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於2023年9月1日印發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堅持以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堅定不移走“工業立市,產業強市”之路,構建“三新兩特一大”產業發展格局的部署,加快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鏈有機融合,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推動產業技術進步,依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為提高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持和保障,依託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在產業技術創新鏈條上連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套用的橋樑和紐帶,是我市區域自主創新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宗旨:
  (一)堅持目標導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著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建設面向行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台,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樑,為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提供基礎條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推動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瞄準國家和省市戰略任務、重點工程中的技術難題,以及產業鏈、供應鏈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環節,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支撐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探索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圍繞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以及我市“三新兩特一大”產業布局,面向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實際需求,開展關鍵技術、關鍵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以及關鍵工藝攻關,促進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的產業化發展。
  (二)以市場為導向,分析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製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實行開放式服務,承接各類主體委託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裝備。
  (四)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主持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定,為行業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諮詢服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五)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科研人才,培養專業化技術人才,探索人才激勵機制,搭建相關行業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人才庫。
  (六)為培育省級工程中心做好儲備。
  第五條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局”)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則,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中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申報並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工程中心,推動驗收並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工程中心運行評價。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發展改革工作的部門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工程中心申報和管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工程中心組建任務驗收,以及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給予工程中心相應政策支持,並配合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保障。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編制工程中心組建方案,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檔案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三)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四)承擔汕頭市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和省市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五)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支持領域,發布年度申報通知。
  第十條 擬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領域技術創新中具有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於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諮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九)符合市發展改革局發布通知中明確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可採用法人形式和非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於採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中心,需要與依託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報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
  第十二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按照市發展改革局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1)並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採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擇優篩選確定推薦申請名單,正式行文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後,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工程中心,並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後,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處於籌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後,申報單位應編制籌建期驗收報告(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2)並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對於審核通過的工程中心,採取適當形式組織驗收。主管部門須於驗收工作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採取的措施和計畫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後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對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工程中心驗收報告及證明材料等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局牽頭,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組建並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制定發布《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南》(另行發布),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採集規範、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運行評價程式為:
  (一)數據採集。工程中心應於評價年度7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屬檔案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並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於評價年度7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三)數據核實。市發展改革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
  (四)市發展改革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並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工程中心。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按照市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出台優惠政策。工程中心可根據建設需要,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各項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於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二)對於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初審後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核。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將工程中心建設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局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
  (三)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七)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三十四條 撤銷資格的單位自撤銷年度起,兩年內不再認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內如上級政策有重大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有效期屆滿,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一、起草背景、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背景。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堅持以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堅定不移走“工業立市,產業強市”之路,構建“三新兩特一大”產業發展格局的部署,加快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鏈有機融合,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推動產業技術進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在本次起草工作中,主要依據《國家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4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22〕4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組織申報2022年度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等檔案內容。
  (三)起草過程。2023年3月,市發展改革局著手起草完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先後經過2次部門意見徵求和1次公眾意見徵求,並同步開展了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經局黨組會研究同意予以印發。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七個章節,37條規定,具體包括:總則(共5條)、組織管理(3條)、申報與組建(14條)、運行評價(4條)、鼓勵政策(3條)、監督管理(5條)、附則(3條)。
  (一)建設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目的。建設工程中心是為了提高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持和保障,依託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是在產業技術創新鏈條上連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套用的橋樑和紐帶,是我市區域自主創新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工程中心的建設宗旨。一是堅持目標導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推動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堅。三是堅持結果導向,探索有利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
  (三)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圍繞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以及我市“三新兩特一大”產業布局,面向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實際需求,開展關鍵技術、關鍵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以及關鍵工藝攻關,促進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的產業化發展,引進和培育高層次人才,為省級工程中心做好儲備。
  (四)工程中心的組織管理。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發展改革工作的部門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各工程中心實施主體負責工程中心組建和運行工作。
  (五)工程中心的申報與組建。市發展改革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支持領域,發布年度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並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局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後,向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驗收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汕頭市工程研究中心”。
  (六)工程中心的評價和結果套用。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工程中心;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或連續兩次運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七)工程中心的獎勵與懲罰。對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按照市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因走私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被依法終止等情形,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撤銷資格的單位自撤銷年度起,兩年內不再認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