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各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

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進一步規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年5月19日
檔案內容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進一步規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申報、批覆、建設、驗收、運行、評價、撤銷和資金補助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根據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建設區域創新體系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優勢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本辦法所稱工程實驗室,是指省發改委組織實施的以提高我省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突破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依託骨幹企業、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等設立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主要目標和任務
一、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一)根據全省經濟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二)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樑,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
(三)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國際產業技術和人才交流與合作,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四)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驗證、設計、試驗任務,並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五)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六)研究制定重要產業技術標準;
(七)為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術、人才和成果的儲備。
二、工程實驗室的主要目標和任務:
(一)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製、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性與前瞻性的技術研發,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二)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支撐與服務;
(三)建立健全協同共贏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開展國內外產業技術和人才交流與合作;
(四)凝聚和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
(五)研究制定重要產業技術標準;
(六)為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做好技術、人才和成果的儲備。
第二章 申報與審理
第四條 省發改委是設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組織部門,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建設領域,組織進行審核、批覆、驗收、運行評價及補助資金安排等工作。
第五條 省有關單位、設區市發改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或所屬地區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的申報和管理,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督促協調其具體的建設和運行工作。
第六條 擬申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國內同行相比,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擁有研發場所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原值2000萬元以上,中、高級職稱以上的研發人員不少於35人,並占總人數50%以上;
(二)具有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待工程化開發、技術含量高和市場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智慧財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承擔單位需按照相關檔案要求提出建設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後轉報省發改委。
第八條 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籌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以購置儀器設備為主的,或依託企業、自收自支單位籌建的,需委託具有乙級資質以上的工程設計或諮詢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附屬檔案1)。
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後,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第九條 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籌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且含有新建或改擴建等基本建設內容的,需委託具有乙級資質以上的工程設計或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屬檔案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覆後,承擔單位需委託具有乙級資質以上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附屬檔案3)。
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後,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組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鼓勵引進海內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參與組建;鼓勵採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承擔單位可暫以“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實驗室”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應按照批覆的內容建設,對於涉及項目功能、任務和建設內容重大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發改委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所需資金以承擔單位自籌為主,省發改委予以安排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建設工程化的驗證和測試環境,購置工程化、產業化研發所需的軟硬體設備等。
第十四條 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的組建期一般不超過3年。達到和完成設定的建設目標和任務後,承擔單位應編制驗收報告(附屬檔案4),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省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省發改委組織專家和部門代表對驗收報告進行審核,驗收合格的正式核定為“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實驗室”,並授牌。
第十六條 對於無法按期完成組建目標的,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發改委。省發改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補助資金、撤銷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的,移交有關單位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機制。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工作總結;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八條 評價程式:
(一)填報與初審。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於評價當年1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5)、《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數據填報表》(附表)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於2月底前報送省發改委。
(二)評價與審核。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6)的規定進行核查、計算和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省發改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70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虛假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等。
第二十條 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省發改委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稱號,且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 省發改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並將其作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管理和安排資金補助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創新能力建設
第二十二條 評價結果為優良的(80分及以上),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可申請省發改委科技創新有關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積極創造條件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對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省發改委予以安排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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