30條。另附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工作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驗收報告編制提綱以及評價數據表、證明材料、承諾書、審核意見要點等8個附屬檔案。
  一是明確了新的使命定位。第一章“總則”共4條,包括檔案依據,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定義、建設目的和任務。
  二是明確了各方責任義務。第二章“組織管理”共3條,具體規定了省發改委的指導協調與監督管理等職責;規定了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省屬企業(集團)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和推薦部門;規定了省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的職責。
  三是明確了申報條件和程式。第三章“申報與組建”共9條,規定了申報組建的推薦程式、基本條件、批覆流程、材料要求、評審方式等,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經費支出、研發設備原值、研發場所面積提出了具體硬性條件。
  四是明確了評價方法和程式。第四章“運行評價”共5條,規定了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的周期、材料要求及工作程式,對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五是明確了評價結果運用。第五章“支持政策”共3條,根據評價結果,結合承擔重點任務、服務產業發展等情況,通過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和創新能力建設提升專項予以相應的支持,支持工程研究中心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發所需的軟硬體設備,建設工程化的驗證和測試環境等。
  六是明確了監督管理責任。第六章“監督管理”共4條,規定了工程研究中心重大事項調整的程式,規定了撤銷工程研究中心稱號的情況。
  最後,第七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管理辦法施行日期,並廢止了舊辦法。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銜接國家平台管理體系。新辦法對照新版《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對與新要求、新體系不相適應的條目進行了逐一修訂。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服務於全面建設創新型省份和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戰略需求,以目標、問題、結果為導向,細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新目的、新任務。同時,將“工程實驗室”納入“工程研究中心”新序列管理,省發改委不再批覆新增“工程實驗室”。
  (二)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相較於舊辦法,將企業排在了省工程研究中心依託主體的第一位,並要求工程研究中心一般應採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採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在評價中給予加分。同時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以獨立法人形式申報工程研究中心,提升工程研究中心自我造血功能。
  (三)對標完善評價體系。全面修改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服務重大戰略”“推動產業發展”“強化自身建設”三個方面分別設定評價指標,並對評價指標、證明材料、解釋說明等進行修改完善,取消增長率相關指標。“加分項”一欄,對於重大獎項、重大項目、人才引進、首台套以及實驗室認定等情況,給予加分獎勵。通過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和引導工程研究中心加大研發投入,促進成果轉化。
  (四)壓實監督管理責任。第二章“組織管理”為新增設的一章,相較於舊辦法,本次修訂明確和細化了主管部門和實施主體單位的職責,把驗收工作下放給主管部門,加強主管部門對工程研究中心全過程監督管理。鼓勵主管部門對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提供支持政策,實施主體單位加強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撐保障,有利於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提升和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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